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女性悲剧命运的法律审视

2018-07-21 17:55余芬蕾
北方文学 2018年15期
关键词:种姓婚姻法司法

余芬蕾

摘要:《微物之神》是印度女作家阿兰达蒂·罗伊迄今为止唯一的一本小说,并在1997年獲得英国的布克奖,是印度历史上获此殊荣的第一位女作家。她积极投身于社会公平建设,并以写作为武器打破社会千年的沉默,揭发社会对低种姓和女性等小人物的压迫,让小人物发声,并将种姓、阶级和性别有机地链接在一起。本文试从婚姻法、财产继承法和司法三个层面对造成小说男女主人公悲剧一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揭示印度野蛮、不公、浮于表面的法律是造成其悲剧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微物之神》;种姓;婚姻法;财产继承法;司法

一、背景介绍

《微物之神》是印度女作家阿兰达蒂·罗伊迄今为止唯一的一本小说,并在1997年获得英国的布克奖,是印度历史上获此殊荣的第一位女作家,布克奖评审认为,罗伊用她无限丰富的语言创造力通过一对7岁双胞胎孩子的见闻重塑了印度独立之后60年代末期南印度的历史。当时的印度已经脱离英国的殖民管辖,并为世俗化进程做了诸多努力,颁布了多项法律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然而千年遗留下来的种姓隔离制度犹如毒瘤般残杀着低种姓人物。社会之中仍旧存在贵贱之分,女性,尤其是嫁给了异教徒后又离了婚的女性必定会受到社会各方的唾弃。本该给予温暖的家人更是如此,因为离了婚的女儿只能给家族带来耻辱。而离婚后又爱上低种姓男子的女人,根据印度千年来的习俗只配去死。小说中的女主角阿慕就是一个这样的女子,只活了三十一岁,只因她违反了爱的律法,她没有根据律法去爱该爱的人。这场高种姓和低种姓之间的爱情随着阿慕哥哥恰克英国前妻玛格丽特与女儿苏菲默尔的到来,被揭露出来了,于是“某件事情发生了,轻轻将其隐藏的道德推离其休憩处,让它涌到表面上,并且漂浮一段时间。在清楚可见的地方,每个人都看得见,”让故事中所有的人物都难逃其中,最终只能以死亡结束。

二、婚姻法的体现

喀拉拉邦望族伊培家族是最早信奉叙利亚东正教的基督徒后裔,也是属于印度最高贵的婆罗门阶层。外表光鲜亮丽,实则肮脏不堪,父亲帕帕奇是大英帝国的昆虫学家,一面对白人摇尾乞怜,一面对穷人慷慨施救。唯独单独面对妻子和女儿时,变成了一个穷凶极恶、多疑多虑的恃强凌弱者。阿慕与其母亲玛玛奇一边被殴打、受屈辱,一边却被迫让朋友和亲戚嫉妒她们有一个这么好的父亲和丈夫。在这个家庭中,父亲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女性只是附属品。虽然母亲玛玛奇白天成功地经营着一家叫天堂果菜腌制厂,但到了晚上却成为了一个心怀怨恨、长期受苦的妻子。在这样的环境下,阿慕逐渐学会了和残酷共存,培养出了“一种顽固而鲁莽的癖性,那种在终生受到大人物恐吓的小人物生命中所发展出来的癖性。”相比自己的哥哥恰克,阿慕在接受基础教育后不准再去读大学,被剥夺了与哥哥同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只能无奈地回到阿耶门连,帮玛玛奇做家事,并等待人来提亲,等待被挑选的命运。

然而,由于帕帕奇重男轻女,而且本身在其退休后也没有能力为女儿准备一份体面的嫁妆,因此阿慕似乎连被人选择的机会都没有了。1961年印度颁布禁止嫁妆法案(The Dowry Prohibition Act),但是现实生活却是嫁妆成为了印度妇女受压迫、受迫害的代名词。根据《魔奴法典》,“媳妇如能带来充足的财富,女性受到尊敬,神就喜悦……一切愿望幸福的男人应该不惜一切代价继续供给女儿各种装饰品、衣服及食品。”渐渐地,几个世纪之后,嫁妆已经成为了约定俗成的婚嫁规则。不存在给予嫁妆的问题,而只是要求和给予多少的问题。印度政府求助法律的形式,期待通过强行禁止来达到根治的目的,但是这部法律的实施并未获得预期的效果,因此被认为是最无效的印度法律之一。

