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构建

2018-07-31 08:44朱净园
法制与社会 2018年8期
关键词:试点

朱净园

摘要随着我国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试点的相继建立运行,讨论的轰轰烈烈的知识产权法院构建终于正式进入了轨道。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我国新的司法体制改革浪潮下的一个必然趋势,同时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事业发展的又一个成果。如果要对知识产权法院做深一步的研究,首先要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审判的现状进行了解与分析。除却弊端种种的“三审分立”模式,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采用的有“三审合—”和新設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两种审判模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院 试点 “三审合—”

一、当前知识产权法院运行现状

(一)“三审合—”的模式分析

经过实践来看,大体是符合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和我国国情的,但同时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总体来说,三审合一是在原有知识产权审判基础之上的改进,虽然可以缓解一部分之前的矛盾,但依然存在诸多限制,其可作为向知识产权法院完善转变之间的一种过渡选择。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点弊端:

第一,改革模式多种多样,难以统一管理。例如“浦东模式”中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一审和二审的审理均是由知识产权庭来进行。“南海模式”实行“三审合一”的法院范围仅仅限于基层法院而己,中级法院仍然采取分开审理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审分立”的模式。“珠海模式”中,是由派出的知识产权法庭来统一审理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这些结合审判经验与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模式无疑是与时俱进的,对于解决不断变化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各地不同的模式使得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呈现出了多样化特性,不利于全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统一。

第二,专业化审判队伍难以形成。目前我国有将近400家法院都开展了“三审合一”试点工作,其中基层法院占据了很大比例。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在面临专业技术审判时,往往面临着窘境,这对于形成专业化的审判队伍来说是一个挑战。

第三,民刑行案件之间衔接不连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于审理水平要求较高一审一般由中院承担,而刑事知识产权案件一审则一般由基层法院承担。而且民事和行政案件在确认侵权与确权方面也有冲突,如何协调好三者的关系,“三审合一”的模式应对起来比较困难。

(二)目前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试点分析

第一,既是初审法院,又是上诉法院:目前,三家法院本身受理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一审案件,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分析来看定位应该为中级人民法院,所以同时还受理由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所以其不仅是初审法院,而且是上诉法院。

第二,管辖上采取民事,行政“二合一”模式。目前三家知识产权法院都只是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不审理刑事案件。主要是因为刑事案件与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程序有较大差异,且刑事案件环节较多,且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参与,设置较为复杂,试点工作开展不方便。

第三,受理案件类型上各有侧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虽然民事和行政案件都受理,但主要受理得是涉及专利商标的行政案件,受理的民事案件相对来说较少,且具有对国务院做出的行政行为有关的行政确权案件进行专属管辖的职能。广州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则整体上受理的多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则较少。

第四,实行跨区域管辖。这主要是指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其管辖范围除广州市外,在除深圳之外的专利和植物新品种等民事和行政一审案件方面,其管辖区域为整个广东省,打破了区域限制。

目前现实难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财物问题。知识产权法院的稳定运行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尤其是具有专业素质的审判人员,这需要耗费时间去培养,另外还要协调好知识产权法院与相关法院的案件交接与人员调动;另一方面是巨大的案件压力。目前仅成立的三个知识产权法院试点都位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知识产权纠纷频发地区。案件数量与管辖法院成反比,且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知识产权法院的工作将面临巨大压力。

二、对知识产权法院构建的设想

(一)完善地域管辖

当试点运行状况良好,可以在全国推广的时期,就需要考虑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设置数量及如何设置的问题。如果统一设置,由于我国地区发展差异巨大,势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我认为在知识产权法院地域管辖问题上要做到“因地制宜”。

我认为,在东部地区每个省可设立一个知识产权法院,地址一般可位于省会城市,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知识产权法院规模。而在中西部地区,则建立少数的知识产权法院。在中西部地区,可以借鉴学者观点,分为东北,西北,西南和中部地区,在东北,西北各设置一所知识产权法院,西南和中部各设置两所知识产权法院。类似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借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只是在省内跨区域,进一步探索省外跨区域。

