论我国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

2018-07-18 17:52李瑞康
智富时代 2018年5期
关键词:个人利益信赖行政法

李瑞康

【摘 要】信赖保护原则是我国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其适用要遵循严格的条件。信赖保护原则维护法的安定性的同时,亦保护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相关人的权益。坚持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信赖利益

一、信赖保护原则概述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促进行政法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

李春燕将信赖保护原则解释为:“信赖保护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形成了一种合理的信赖,再加上这种信赖的确是值得保护的,行政主体就不得变动行政行为,即使要变动某些行政行为,也要给予行政相对人一些合理补偿。”[1]张树义则认为:“信赖保护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果变更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2]可见信赖保护原则侧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造成的合法权益的损失,行政机关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

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在行政法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不仅可以用来规制行政权,也可规制司法权。[3]

1.建设诚信政府的现实需要

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需行政相对人去实际遵行,而不得寻找任何借口拖延或违背,从而避免公共利益的损失。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有疑问,若无中止执行的法定条件,亦须遵行该行政行,此乃行政效率之要求。

2.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或多或少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民一般会选择相信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这表明其对政府的信任。基于公民对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合理信赖,若公民因此种信赖而导致其利益损失,则应由代表国家的政府予以补偿。

3.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发挥法律的效用,使法律对社会产生良好的作用。提高行政效率就需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备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让公民作出合理的预测与正确的判断,进而增进政府与公民间的信任,以提高行政效率。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

信赖保护原则尽管重要,为防止信赖保护原则被滥用,造成公民和社会利益的重大损失,对其适用条件须从严限制。

(一)行政行为已作出

行政主体一般通过行政行为实现对社会的管理,通过此客观外在的表现与相对人纯属主观的愿望或期待划清界线,并且透过此种客观具体的表现以证实相对人确实存在对行政行为内在的信赖。[4]一般而言,授益性行政行为方涉及信赖保护的问题,因其赋予行政相对人某些权益。当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赖以存在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废止时,其信赖利益便会遭受损失。授益性行政行为主要分两种,一为违反法律法规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一为正当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前者适用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违法必须没有任何过错。

(二)存在信赖的基础

信赖基础的存在是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如果缺乏信赖基础,就无法适用该原则。一般来说,信赖保护原则之基础是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已经实施生效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且须能够为相对人知道,如此才能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产生可能的信赖。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而产生信赖的意思表示,此信赖意思表示贯穿于行政权力运行的过程之中,即信赖基础存在于行政行为。[5]

(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

值得保护的信赖必须是正当信赖。所谓正当是指私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或其创造的法律状态没有产生怀疑,同时对信赖基础的成立为善意且无过失,如果信赖的成立是因可归责于私人的事由所导致,则此信赖不受保护。[6]行政法上主要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二者有不同的要求,并可以共存,但二者之间亦存在着矛盾,信赖保護原则就是平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产物,若为保护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则与制定法律的初衷相背。一般认为,当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时,强调牺牲个人利益以保全公共利益,强调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并非对立,相反,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7]公共利益损失的同时也会损害个人利益,这就是保护公共利益的价值所在,也是撤销、变更或废止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原因所在。

三、信赖保护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在我国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愈加重要,它不仅影响着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更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给付中的适用

一般认为,行政给付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有助于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为了保障行政给付的稳定性,行政主体就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诚信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虚假意思表示的方式,使行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行政给付适用信赖保护原则有着以下理由,首先,行政给付对于受益人来说是非常重要。尤其在行政救助中,行政给付能给受益人带来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其次,行政给付调整了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行政给付是对弱势群体的物质生活的一种帮助。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指导中的适用

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规则或政策的指导等行为。行政指导运用到行政法的很多方面,适用范围比较广。如果造成了相对人的利益损失,则保护方式有两种,即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首先,前者保护的是相对人的利益,即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相对人有利,就要维护相对人所信赖的法律状态,使其免受不必要的利益损失。其次,财产保护主要是坚持公益优先原则,打破原有的法律状态,而对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给予财产上的补偿,主要是进行经济补偿。最后,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指导具有误导性,造成了民众的损失,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指导是错误的,有权机关就可以此为由撤销该行政指导,使其不被实施。行政指导不适用或具有错误性,相对人因此所遭受的利益损失,行政机关要对该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三)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中的适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可以看出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中的具体应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到法律的保护,为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本质上讲,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带来了某些利益。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凡有效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依法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回。

【参考文献】

[1]李春燕.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01(3).

[2]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6.

[3]王吉生.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思考[J].行政论坛,2005(6).

[4]李垒.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J].西部法学评论,2012(4).

[5]苏丽娜,姜菲.浅析信赖保护原则[J].法制与经济, 2012(11).

[6]李洪雷.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J].公法研究,2006(00).

[7]李娴,徐铭鸿,浅论当代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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