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GONE理论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道德风险研究

2018-07-29 12:24张茜茹
商情 2018年31期
关键词:事件

张茜茹

【摘要】在P2P网络借货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跑路”事件频频爆发,平台道德风险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和P2P行业发展。本文基于GONE理论,从贪婪、机会、需要和暴露四要素出发,以“e租宝”事件为例,研究了P2P网货平台道德风险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防控和规范建议,希望对P2P行业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GONE理论 P2P 网络借货 平台道德风险 “e租宝”事件

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一种重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它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而不是金融机构产生的无抵押贷款。自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P2P借贷平台迅速发展。但同时”e租宝”等跑路事件也相继发生,仅2017年9月,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数量就比8月就减少了61家,问题平台数量高达44家(其中,跑路12家、提现困难31家、经侦介入1家)。“跑路公司”给投资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威胁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对其进行有效风险管控的研究势在必行。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P2P网贷道德风险的研究视角多聚焦于平台本身和借款人。例如,谈超等(2014)认为网络借贷平台的高度隐藏性和跨空间的特点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影响资金安全。唐湘娟等(2017)利用交易双方投资决策博弈模型发现借款人的项目粉饰是P2P网络借贷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借款人通过高息诱惑等手段诱导出借人将项目运作成功率作为投资决策依据。鉴于目前学界尚未有以GONE理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道德风险的研究,故本文拟采用该理论,基尸e租宝”事件,做此尝试。

一、“e租宝”事件回顾

“e租宝”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安徽钰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于2014年7月正式上线,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实现了超过700亿元的累计成交额。至次年12月初,“e租宝”单日、7日、30日累计的成交额已经跃居P2P网络借贷行业第一名。

成立以来,“e租宝”宣称的经营模式是下属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并在该平台以债权转让形式发标融资,融资成功后租赁公司用项目公司支付的租金向平台投资者支付本利。但其实“e租宝”只是“钰诚系”高管们的谋利工具——项目均为虚构,实际资金除少部分给予承租人,都转入关联公司实施挪用。

2015年12月16日,“e租宝”被立案侦查,发现其涉嫌非法集资,共骗取全国31个省(市)90万名普通投资者76亿美元的资金,成为中国金融史上最大的金融诈骗事件。

二、基于GONE理论的、租宝”平台道德风险成因分析

GONE理论被广泛应用于财务报告舞弊研究中,四因素分别指贪婪、机会、需要、暴露,即对于一个贪婪的主体,在其非常需要资金时,一旦有舞弊的机会且没有暴露的风险,则会产生财务舞弊。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通常道德风险的制造者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考量风险成本和收益后,对信息劣势方利益使用欺骗手段等进行不当攫取。这与舞弊行为的目的、手段、特征等方面具有极高的相似性,因此舞弊GONE理论也适用于P2P网络借贷平台道德风险的研究。

(一)“贪婪”因子

“贪婪”本意为渴望而不知满足,对P2P网贷平台而言,是道德层面的价值选择,常常体现为高管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寻找的合理化借口。在该事件中,在钰诚集团收入不足A亿,利润尚不足1亿的情況下,面对庞大的开支,除了疯狂占用“e租宝”吸储的资金,似乎“别无选择”。在寻找到道德底线的突破口后“e租宝”铤而走险,利用道德风险的收益大肆占用投资人资金来缓解集团资金问题,同时获取巨额收益。

(二)“机会”因子

机会因子包括内部机会因子和外部机会因子,指行为主体实施“跑路”计划等而避免处罚的时机,往往可以降低P2P网贷平台道德风险发生的成本,增大平台“跑路”的概率。

(1)内部因子。内部因子与P2P网贷平台本身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有关,主要包括平台的投标保障、信息披露、担保模式等等。下面将对“e租宝”道德风险发生的内部因子进行分析:①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重要表现是隐藏行为。“e租宝”充分利用了信息的绝对优势,肆意篡改企业注册资金等重要信息进行虚假包装。投资者依赖于平台信息披露无法对虚假信息进行识别或判断,加之缺乏风险意识而被蒙骗。②担保不规范。2015年来,随着网贷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在《指导意见》中鼓励P2P逐渐施行“去担保化”。然而,“e租宝”却不甘心仅作为信息中介为出款人和借款人提供交易平台,还超额担保和“自融自担”。由于“e租宝”在源头处本来就没有过滤不利于投资者资金安全的因素,出现失控状态后,担保公司也无法发挥补偿作用,难以对投资者的出借资金实行追偿,造成出借人的资金流失。

(2)外部因子。外部因子通常与P2P网络借贷平台所处的宏观环境有关,包括经济、文化、司法等因素。其具体表现为:①外部监管尚未完善。P2P网络借贷自引入以来长期处于监管缺位状态,加之我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督和互联网金融协会均处于起步阶段,并无经验,缺乏相应的自律能力和审查力度。故即使“e租宝”非法挪用出借人的资金,也不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及时惩戒。②分业监管存在漏洞。我国分业监管本身的局限性和P2P网络借贷的混业趋势,使得国内对P2P网贷监管出现重叠和真空。“e租宝”事件发生前,“一行三会”各司其职,没有形成监管之合力,“e租宝”成功地利用行业监管的盲区,甚至在央视等媒体大肆宣传其“安全基因”

(三)“需要”因子

需要因子可解释为动机。“e租宝”发生道德风险的动机在于对资金的渴求和企业地位的提升,尤其是资金链断裂后。其具体需求如下:

(1)企业疯狂扩张。企业扩张阶段,%租宝”主要开销在于广告造势和规模扩展。其中,《新闻联播》前的黄金广告时段、各大卫视知名栏目的赞助,公交、地铁、高铁等公共空间的广告投放半年耗资过亿。高速扩张的“e租宝”为了维持公司的巨额运行成本,根本无暇顾及其道德风险,筹集资金已是不择手段。

