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归责问题处理方法

2018-07-31 22:08郗伟
科教导刊 2018年10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郗伟

摘 要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为了有效地惩治罪犯,一方面我们不仅要让刑罚惩罚程度与罪犯的罪行相适应,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充分处理定罪量刑和归责原则对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关系。笔者通过分析目前社会上有关人工智能问题上的处理,在打击违法犯罪同时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为目的,从人工智能刑事诉讼各阶段犯罪证明、犯罪嫌疑人和侵权人的权利保障,犯罪归责原则、刑事惩罚的力度等方面提出自己关于人工智能的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罚处罚 归责

1 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

还记得成龙在进军好莱坞时拍摄的一部电影——《燕尾服》,讲的是一位的士司机阴差阳错的收到了一件神奇的燕尾服,穿上它将变得无所不能的故事,在智能手表的控制下,成龙在电影里成为了一名优秀的特工。影片里智能燕尾服给予成龙的技能让每位观众都羡慕不已,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谁都不确定强人工智能到底何时能来,到那时我们将面临严肃的法律问题。按照趋势,人工智能的发展必将会在未来出现突破,但现行法律规制对于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态度模糊,[1]也就是说,如果智能机器人出现了犯罪,我们现行的刑法能否处理这个问题以及处理不了的话我们又应制定何种措施解决整个问题呢?

人工智能前景广泛、应用丰富。[2]智能一词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人类的视野当中,近年来,人工智能作为新鲜事物成功地走向了创投圈的风口,如有人问我评价一个名词兴起的标准是什么的话,那么他可以在各大小图书馆的期刊阅览室有多少受读者欢迎的书目中找到答案。用这个标准来看,人工智能现在确实已经红得发紫,当然其也会继续红下去。

强人工智能观点认为有可能制造出真正能推理和解决问题的智能机器,并且这样的 机器能将被认为是有知觉的,有自我意识的,可以独立思考问题并制定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案,有自己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体系,有着和生物一样的各种本能。[3]早在2016年3月人工智能惊人的成绩就在公众的视野下产生,因为谷歌旗下Deepmind公司开发的阿尔法狗在与围棋世界冠军,职业九段棋手李世石进行围棋大战中,以4比1的比分取胜。这条新闻也如大家愿望登上了新浪微博的热搜,引起了广大群众的轰动。微博的评价很多,但不可否认的是,人工智能现在在围棋界已超过了人类职业围棋的顶尖水平,未来会不会产生出比人类智商更高的人工智能,在笔者看来这也只是时间的问题罢了。

说完只有单项技能无法独立思考的弱人工智能下面笔者再跟大家来探讨一下具有独立的自我意识、有创新思维能力的强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目前已实现自动驾驶航空器、完成高考试卷,甚至有学者提出将人工智能应用于法律裁判。[4]现在已经投入生产技术完善的强人工智能代表应该属于无人汽车,但之所以未能在社会中大量应用推广还应归因于相关法律未能达成法学界有效一致的解决方案。

2 强人工智能犯罪时责任的归属

在类似于“无人汽车”这种强人工智能犯罪时,由于其犯罪行为不一定是人工智能的独立思考而在刑事责任证明问题上顯得十分复杂,在这笔者以“无人汽车”为例来具体分析一下有关强人工智能在犯罪时责任的归属各种情况。当人工智能犯罪时,并不能用普通的刑事归责原则直接且明确的得出规则责任问题,因为人工智能可能并不为自己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可能有多个来源。当“无人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我们应按部就班地证明其刑事责任,也就是犯罪的意思表示是来源于哪个方面。

2.1 犯罪的意思表示来源于“无人汽车”的所有者

首先第一个被调查对象应该是“无人汽车”的所有者,事故是否由所有者也就是坐在汽车中的“驾驶人”,因为“无人汽车”可以有两种驾驶模式,一种是无人智能驾驶,另一种便是驾驶人自己驾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会不会把自己驾驶汽车的责任推卸给人工智能,这首先应得到警察的查明。