另外每个省都可以设置一个或者若干个知识产权基层法院,管辖其辖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因为虽然中西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相对较少,但只是和东部发达地区比较而言,且中西部地区的经济也在发展,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多,从出于便利当事人等角度考虑,每个省都可以设置一所知识产权基层法院,这并不应该受到地域限制。只是知识产权基层法院的数量可以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合理配置。

(二)完善级别管辖

张广良教授说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要用本土化思维在我国确立级别管辖的标准主要应考虑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我国司法整体审级制度。目前在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方面,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行案件为三级二审终审制,一般著作权、商标类民、行案件四级二审终审制这两种审级制度。级别管辖看起来不统一,所以我认为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应加以完善。

目前知识产权法院试点审理的案件如果上诉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有学者提出了在最高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分院的建议,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其他的最高法院专门法院分院的先例,且建立之后其级别问题有待商榷,且将面临着管辖,人员调配等各方面的问题。构建知识产权法院应该注重与传统司法体制的衔接,提升法院的整体司法水平。我认为可以根据“三审合一”的经验,在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负责全国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最终审判,并对全国各级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另外对于是否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高级法院的问题,我认为可以同样在高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从而最大限度的合理安排审判资源。另外,可以设立基层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级上,使知识产权法院统一朝四级两审终审的方向前进。

(三)加大专业技术知识查明力度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因为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众多的专业技术问题,而且这些专业技术问题也是审理这些案件的核心之处,专业技术问题审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这类案件的审判质量。传统的审判人员专业技术知识缺乏,所以专业技术问题一直是一个困扰。目前国际上众多国家或地区都设立了一些类似的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虽然名称不同,但是在实质上却是有众多共通之处。例如技术调查官制度,专家陪审员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我国可以借鉴这几个制度中适合我国司法实际的部分,加大专业技术知识的查明。

第一,引进技术陪审员。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中设立主要负责辩论手续的准备、协助主审法官、出具调查报告书等工作的技术调查官迎合日新月异的技术领域,台湾智慧财产法院也设立技术调查官来为法官提供技术性和专业性难题的参考和意见,辅助法官工作。而在德国有技术法官。我国也可以参考这一制度来设立类似的角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审判中已经相对成熟,所以知识产权法院可以根据陪审员制度来将技术调查官制度本土化,实行有自己特色的技术陪审员制度。我认为可以挑选高校教师,具有理工和法学双背景的复合人才,通过司法考试并在相关领域有数年工作经验的等人群。

第二,加强审判人员培训。知识产权案件除具有复杂性,专业性特点之外,还具有变化性。所以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人员,应定期组织学习培训,与时俱进,例如可以通过专家进行授课方式;另外还要组织审判人员进行研讨交流,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案件领域之间相互学习,各自业务之间相互融合。

(四)完善审判程序和方式

第一,引入视频审理等方式。基于便利当事人原则以及尽可能的节约司法资源,可以灵活运用审理方式,例如视频审理的方式。若由于当事人的身体状况,时间问题等导致无法当庭审理,则可以借助技术等手段,采用其它审理方式。

第二,重视程序的衔接。不单单仅涉及到民行刑三者中一个单一的方面已成为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个明显趋势。解决好三者之间的交叉问题,事关审判的公正。当一个案件涉及到民事和刑事问题时,吴汉东教授认为,可以尝试先通过民事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厘清案件的侵权关系,如果侵权行为较严重,再由司法机关提起公诉或由权利人决定提起刑事自诉。通过“先民后刑”的原则来解决民刑交叉问题。当一个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民事和行政问题时,我认为可以借鉴域外知识产权法院模式,先交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如果对其决定不服,再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五)完善审判内容和机构

第一,推进民行刑“三位一体”。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试点受理的案件考虑到刑事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的复杂性,暂时只受理民事和行政案件。我国目前已有多个法院实行“三审合一”的模式,表明这个模式是有可取之处的,所以知识产权法院也应努力早日将刑事案件纳入审理范围,实现知识产权民行刑案件审理的“三位一体”。

第二,细化审判机构。另外知识产权法院试点目前分为了几个部门将民事,行政案件分别审理。还可按照案件的分类性质等进行更细致的划分,例如将专利、商标等按照具体问题划分,實现更明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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