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邪教危害问题研究

2018-08-06 19:35李世杰
智富时代 2018年6期
关键词:邪教危害问题

李世杰

【摘 要】自上个世纪下半叶以来,一批迥然异乎传统宗教的团体应运而生,逐渐演变为危害人类社会的邪教。在国外被称为“破坏性教派”、“膜拜团体”等等。目前,在欧美这种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此类狂热团体总数达1300多个。在我国,此类情况更为复杂。我国下层民间社会长期以来就有借宗教旗号进行秘密结社活动的传统。在明清时期,各种教门泛滥,严重威胁了封建政府的统治。民国时期会道门数量庞大,影响至今尚未彻底消除。改革开放以后,冒用宗教、气功等邪教组织发展迅速;受到境外宗教的影响,出现了理论混合型邪教。这些邪教组织以敛财和扩大影响为目的,从农村泛滥至城市,受蒙蔽的群众逾百万人。邪教组织的犯罪行为从理论上讲,是蔑视人的价值和权利,践踏人类社会公认的基本价值和理念,破坏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文化基础和正常运转秩序。从法律上说,是有组织的、蓄意的进行违法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的行为。从根本上对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

【关键词】邪教;危害;问题

在我国,邪教是一个几千年以来的历史问题,有其存在的思想文化温床。随着新政权的建立,曾经对此类犯罪以反革命性质的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在进入20世纪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邪教不良思潮重返舞台,“法轮功”、“被立王”、“主神教”等邪教组织扭曲正宗宗教教义,传播末世论,自封救世主,使信徒放弃生产、自伤自残,煽动利用信徒对社会的敌视和仇恨,非法聚集围攻政府机关,使其对抗社会,表现出强烈的政治野心,妄图建立“神国”,自立政权。铲除这一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的公害成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焦点。

一、邪教的定义

“邪教”一词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但其本质特征是假借宗教名义进行的秘密结社组织。在我国,邪教现象在汉朝就已经存在,而该词最早出现的官方文件是在清朝,在某些特定阶段大行其道,被稱为“邪道”、“妖道”、“事魔妖党”或“左道异端”等等。在解放初期的法律文件中,可以看到“会”、“道”、“门”以及“巫婆神汉”等概念词,一直延续至1979年刑法条文中,其概念侧重的是反革命反政权的非法组织、民间秘密结社、各类会道门组织以及各种残余封建迷信势力。我国97《刑法》对邪教组织的定义是: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二、我国邪教组织犯罪的特点及危害

一是主观意图反社会、反政权性。邪教组织制造、吹嘘“世界末日论”、“宿命论”,自封为“神”、“唯一救世主”的身份大搞教主崇拜,对信徒实行严格的精神控制和组织控制,让信徒对邪教组织产生恐惧和依赖心理、放弃生产劳动、抛弃正常家庭生活。顽固坚持反动政治立场,发表反动言论,恶意抨击现行政府,组织不同规模的非法聚集活动,围攻各地党政机关新闻单位,窃取政府机构文件,旨在颠覆现有政权,建立自我统治,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的局面。以法轮功组织为例,自其2004年底勾结境外媒体发表《九评共产党》系列文章后,彻底蜕变为与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政权为敌的敌对组织。

二是组织形式的高度组织性。大多数邪教组织都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其体系多呈金字塔型,且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教主”即犯罪头目自称是最高首脑和权威,通常有负责指挥和总控制的总部,下设多层级的站点,每个层级有相应的负责人员,以便吸纳、控制新信徒,以财色利诱、摸底劝说、装神弄鬼、非法拘禁等方式发展其非法组织。对企图脱离的信徒进行恐吓和打击报复、实行精神和身体残害,以维持其组织规模。如法轮功总部设置了“宣传机构”、“专项机构”、“外围机构”等五大机构,每个机构下设若干小组,例如去年在国内异常嚣张的实际神邪教组织,其头目制定了《神选民必须遵守的十条行政》,要求信徒要绝对服从教主,严格执行教主的“指令”即各项犯罪活动。其组织内部管理采取了“问责制”和“中心责任制”等管理手段,如果某地区组织负责人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后,预选接班人自动晋升接替工作,保证其犯罪活动继续实施。

三是犯罪涉及地域面广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邪教组织在境内的活动区域一是从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开始发展,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在农村部分边区大肆活动的“呼喊派”、“门徒会”等邪教组织均是如此。地区向城市渗透发展,还在境外建立根据地,境内外的邪教组织相互进行联结,如“法轮功”的操作模式。加上成体系的策划、指挥、操纵,不同地域的骨干成员跨省串联,如“主神教”的活动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门徒会”的活动涉及东北地区8省。

邪教犯罪的行为方式具有交织性和多样性。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在邪教人员破坏法律实施时同时触犯多种罪名,或者是由此罪转化为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罪行。如果该邪教组织自行开办经济实体,以商养教,印制该教的书籍、宣传产品,这一系列的行为就涉及到非法经营罪、非法出版罪;在邪教头目指使、欺骗甚至胁迫其成员去实施自身伤害、自杀的行为时,还可能转化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法轮功痴迷者为了“升天”、“走向圆满”而在天安门广场集体自焚的事件。由于邪教组织参加者众多,涉及地域面积甚广,此类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难以想象和无可估量的。

四是犯罪行为的反复性和隐蔽性。由于成员被邪教组织实施了高度的精神控制,对邪教教义狂热追捧和深度痴迷者不在少数。邪教组织头目、骨干成员利用信徒的痴迷,进行各种各样的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参加过进京“护法”的两劳释放、刑满释放的邪教组织犯罪人员在回归社会后,绝大多数仍信仰痴迷于邪教组织,重新实施邪教类犯罪的几率非常高,由于国家明文规定的取缔和长期以来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基本全线转入地下,其犯罪活动也越来越隐秘。秘密串联的方式多种多样,在联络中使用暗语、代码等。发展信徒则采取亲友相传、熟人介绍的方式。目前,一些实力较为雄厚的邪教组织建立起了多种暗中联络的渠道,有的通过互联网站设置密码进行联络;有的仍通过在现实生活中以走亲访友的形式串联;有的采取联动方式,利用发达的通讯手段如短信息、微信、QQ群、BBS贴吧等串联后,相约在相近的时间节点,各自成员或者小组所在的的地点、以约定的某种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

综上所述,邪教组织的犯罪行为危害极大,是现代社会的一颗必须铲除的毒瘤。应对邪教犯罪从多种学科方法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将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关注、学术思考与实际对策相结合,找出邪教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惩治对策,从根本上铲除邪教滋生、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参考文献】

[1]张训谋.论邪教对世界邪教问题的一点思考[M].北京.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

[2]孔美丹.我国邪教组织犯罪规制完善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4.

[3]莫小杭.论我国邪教组织犯罪[D].大连海事大学,2013.

[4]牟家骥.我国新时期邪教问题研究[D].山东警察学院,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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