在遇到未来的丈夫时,阿慕并没有爱上他,只是她认为任何事情、与任何人在一起,都比回到家要好,于是婚姻成了跳板。根据1955年通过的《印度共和国特别婚姻法》,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准许结婚。可是这次盲目的反抗并未给阿慕带来真正的自由。婚后嗜酒成性的丈夫为了确保不被英国上司开除,接受了上司的要求,让妻子阿慕成为上司的情人遭到拒绝后居然大打出手,逼她就范。为了保护自己和孩子,她毅然地选择离婚,根据1955年通过的《印度教教徒结婚与离婚法》,妇女有离婚权。但是在印度,离婚对于女性及其家族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耻辱,律法中也没有用于保障女性离婚后经济和生活来源的明确法律,在印度没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女性一旦离婚,就失去了任何的经济地位。印地语诗人杜勒西达斯所作的《罗摩功行录》曾对印度女性的地位做出这样的描述:没有丈夫的妇女等于没有生命的躯壳和无水的江湖。在无处可去的情况下,她带着双胞胎儿女只有投奔在阿耶门连的父母。这让她彻底地沦为亲戚诟病与嘲笑的对象,因为在印度,“一个嫁出去的女儿在其父母家里是没有地位的。至于一个离过婚的女儿,她在哪里都是没有地位的。”印度独立后,总体上法律已经改变,并以巨大的速度变化着,但是危险在于真正的执行远远落后于法律,妇女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理想和现实存在着巨大的鸿沟。

三、财产继承法的体现

在印度,性别的不平等在社会中早已根深蒂固,一直贯穿印度的传统文中。女性一直处于从属的地位,从未被看作与男性拥有相等地位和权利的“人”。1956年通过的《印度教继承法》给予了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女儿有分享父产的权利,妇女有权留下遗嘱,将财产给予继承人。按照这部法律,阿慕与恰克应该具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继承他们母亲玛玛奇的果蔬腌制厂,并共同经营,可是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

恰克远赴英国牛津大学深造,尽管求学期间不学无术,最终一无所有地回到了印度,但是在家人眼中,他的留学经历是伊培家族可以炫耀的资本。他回国接手腌制厂,并将它登记成了股份有限公司,工厂以他的名义开办,而真正的经营者玛玛奇成为了匿名投资者。妹妹阿慕虽然在处理问题方面和能力方面更胜一筹,为厂子投入的精力也不比各个少,“但每当恰克与食品检验员或卫生技术员交涉时,他总是将工厂自然地说成‘我的工厂、‘我的凤梨、‘我的腌果菜”。恰克时时刻刻地在提醒妹妹,娘家的家产她是没有任何资格来插手的。但是根据印度宪法在经济权利方面规定,男女同工同酬,宪法第14条还特别强调了妇女的平等权利。可是在这个家庭中,阿幕已经被擅自剥夺了这些本应属于她的权利,只因她离了婚暂住在娘家。根据波伏娃的论述,“一个女人之为女人,与其说是天生的,不如说是形成的。”无论她的能力多强,这个男性沙文主义社会已经限制了她的生活空间和行为自由。经济上无来源,离婚后已无再婚的可能,她的生命已经被活过了。

四、司法的体现

离婚后的阿慕离自由越來越远,内化的男权至上和等级化制度逐步在吞噬她鲜活的生命。然而她不愿意就这样活在社会的最底层,虽然离婚了,可是她还是希望能像个女人去爱和被爱。在她们在欢迎恰克来自英国的前妻和女儿时,有一个男人走进了她的视线,即使他是一个帕拉凡,是一个被人所不齿的低种姓男子。他们两个同是社会的边缘人物,是一个同样对这个“井井有条的世界”感到愤怒的人。男主人公维鲁沙家族世代都是低种姓,一直生活在高种姓的压迫下,被同伴和工友疏远,属于看不见的人。他生来非常有能力,受过一定的教育,阿慕家果菜腌制厂的所有机器都是他修好的,连恰克都承认他对工厂的贡献。他在思想上积极向上,加入了印度共产党,投身喀拉拉邦的工人示威游行活动,但这一切都无法抹去他的出身。工厂里的非贱民憎恶和排斥他,不允许他有跟他们一样的薪酬。作为一个社会边缘人物,他被剥夺了自身表述的机会。话语权属于高种姓,法律无法在这时帮到他,反倒成为权力阶级惩治他的手段。这两个希望突破命运束缚的人主动地、积极地走到了一起,希冀可以到达一个更好、更平等的世界。