2.2 犯罪的意思表示来源于“无人汽车”的制造者

其次就是交通事故是否由汽车生产商,也就是智能汽车的后台处理系统操作的,这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分别是:(1)“无人汽车”在出厂时就带有犯罪基因。意思便是从汽车被制造出来时,想让智能汽车在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虽然这种做法并不会给智能汽车制造商带来实际上的好处,但是也不排除现实社会中会出现这种结果。(2)“无人汽车”在出厂之时便因为技术原因而存在BUG,即制造商因为技术过失而让“无人汽车”及其驾驶者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虽然制造商并不是故意希望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其客观上却是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因此“无人汽车”的制造者要为其的过失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3)若“无人汽车”在出厂之时是完美无缺的产品,那么它在日后的使用过程中能保证一帆风顺吗?很显然不是的。智能产品通过网络都有其后台处理系统。若经过制造商方面的后期操控,那么“无人汽车”就会变成他们的犯罪机器。

2.3 犯罪的意思表示来源于外界“黑客”

在互联网的时代,总有那么些“黑客”利用技术手段侵入别人的主机,做一些违法犯罪的勾当,因此,由于“黑客”的存在,如何有效地防止他们入侵人工智能的后台是制造商们面临的一项挑战,“黑客们”完全可以凭借技术手段让“无人汽车”制造一起交通事故,因此在“黑客”承担犯罪责任之时,那些没有有效保护自己主机系统的制造商也逃避不了法律的制裁。

3 “无人汽车”的不应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人工智能比自然人的大脑更加完善之时,处理“无人汽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还能否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呢,或者说即使在被害人存在过失责任的情况下,不会出错的人工智能发生交通事故还会承担完全的事故责任吗?笔者在这里认为由于人工智能强大的事故处理系统会在事故发生之时将损失降到最低,它不会像自然人处理紧急事故时的无序性一样,因此人工智能所承担的责任应比自然人驾驶所承担的责任小得多,在这里如果再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话,就有失法律的公允了。

4 关于诉讼过程中的回避制度

在“无人汽车”所有者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却归结于人工智能亦或是黑客利用入侵技术操作“无人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有关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问题适用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辩护与回避制度,就想处理普通刑事犯罪那样。但是在“无人汽车”生产商出厂时就让汽车带有犯罪基因、“无人汽车”生产商由于自己的过失带有BUG或者在制造商后期由后台操控“无人汽车”时,侦查、检查、审判人员等与“无人汽车”制造公司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条件下,才试用回避。毕竟“无人汽车”制造公司属于人合组织,其中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社会关系复杂,因此我们应在充分考虑此类案件的基础上定罪量刑。有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股市一路引吭高歌,五年过去,我们恰好经历了一个五年的大牛市,而特大牛股绝大多数是完成了结构调整的“资产重组类”和科技发展类个股。当侦查、检查、审判人员也因为看好高新技术产业前景而大量持有犯罪公司股票时,其是否能够适用回避制度还应对此类现象制定有关“司法解释”。

5 “无人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适用比例原则

在“无人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其事故责任在驾驶人、智能汽车与汽车生产商三者之间责任如何分担以及责任比例成为法学界的难题。首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对象只限于法律意义上的人,具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很显然智能汽车并不归属于其中任何一类。虽然其具有一定的决策能力但在刑法中,我们仍然应把他看作是一个物而非一个人。所以机器人这里所说的是智能汽车本身并不能成为我国刑法所规制的对象。而驾驶人只能作为智能汽车中的一个独立的物体,智能汽车本身也并不为驾驶人的意思表示,这样一来就应把事故责任全部归结于汽车生产商。若如此简单处理该问题所带来后果是没有汽车厂商会去生产智能汽车或者是智能汽车驾驶人故意利用汽车制造交通事故骗保,这样一来不仅会导致没有汽车生产商愿意去生产智能汽车,我国的人工智能制造的积极性大打折扣。因此在汽车驾驶人与汽车制造商依据比例原则归责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5.1 “无人汽车”所有者自己发生事故

