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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02:54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7期
关键词:走私海关法官

律师智胜——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汪腾锋

“无中生有”提示公权腐败现象“敲山震虎”解困“金某龙走私案”(三)

根据已查明事实,金某龙公司在被查之前的15批进口IC芯片都已用于生产并加工出口,也根据已交税情况依法进行了出口退税。金某龙公司在未取得《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前一直以一般贸易形式进行申报,恰恰表明金某龙公司一直在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申报价格进行报税,根本没有任何涉嫌走私和偷逃税款的主观意图。

某某海关对自己的工作失误丝毫不进行反思,反而又以“涉嫌走私,进出口关税缴纳不实、少交,涉嫌偷逃部分关税”而对金某龙公司加以不公正的处罚,这是典型的人为制造的冤案,导致金某龙公司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几乎倒闭。

某某海关个别执法人员人为枉法使得一个守法经营的来料加工贸易企业无法生存下去,这是某某海关的无良和失职。其深层根源可能与社会上屡屡曝光的海关贪腐黑幕撇不开嫌疑,个别海关执法人员涉嫌私利未遂,刻意刁难并拖延金某龙公司合法证件的审批,从而造成冤假走私错案产生。

尽管对某某海关判定“金某龙公司涉嫌走私和偷逃税款”的结论有所质疑并做出了“个别海关执法人员涉嫌私利未遂,刻意刁难并拖延金某龙公司合法证件的审批”的推论,但这毕竟不是铁证,在法庭辩论时,不足以直接说服主审法官,于是我方在开庭前就充分“酝酿”好了法庭论辩方略。决计以社会上偶有发生的大量海关涉贪案件结合本案明显而且典型的不正常行为,指证海关个别人员消极执法故意拖延《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的审批,从而造成原告方无辜遭受“涉嫌走私逃税”案的冤屈发生。虽然基于“无中生有”的策略,但根据这一合乎逻辑的事实阐述,提出建议法院应该制发司法建议书,建议审查追究作为行政机关的某某海关个别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主观渎职错误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这一具有震撼性的代理意见,以铁的客观事实和符合情理的逻辑推论,最终从内心说服了庭审法官,更震撼了某某海关出庭人员。在此种情形下,是非对错、合法非法,公正冤屈不判也已大白于天下了。因而,法庭也不便再生偏袒之意,某某海关方面此时也心知肚明:此种情形,此种局面,强撑下去,凶多吉少,胜算小败算大。最后,某某海关方面只得同意在法官协调下与金某龙公司私下庭外和解,双方及时握手言和,体面收场。被告某某海关做出自我纠错,终于为金某龙公司无辜背上的“涉嫌走私和偷逃税款”的污名进行了正名。

结案启示:

但凡是行政诉讼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这样那样的瑕疵或错误,执法不规范都是屡见不鲜的普遍现象。

上述行政纠纷诉讼案中,作为弱势的民营私企能再次获胜,同样是原告代理律师恰当地运用艺术性的诉讼技法与法庭博弈技巧的结果。在法庭上,我方充满感情地强烈抨击时下人人喊打的人情执法腐败恶习,唤醒司法人员的道德良知,让司法人员充分感受到本案中原告深圳市金某龙科技有限公司冤屈受罚完全是无辜的,是某某海关执法个别人员强权突破普遍认知的道德底线、违法执法的错误结果,由此来唤醒审案法官的同情心、正义感,使其从内心认同此案行政错误必须纠正、必须制止。

正因为如此,经审案法官庭下协调施压,被告某某海关也识时务地知错认错,同意私下主动纠错,与原告达成谅解与和解。

本案最终以某某海关主动撤销错误的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适当的妥协性处理意见以及原告深圳市金某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某某海关的行政起诉,达成庭外和解结案,双方皆大欢喜收场。

深圳市金某龙科技有限公司历尽艰辛,取得实质性的胜利,看似顺理成章的结果,实为兵法智斗的成果……

面对该案,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按常规诉讼技法,仅仅就事论事地针对某某海关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恰当合法,事实是否真实准确而进行论辩对错,如此思维诉讼,即使完全地严谨规范,也十有八九会以原告方金某龙公司败诉为终结。因为,从表象上看,原告方金某龙公司确实存在着与法定的普通一般贸易相比少交了一部分进口税款的问题。

本案如果不用艺术性的诉讼手法,将论辩重点跳出狭隘的表象上的是非对错范畴,而从真实上的公平正义情节进行揭示,阐述论辩,则无论如何金某龙公司在法庭上是不太可能打赢某某海关的,单就金某龙公司涉嫌走私逃税的表象证据判断,金某龙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是会必败无疑的。

本案庭审中,如果按常规诉讼技法与对方纠缠金某龙公司是否构成“走私逃税”,而不是艺术性地避开金某龙公司涉嫌走私逃税的表象,狠抓猛揪某某海关个别执法人员涉嫌人为意气地滥权并恶意执法的公开违法错误事实——既扣押生产经营急需的进口货物,又重复扣押用于置换货物的保证金50万元,从而突显某某海关非法强加于原告深圳市金某龙科技有限公司双重法律责任这一明显违法错误,则很难起到向被告施压的作用;如不由此顺势推导出个别执法人员违法滥权涉嫌枉法的隐情,则更难争取到法官的认同。

假如,不大胆巧妙地将某某海关个别工作人员人为地拖延《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审批的事实,与海关这一权力机关在社会上常见的人情执法行为等加以关联痛批,再与原告深圳市金某龙科技有限公司虽表面上有所违规、实质合法却遭受冤屈形成对照,揭露本案纠纷实质,则本案便无从获得法官内心的同情和理解,更无从获得法官的诚意帮助,竭力协调并迫使被告某某海关自愿纠错和解。

在“官官相护”“小错不纠”甚至“大错也难纠”的思想仍然充斥于社会各个角落的今天,在官民对垒的行政诉讼中,在法律博弈的民告官案件中,如果代理律师没有高超的诉讼技艺,而是仅仅采用常规的诉讼技法,单从僵化的法条规定进行案件证据上的辩论,是很难民赢官败的。毕竟,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大家都是体制系统内的,总会自然的惺惺相惜吧。再说,谁让你原告表面上确实有错误瑕疵“把柄”被海关抓住、揪住而“依法”处罚呢?

本案中,金某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先生在历经长期抗争走投无路中求助于知明诉讼艺术研究中心,获得汪腾锋律师团队精准高效的法律帮助,不仅迅速解除了错误法律责任,摆脱了生产经营困境,还轻松化解了“官民矛盾”,理顺了生产经营政策环境,促进了金某龙公司健康发展。不失为一段幸运的经历,也可以说是苦尽甘来的结果吧。同时,本案更成为艺术诉讼技法的又一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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