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证前夫出轨,调取“小三”病历是否侵权

2018-07-25 05:47田野丛林
伴侣 2018年7期
关键词:妇产医院小三仁德

田野 丛林

指证前夫出轨获得赔偿

现年45岁的钟慧芬家住广东省。2005年9月,她与顾仁德结为夫妻,并于2007年2月生下儿子。儿子聪明可爱,一家人日子过得和和美美。

谁知,2011年初,顾仁德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钟慧芬离婚,这让钟慧芬措手不及,便要顾仁德给出一个理由,“我又没有做错什么,而且夫妻感情一直也很好,为什么突然要离婚?” 面对钟慧芬的质问,顾仁德不作任何辩解,只是说两人没有激情了,不想在一起过了。

无端就要离婚,钟慧芬根本不能接受,为了给孩子和自己一个完整的家,她坚决不同意离婚。因为顾仁德不能给出足够的理由,钟慧芬又不同意离婚,法院便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可是,这并没有能够挽救两人的婚姻。随后,顾仁德又先后三次起诉钟慧芬要求离婚。2014年11月,鉴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和好无望,法院最终判决他们离婚。

离婚后一个多月,钟慧芬又被顾仁德告上了法庭,要求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顾仁德如此绝情,彻底激怒了钟慧芬。为了应对前夫咄咄逼人的叫板,钟慧芬卯足了劲儿奋起反击,暗中调查顾仁德的财产状况。

对调取的顾仁德各银行卡明细表仔细核对后,钟慧芬发现他在2013年8月27日至30日期间,在远在千里之外的安徽省一家妇产医院有多笔消费支出。这让她疑窦丛生:远在安徽省,还是在妇产医院,难道是……

钟慧芬不敢多想,立刻赶往安徽那家妇产医院,持法院的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等资料,向医院说明来意,要求查询顾仁德在该院多笔费用的支出项目。

经查询后,医院告诉钟慧芬,顾仁德的这些支出费用,是为他的女儿出生所支出的费用。在钟慧芬的请求之下,医院向她提供了孩子出生病历的复印件。病历上记载,产妇为魏玉婷,联系人为顾仁德,双方关系为夫妻。

原来,顾仁德离婚态度这么坚决,是有了婚外情并生育了孩子!得知这个惊人的真相,钟慧芬彻底崩溃了。凭借手中的病历,她指证顾仁德在与自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婚外生女,将顾仁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给付自己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2016年12月14日,法院对钟慧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官司作出了判决,判决认定顾仁德存在过错,向钟慧芬支付赔偿款6万元。宣判后,双方都不服,都提出上诉。2017年5月5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判决顾仁德向钟慧芬支付赔偿款10万元。

调取病历遭遇反击

本以为做得天衣无缝,无人知晓,却因医院擅自将病历提供给钟慧芬,导致顾仁德输了官司并赔了10万元。魏玉婷也一纸诉状,将妇产医院及钟慧芬一同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钟慧芬对自己书面赔礼道歉,妇产医院对自己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要求钟慧芬和妇产医院分别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5万元。

钟慧芬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己是依法收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存在非法一说。自己和妇产医院都是无辜、不知情的一方,都是魏玉婷违法行为的受害者,主观上没有非法调取或违法泄露病案一说,客观上也是魏玉婷违法行为在先所致。而且,取得的病案复印件仅是用于诉讼维权,自己和妇产医院不应该担责。

妇产医院认为,魏玉婷的涉案事实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钟慧芬依法从本院收集调取相关病案资料是用于维权,为她提供相关材料是义务所在,而且钟慧芬也提供了相关证件资料。即使提供病历存在不当之处,但钟慧芬所用目的只是为了诉讼维权,并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本医院的过失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分清是非厘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钟慧芬向妇产医院申请调取住院病历,是用于案件诉讼,并不存在对魏玉婷诽谤、侮辱等行为,因此,对于魏玉婷要求钟慧芬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依据并不充分,不予支持。

其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魏玉婷在妇产医院的住院病历,属于个人隐私,妇产医院负有严格管理、保存、保密义务。妇产医院向钟慧芬提供病历的行为,违反了其作为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对魏玉婷隐私权构成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魏玉婷要求妇产医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请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经审查,钟慧芬在获取病历后,仅用于和顾仁德的诉讼案件中,具有较明显的特定性和局限性,而且该诉讼案件是在广东省,该地区认识、了解魏玉婷情况的人也有限,因此影响范围有一定局限性。

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妇产医院向魏玉婷书面赔礼道歉,并向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判决驳回魏玉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魏玉婷和妇产医院均不服,提出了上诉。

2018年2月7日,二审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一起为了指证前夫出轨,前妻向医院调取“小三”住院生娃病历引发的隐私权侵权纠纷,随着法院的终审法槌落下而尘埃落定了。向医院调取并使用病历的钟慧芬被法院认定不存在过错,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而出于善意向钟慧芬提供病历的医院,却被判决对病人魏玉婷构成隐私侵权,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的发生,对医疗机构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教训。对广大民众来说,对如何调取病人的病历,也可以说是一个启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相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如此的规定是因为,病历载有病人的个人信息、病情程度、治疗过程、健康状况等,甚至还记录有病人的难言之隐,事关个人隐私,因此必须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有为病人保密的义务,他人不得随意调取。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调取病历的人员,才能向医院调取相关病人的病历。本案中,钟慧芬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调取魏玉婷病历的人员,医院向钟慧芬提供魏玉婷住院生娃的病历,也就对魏玉婷构成隐私侵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医疗机构来说,除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或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外,对于其他人要求调取病人病历的,应当予以拒绝。

但这并非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调取病历人员之外的人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不能调取他人的病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对于他人的病历,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因此,本案中,钟慧芬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钟慧芬调取并使用了魏玉婷住院生娃病历的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不构成侵权,是因为行为人在调取证据时,只要没有采取非法手段,没有非法使用取得的证据,就不构成违法。钟慧芬向妇产医院申请调取魏玉婷的病历,本身没有错,妇产医院完全可以依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拒绝,不能因为妇产医院违规向钟慧芬提供魏玉婷的病历,就推定钟慧芬获取魏玉婷病历的行为本身违法,加之她获取病历后,只是用于诉讼,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其行为也就不构成侵权了。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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