由于人工智能的犯罪来源是多方面的,因此在犯罪归责问题上也应综合考虑,当“无人汽车”所有者自己发生事故归结于人工智能时,犯罪人主观为了逃避自己过失犯罪的罪责,但更重要的一点是在让自己逃避责任的同时把犯罪责任间接推卸给了“无人汽车”制造商,按照我国刑法中酌定考虑量刑情节中犯罪后的态度这一点来看,很明显犯罪人的态度欠佳,因此笔者认为应对事故制造者即智能汽车的驾驶人酌定加重处罚。

5.2 “无人汽车”生产商使汽车发生事故

而对于“无人汽车”生产商出厂时就让汽车带有犯罪基因这种情节是典型的报复社会,是具有巨大危险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应当按照相应的刑罚对生产商进行严厉的惩罚。当然若是由于制造商的过失而致危害公共安全的话,便应用刑法分则中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生产商定罪量刑。若制造商后期由后台操控“无人汽车”则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操控一辆汽车,另一种是操控多数汽车,这时还应根据犯罪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上造成的危害来定罪量刑。因此从业者必须提高自己的道德与法律意识,知道可为与不可为,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法制教育的基础工作是普及法律常识,也包括遵守法律习惯的养成和评价。[5]

5.3 由于“黑客”原因使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若是“黑客”利用入侵技术操控汽车的话,其罪责部分与以上观点相重合,但其还有自己不同于以上观点的特点即制造商对于自己智能汽車运行维护的后台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与防范义务的话,其也应对犯罪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5.4 强人工智能犯罪时的归责

对于强人工智能刑法的归责又何尝不是如此呢?若某制造商生产出能独立思考并独立处理问题的人工智能,其智力水平与人类相同甚至高于人类的情况下,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能等同于人吗?若其法律地位与人类相同那么其是否与人类一样拥有我国宪法所赋予我们的权利呢?人工智能机器应当与人类承担相同的责任只是抽象与宣告意义上(下转第161页)(上接第158页)的是人类对于相关问题的视野探索。然而人工智能与人在具体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发生机制与具体构造也有所不同。而且这便于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刑法应有的效应。[6]例如,人类是生育而成的,机器是生产制造而成的,人类生命终结于死亡,但机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加以修复而达到永生。人工智能从被生产出时器智力水平就达到很高等级,而人类则需要经过后天的学习来扩展其思维。如同1940年科幻作家阿西莫夫提出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或看到人类受到伤害而袖手旁观;机器人必须服从人类的命令,除非这条命令与第一条相矛盾;机器人必须保护自己,除非这种保护与以上两条相矛盾。[7]因此应设置不同于人的法律体系对人工智能进行刑事处罚与归责。这类似于我们所说的身份法,当然这两个体系也不一定完全分开,其必定会相互交织相互分离。举个简单的例子,若机器人犯故意杀人罪。则应对其处相应的销毁,永久禁锢一类的处罚。

6 结论

社会的进步不断鞭策着法律的进步,而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与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有利作用。[8]本文单就“无人汽车”为例对人工智能刑事诉讼四个问题即:各阶段犯罪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犯罪归责,刑事惩罚的力度阐述了自己的见解。但人工智能品类极多,在处理人工智能有关问题时本文也只能作为参考,并不能处理完毕所有人工智能的刑法问题,虽然规制人工智能十分复杂,但面临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人工智能也在日新月异的发展,在时代进步的今天,我们不仅应对人工智能发展加以规制,让其朝着健康、良性的趋势去发展,还应促进人工智能得以更快的发展以提升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 梁庆寅,魏斌.法律论证适用的人工智能模型.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2] Stamos T. Karamouzis, Dee Wood Harper.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J].2007, Vol.16(1).

[3] 周玲敏.关于人工智能及其法律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6(17).

[4] 张保生.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学思考.法学评论,2001(5).

[5] 张清俐.人工智能面临伦理困境——谷歌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事故发人深思[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770.

[6] 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41.

[7] 翟振明,彭晓芸.“强人工智能”将如何改变世界——人工智能的技术飞跃与应用伦理前瞻[J].学术前沿,2016(4上):22-33.

[8] 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三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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