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之股东知情权问题研究

2018-07-18 17:52张生杰
智富时代 2018年5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

张生杰

【摘 要】知情权是具有固有权属性的,意味着股东在参与公司活动时受到法律的保障。但在公司实务中股东的知情权却会屡屡受到侵害。其症结所在于利益平衡问题。本文结合司法解释四,对股东知情权受侵源头、执行过程中的阻碍及其行使主体和范围进行讨论。

【关键词】利益平衡;股东资格;立法保障

一、利益冲突下的股东知情权

两权分离的公司治理原则下,重要信息主要掌握在控股股东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公司治理不完善或者治理失效的情形下,大股东、公司管理层就很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1]。

(一)从公司角度看

部分公司股东为行使自己的知情权特别是查账权,为了解公司的经营信息来进行投资,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采取非法手段,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有的股东缺乏专业的财务知识,难具备查账能力,增加公司成本影响效率。

(二)从股东角度看

因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信息具有不对称性,在公司治理不够完善或者治理失效的情形下,大股东、公司管理层就很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中部分大股东实际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管理权[2]。

二、股东知情权执行中的阻碍

(一)查账权的范围规定不明

《解释(四)》第七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不得进行复制。在审判当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一种是不能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的范围限定为会计账簿与财务会计报告,没涉及会计凭证之类的原始凭证,此种列举式的立法没有给扩张解释或广义理解留有余地。第二种是可以查阅。雷继平(原最高院法官)认为,小股东真正希望了解的是大股东有没有侵占、转移、挥霍公司财产,这些信息通过公司的会计账簿可以有所了解。第三种是留待司法实践继续探索,注意避免走极端。这些观点的出现就是因为法律没有一个统一准确的标准,也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股东知情权的维护也有一定的不利因素[3]。

(二)知情权的主体规定不明

实践中存在几个股东知情权资格认定的争议:

出资瑕疵股东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放弃将该情形纳入到《司法解释四》当中,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态度还未明朗。另外,在目前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取得并不具有直接关系。瑕疵出资股东在其他股东未形成股东除名决议前,即使存在出资瑕疵,仍将具有股东资格。

实际出资股东(隐名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判断某一主体是否为特定公司的股东的唯一标准是看股东是否“在册”。隐名股东若要行使知情权首先需要确认股东身份,使其权利、身份显性化,从而以股东身份请求享有股东知情权。进而言之,隐名股东不能成为股东知情权之诉的原告,如果隐名股东欲行使股东知情权,则首先需要使其自身显名。

三、股东知情权的完善与保障

(一)寻求利益平衡

1.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1)股东应该掌握基础会计知识。股东具备相关知识,在查账的时候就会减少管理者解释的时间,减少公司運行成本。(2)股东需要与检查人进行沟通配合。当股东有充足证据质疑公司管理层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有违法犯罪或侵害股东权益之事实时,可以通过检查人选任制度实现其权利,即股东委托专业人士查阅公司的相关会计资料。(3)股东应承担保密义务。股东在查账时,行使不当就会给公司造成影响。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可让股东提供担保来阻止股东过度查账。

2、不断完善累积投票制度。虽然新公司法对于累积投票制已有相关规定,但其实施过程中仍有较大障碍。从制度本身看,累计投票制虽为小股东提供了发言权,但这还是以小股东持有或者合计持有一定数量的表决权为条件[4]。累积投票制度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于完善,突破公司章程与股东大会决议对该制度的硬性限制,让中小股东的意志能够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体现出来,扩大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的地位而有效规制大股东对其表决权的滥用。

(二)完善立法并提高执行效率

1.从立法上来说,应当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进行明确。(1)出资瑕疵股东有知情权。从立法上也能看出来,既然知情权是赋予公司股东的,那么享有知情权的前提就是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当然享有知情权。《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这也就意味着法律并不要求股东资格与实际出资必然联系、互为条件。所以出资瑕疵股东拥有知情权,公司也不得以股东出资瑕疵来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2)隐名股东不具有知情权。显名股东当然拥有知情权,因股东变更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且工商备案登记系行政管理性事项,需要根据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进行综合认定。所以,股东知情权诉讼当中的适格原告只能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可以通过显名化程序后依法行使知情权。

2.从立法上来看,应当扩大查账权的范围。《解释(四)》中,对于查账权中材料的内容用了“公司特定文件材料”,这是否包括查阅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本人认为查阅原始凭证可以使公司信息更加透明,消除股东心中疑虑,也可间接监督和规范公司经营者的行为。为了不影响公司的经营秩序和效率,防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也应当对股东查阅会计原始凭证予以一定的制约,比如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进行,必须在诉讼判决可以查阅会计账簿的情况下方可查阅,必须明确需要查阅的合理的理由等。故而,立法应该给予股东一个明确的权利行使范围,以在维护他们的权益的同时完善公司机制。

3.明确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强化可执行性,支持专业的查阅代理。判决书应明确行权时间地点等,利于股东行使查阅权。建立全天候执行机制,保证能随时出击对执行公司采取措施,推行执行警务一体化改革,让法警参与执行,提高威慑力和执行效率,迫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构建各方滥用权利者的赔偿责任机制。《解释(四)》规定了三类损害赔偿责任:(1)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其合法利益的,公司有权请求赔偿损失;(2)辅助股东查阅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有权请求赔偿损失;(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保存法定文件材料,造成股东损失的,股东有权请求赔偿[5]。

四、结语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基础性权利,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因此只有对知情权进行合理保护和规制,才能维护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经营管理秩序。在对知情权研究过程中,可发现原始凭证的查阅,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正式稿删除了对此查阅权,但本人认为在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和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来进行判断。引申出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专业人士泄密损害公司利益问题,虽《解释(四)》有规定,但该规定还有些许不合理之处,值得我们思考。

【参考文献】

[1]周友苏.新公司法论[M].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6

[2]韩健,谷体恽.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权行使的利益冲突与平衡[J].商业经济,2014,(6)

[3]陈峰群.股东查账权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杂志,2007,(6)

[4]孟祥.关于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探究[J].法制博览,2017,(8)

[5]李健伟.构建各方权责利平衡的股东知情权诉讼规则[D].人民法院报,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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