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党的十九大重申建成税收制度现代化的调查

2018-07-31 08:44崔宇笛
法制与社会 2018年8期
关键词:税收制度十九大现代化

崔宇笛

摘要2017年10月18日,中國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如期在京举行,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总结了上一个不平凡的五年我党取得的辉煌历程,并为全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明确指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下个五年中全面深化税收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指示。本文将对以上措施进行详述与评析,并得出结论。

关键词税收制度 现代化 十九大 改革

一、中国共产党与税收的关系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领导核心,同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主心骨,党领导国家宏观调控工作离不开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予以把控,财政收入的基石则是税收。党领导税收工作也正是党统领国民经济命脉的源泉。在党新的历史方位中,中共中央对党进一步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提出了若干要求,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全面深化改革,保证在建国一百年时完成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安排。

(二)发挥税收的作用

税收源自国家的形成,体现着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平衡,保障着社会中公共服务的供给。良税促进公民财产权和国家财政收入之间的双赢,体现税收制度制定者,党的公信力、影响力;违反税收原则、规则进行的非法税收行为有损一个政党在国民心中的安定力。新时代完善税收制度有利于净化我国税收环境,有利于更加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有利于中国共产党统领全局,发挥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建设这一战略目标中主心骨地位。

二、党在新时期提出的税收制度改革具体要求

(一)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

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13年就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对于任何一个现代国家而言,税收现代化事关国家发展、改革、稳定大局,事关社会各阶层利益,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是我国在新形势下就税务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何为税收现代化之内涵?王军局长阐释了税收现代化主要包括六大体系。

第一,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

第二,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

第三,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

第四,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

第五,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

第六,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

但就税务机关而言,我们要着力提高四大能力,也即:税务机关应着力提升服务大局的能力;税务机关要着力提升依法治税的能力;税务机关要着力提升改革创新的能力,以及税务机关要着力提升倾情带队的能力。

为完成税收现代化的目标,我们需要解决在过往税收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举例而言:我国存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尽管开征时期较早,但因存在些许不合理因素,一直困扰着税收对收入调节的功能。如最高边际税率过高,税率模式复杂繁琐的问题,其损害了经济效率,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也无法体现税收效率原则;再如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量征收,导致了不同类别的收入税负不同的问题,还间接地导致了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所得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这皆无法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在新时代党统领全局重申建设税收现代化之际,我认为首要任务还是从根本做起,夯实个税,乃至直接税的制度完善,利用大数据提高税制设计水准,提高税收整体素质。

(二)抓好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收体制改革方案》

分税制自实施以来,在学界和实践中均存在争议。我认为分税制的改革对于当前净化税收环境而言是主要矛盾,亟待重视与解决。

首先,我们要承认,我国地方政府普遍存在财权与事权分离,地税与国税划分不合理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模式的制度构建下,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应有一个明确的分工,详述而言,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的公共产品及服务。我们国家实施分税制以来,呈现的态势是财力的层层上移,中央财政的实力得到显著加强,而事权却层层下移,基层政府承担需要财政支出的事项越来越多。

从全局看,由于行政权力的垂直集权,往往出现上级下达指令,下级政府实际履行的情况。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受其自身辖区内和区划与区划之间的影响,基层财政增长缓慢,财政支出的额度和频率远远超过了财政收入的供给,入不敷出的现状屡屡出现。基层政府被迫通过借债履职来饮鸩止渴,从而造成了基层政府的财政窘迫,无法提供足够好且足够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其次,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存在改革举措够不完善,中央、地方财政关系不够清晰之现状。追本溯源,实行分税制改革的目的是增强中央财政控制,通过规定税收各项内容管辖权,将原本属于地方的税收管辖权收归中央,解决地方税收权过重的问题。虽然经过改革,中央财政收入得到了显著增强,可是由于缺乏对全局的把握,受政治、经济、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又产生了新的问题:

1.地税与国税在税种与税种之间的界限不够明晰。

2.税收管辖权缺乏充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财权高度收归中央,事权遗落地方。

4.税款所有权和使用权与征收管理权不在一个系统下。

客观地说,分税制的出现克服了包干制、分成制的缺陷,利用科学方法将税种进行划分,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于相应政府,同时中央仍然控制着相应的税收管辖权,同时满足了地方与中央财政收入的循环需要,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财政运筹体制,符合我国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的要求。真实的现实是我国对于分税制既在抽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上,也在具体的征收实施中,都存在着不规范,不到位,不讲究依据,模棱两可等欠缺法制框架意识。

故我认为解决现行分税制种种不规范现状的当务之急当为细化规定,查缺补漏。将行政行为放进法制的框架中,同时保护纳税主体的公共物品享用权,又将效率与公平赋予人民政府,妥善履职。

(三)完善和落实好各项试点、改革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突出列举了当前税收实践中可供创新之路,主要针对税基税制,完善和敢于落实税收试点工作在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扮演着“奇兵”的作用。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结合实际,探索出科学的治税之路是学者及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

1.环境保护税,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税正处于缺位状态,对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手段过于依赖于刑事处罚或公益诉讼,国家尚未将税收作为“和平”调控环境破坏行为的规制手段。伴随着我国的经济腾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在侵蚀着纳稅人们的生活。今天,气候变暖和温室气体排放成为了全球的热门话题,今年我国社会上主张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提议愈发渐多。治理需资本,而我国却没有为政府实施这一举措提供必要的税种规定。

实践上看,我国治污减排的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来实现,这限制了税收作为一种国家强制行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稳定的,用于环保的收入来源。面对环保税的缺位,是否在未来开征此税是可供立法者思考的对象。

2.社会保障税,对于中国这样的泱泱大国,民生问题着实重要,在我国现存的税收实践中,社会保障税这一税种并没有付诸实施,目前,我国社保事业的资金来源大多是收缴社会保险费,但税与费之间天然的性质差异导致若过度依赖收费会致使政府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强制实施效力;非但如此,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质量和价值是否有保障也会画了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另外,由于缺乏法律的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社保金被挪用的乱象时常发生。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即使长期在辖区内实施收取社保费的方式,也抵不过税收途径所拥有的稳定性。不过好在对于开征社保税的议题早已是国内外经济法学界关注的对象了。所以,归根结底,能否将社保税落实则是一场政治抉择。

3.房产税,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税征收试点工作存在一定数量的瑕疵与空白,对于政府抑制房价的初衷显得力不从心。例如:对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条例》赋予国家房产税征收管辖范围主要覆盖城镇、工业矿区的不动产,却并未规定农村和城镇中由于规划问题而产生的自建农房是否纳入征收范围。除农村自建房以外,非集体或国家所有的非经营性用房是否同样纳入征收范围也没有明文规定。范围的不明晰便不能很好地在地域间维护税收公平,而税率的死板与单一便在对象上过于形而上学,缺乏社会历史性。不能达到高收入,多房产的自然人或法人多缴,而收入少者少缴或不缴。一刀切的做法纵使在遏制房价的同时,侵害到其他纳税人的在先权利,是不符合比例原则的。

三、总结

税收的职能不止在于筹集财政款项,还有众多目标和功能,包括促进社会公与平正义、生态文明建设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是当前的主要矛盾。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全新历史方位,贯彻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的新部署,加快税收体制改革需要的转变,坚持税收法定的原则,我们要把税收体制改革纳入到更加精准与恰当的法制轨道中,使政府在法制的轨道中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限制政府的权力滥用,以良法保障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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