然而现实是残酷的,“一旦他进入她的身体,恐惧便出轨了。生存的代价爬到一个他们负担不起的高度……两条生命,两个孩子的童年。”当权力机构的代表警察发现了跨越种姓的尝试时,他们代表千年的大神惩罚了他们,结局只能是死。这是非常具有讽刺意味的,因为1947年印度独立后宪法规定废除不可接触制度,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国家仅仅。随后1955年又单独通过了《不可接触制犯法》,明确指出对贱民的任何歧视都构成犯罪,但这只是法律上的认可,偏见依然存在,因为“废除种姓制度等于废除印度教文化,这实际是很难办到的”。

阿慕7岁的双胞胎在她离婚后随她回到了喀拉拉,成为了众人嘲笑的对象,连仆人都低看他们一眼。父亲的缺席使得他们的生活是不完整的,周边也没有任何男人充当庇护他们的角色。当舅舅恰克的英国籍前期玛格丽特和英印混血的女儿苏菲默尔从英国来印度度假时,他们就彻底沦为小角色,意识到“一个是大家所爱的,一个是大家少爱一些的”。强烈的自卑感和无助感到他们无所适从,为了引起家人的重视,他们有了一个绝妙的计划,那就是离家出走,划船到河的对岸去。等到家人发现他们不见时,就会重视他们,关心他们了。很巧的是,表姐苏菲默尔无意间偷听到了这个计划,并强烈要求参与其中,因为她同时离开可以加大砝码。结果令人扼腕的是,当三人乘着小船划向“历史之屋”时,船不慎进水,这直接导致表姐苏菲默尔溺水而亡,于是事情就不受控制了。

为了遏制丑闻传开,宝宝克加玛跑到警察局向非贱民警察诬告,说贱民维鲁沙试图强奸阿慕。于是这帮非贱民警察以正义和荣耀的名义将维鲁沙去抓了过来,因为他接触了不该接触的高种姓女性,必须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同时,为了解救母亲,在警察和姑婆的诱骗下,艾斯沙做了不利于维鲁沙的伪证,于是维鲁沙的“头盖骨有两处破裂,鼻子和两边的颊骨都已粉碎,以致他的面孔变成泥状,一片模糊……。”警察作为权利机构的代表已经完全丧失了人性,带着娱乐与复仇的快感屠杀了维鲁沙。当阿慕到警察局,要为维鲁沙翻案作证时,警察却说不接受维绪亚斯(妓女)的供述,她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证明维鲁沙的清白。最终阿慕在贫病交加中孤零零地死在了旅馆的一间肮脏房间里,她的死亡本身就是一种政治声明,当妇女不能遵循古老的习俗时,就只能壮烈的牺牲。这些都强有力地审问了当代印度法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质疑官方宏达而正统的记录。

五、结语

作家罗伊一生积极投身于社会公平建设,以写作为武器打破社会千年的沉默,揭发社会对低种姓和女性等小人物的压迫,让小人物发声。在印度,作为女性就像是敞开的伤口一样,没有办法愈合,即便疤结痂了,脓血还在里面。然而,正如罗伊曾经的评论那般:不可否认,这是一个缺陷的世界。一个无法独立生存的世界。一个伤痕累累的世界,但仅仅是因为我爱它,它不应该消亡。作家化笔为利剑,让井井有条的世界变得支离破碎,通过小说人物的叙说又给了读者希望,最终获得领悟。反省历史,读者得知造成这种悲剧的根源是印度实行的各种法律浮于表面,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为了让社会各阶层有个更好的明天,应该把各项律法都落到实处,起到该起到的作用,去保护该保护的人。

参考文献:

[1]英迪拉·甘地.印度妇女的任务,转引自黎菱,印度妇女:历史、现实、新觉醒[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4.

[2]阿兰达蒂·罗伊.吴美真,译.微物之神[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9.

[3]尚慧鹏.种姓与印度教社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87.

[4]西蒙娜·德·波伏娃.陶铁柱,译.第二性[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86:16.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国际交流学院)

猜你喜欢
种姓婚姻法司法
印度种姓制度下的内婚制
浅谈印度种姓制度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如何区分印度高、低种姓人群?(答读者问)
在立法与现实之间:新中国建立以来《婚姻法》的制定及其修改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平等与差异:《婚姻法》解释(三)有关房产规定的性别再解读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施《婚姻法》的社会动员——以上海地区因婚自杀的报道为例
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