(2)营造虚假形象。为了给公众留下良好的企业形象,“e租宝”千方百计地打造其外在形象和大众口碑,如包装“互联网金融第一美女总裁”。当其违法行为遭到网贷之家披露,便高价雇佣黑客攻击,以维持其“财大气粗”的虚假形象。“e租宝”将大量资金挥霍于过度的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企业形象”构建之中,使其运营成本不断上升,也进一步加大了资金回笼的难度。

(3)大肆诈骗圈钱。“e租宝”网贷平台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诈骗圈钱以供其高层肆意挥霍。据统计,仅董事长丁宁一人赠与他人的现金、房产、车辆、奢侈品的价值就高达10余亿元,不难看出,“e租宝”高官因为贪婪,早己被金钱泯灭了道德和良知。

(四)“暴露”因子

“e租宝”之所以明目张胆地“病毒式”广告营销其骗局,有两个重要原因:一是当前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投资者对道德风险的识别能力较低,短期内对其骗局被识别并予以披露的可能性不大,即“e租宝”非法集资的成功概率较高;二是即便骗局事后被披露,涉案者所获量刑,不过是因非法集资或诈骗集资被判几年有期徒刑而己,对“e租宝”高管而言,其可能面临的惩戒力度和惩戒性质均在其承受范围之内,先是心存侥幸、置若罔闻,后是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三、P2P网贷平台道德风险的防控建议

P2P网络借贷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发展最快且最具代表性的类型,为众多企业解决创业初期的融资难题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一)弱化P2P网贷平台道德风险的“贪婪”因子

由于企业高管诚信度不高、道德底线低,为弱化贪婪因子,防范平台对非法谋利的“合理化”,应当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管理,对P2P网贷从业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责任教育;二是行业诚信建设,提升 P2P网贷行业平台整体的道德水平,通过一系列的道德、法律和行政手段,强力制约贪婪因子,将监管常态化、风控长效化。

(二)减少P2P网贷平台道德风险的“机会”因子

(1)立法先行,提供法制保障。“e租宝”事件折射出当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发展还不够成熟和规范,为保障合规平台的竞争优势和经营收益,应对P2P网贷行业进行严格监管,实现“阳光化运作”。立法机关应当专门制定针对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规范,即以法律为强力武器,震慑不法之徒。

(2)有序进出,净化市场环境。“e租宝”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我国目前P2P网贷行业的门槛过低,只需在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亚执照,在工信部申请《ICP》许可证后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即可开展相关业务。因此,相关部门应从源头上控制网贷平台的道德风险,促使问题平台的平稳、有序退出,避免因道德风险引发蝴蝶效应。

(3)加强监管,杜绝虚假信息。“e租宝”事件中体现借贷双方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虚假信息直接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完整地保存客户资料。网络借贷平台还必须如实披露经营信息,明确信息报告原则,定期出具财务报告、借贷业务报告等体现公司治理情况、平台运营状况的资料,保证借贷双方尤其是出借人,能够实时把握平台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4)保护客户,提供维权途径。“e租宝”发生至今,对投资者的资金补偿仍未进行。由于P2P网络借贷业务具有无形性、专业性和信用性的特点,为保护消费者遭遇平台道德风险时的权益,我国必须建立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具体如下:加强P2P公司的信息披露,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不得非法交易和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培养和教育消费者养成权利意识;构建高效的消费投诉及处理体系,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因此,相关部门在健全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应当完善诉讼机制,建立专門的P2P网贷争端投诉机构和有效的客户投诉机制,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权益,给投资者以明确的维权路径。

(三)降低P2P网贷平台道德风险的“需要”因子

“e租宝”的快速扩张,很大程度上源自于其高管的不良需求。因此,为了降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不良需求,应当限制平台的盲目扩张。良性扩张是平台由小至大发展的正常规律,但是随着P2P网络借贷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资金链的过度拉长,规模并非平台优劣判定的唯一标准,也不一定是同业竞争中的根本优势。

(四)抑制P2P网贷平台道德风险的“暴露”因子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否会发生道德风险,取决于其利弊得失的权衡,“e租宝”之所以沦为高管诈骗圈钱的工具,关键因素在于道德风险的收益远远高于其成本付出。因此,为抑制平台道德风险的发生,相关部门应加重对P2P网贷平台道德风险的处罚力度,对利用平台非法集资或诈骗集资的相关人员,合理合法地从重、从快、从严量刑,让其得不偿失,付出沉重代价。

四、总结

本文选取“e租宝”为研究对象,在GONE理论视角下探讨了“e租宝”事件的道德风险成因,进而提出了基于GONE理论四因子的风险防控建议:对当前我国快速发展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举”的原则,通过政府对P2P网贷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完善、对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强化、对从业人员道德教育的加强,从机制和源头上防范平台道德风险的发生,维护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e租宝”事件虽是P2P网贷平台道德危机的冰山一角,但从中可见相关部门打击此类现象的决心和信心。总结“e租宝”事件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净化P2P网络借贷的行业环境,实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会娟,廖理.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认证机制研究——来自“人人贷”的经验证据[J].中国工业经济,2014.

[2]网贷之家.P2P网贷行业2017年9月月报[EB/OL].http://bbs.wdzj.com/thread-1032196-1-1.html.

[3]谈超,王冀宁,孙本芝.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研究[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4,(5).

[4]唐湘娟,申益美.P2P网络借贷道德风险的博弈分析[J].邵阳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14).

[5]张永亮,张蕴萍.P2P网贷平台法律监管困局及破解:基于美国经验[J].广东财经大学学报(法和经济学),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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