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及其对策

2018-08-06 19:35严瑞冰
智富时代 2018年6期
关键词:治安管理

严瑞冰

【摘 要】流浪乞讨人员作为城市边缘人群,不仅有碍城市整体形象,影响周边社会秩序,更容易滋生众多治安案件。但我们不应只看到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带来的负面影响,还应关注部分社会公民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虐待行为,以及不法分子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从整体上把握这一社会边缘人群对社会治安带来的多方面影响,进而分析其对策。

【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治安管理;合理安置

一、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的影响

流浪乞讨人员居于社会底层地位,居无定所,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得不到任何保障,其人格和心理都会越来越边缘化。他们的社会身份得不到认同,迫于生计就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扰乱社会生活正常秩序。

近年来,“丐帮”黑幕频出,许多不法分子利用幼儿、残疾人进行乞讨,继而将乞讨所得收入囊中。为了利用公众同情心,这些不法分子甚至将原本健康的流浪乞讨人员变相伤害至残疾,给他们规定每日定量的乞讨数额,完成不了便会招来非人的虐待,动辄便是非打即骂。在街边乞讨的儿童,多数处于被监视状态,不卖力乞讨,或乞讨钱财达不到数量,都会给他们带来非人的虐待。本应在学校安心学习,在父母身边尽情玩耍的年龄,却不得不流浪街头,遭人白眼。

在东莞,甚至出现了专门的组织团体——“东莞丐帮”。该不法组织内部分工明细,有专门负责搜集幼儿、残障人员的情报分子,有逼迫儿童乞讨,“监督”乞讨的打手。在这些不法分子眼中,儿童和残障人士是像物一样,可以用来买卖的。街头甚至可以看到“转让”残疾人的告示,标明残障程度,一天可以讨到多少钱等等。

“只要是残疾的,残疾的越狠越值钱。用丐帮的行话说,相好,包相包得好。这叫相,相长的越惨、越丑,越能来钱。”一位了解东莞丐帮的人士如是说。广西梧州人卢剑秋早年在东莞失踪,十年以后,卢剑秋的姐姐在东莞发现了已经残疾正在乞讨的卢剑秋,但是姐弟相识,卢剑秋却让姐姐不要多管闲事,“不然我就砍死你”。

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最高可处死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了逼迫乞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胁迫儿童进行乞讨,都已构成触犯刑法的行为。“丐帮”的种种恶行不仅是遭人唾弃的、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更应得到来自法律的严惩。但如何杜绝“丐帮”,如何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人权,又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

二、我国现阶段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

多年来,我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经历了许多的历史演变过程。大致可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建立到改革开放。1949年11月,国家把流浪乞讨者救济与妓女改造统称为生产教养工作,交由内务部统一管理。50年代,各地先后设置了900多所生产教养院,收治40多万流浪乞讨者。经过十几年的努力,1961年基本改造完毕。

第二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到2003年“孙志刚事件”。改革开放后,沿海地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吸引了众多的外来务工人员,部分流浪乞讨人员也随之进入城市,也为城市的治安管理带来了不小的挑战。1982年国务院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流浪乞讨人员视为影响社会治安的“盲流”予以“强制收容遣送”。但随着“孙志刚案件”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收容遣送制度引起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收容遣送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潮流,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也逐渐明显,建立新的与时代符合的救助制度成为历史必然。

第三个阶段的标志是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自此,我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救助目标从维护城市稳定向保障公民权利转变,更加注重社会救助的理念,而不是简单粗暴的收容管教。

三、对策及建议

(一)改变思想观念,加强综合治理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与社会安全、城市发展、社会保障、国计民生等问题紧密相关。因此,问题的有效治理既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也必须依赖综合性的治理思路,即“社会控制”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治理。

首先,要继续完善政策制定。《救助管理办法》本身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呼吁新的政策法规的出现,从制度层面为救助管理提供明确清晰的框架。同时要做好救助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

其次,要从单一的重“社会控制”和重“社会救助”转变为“综合治理”。既要实现城市的科学发展,又要满足弱势群体的生存发展需求。两种治理手段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改革救助模式,实行多元治理

应鼓励个人、家庭、社区、非营利组织参与到整个社会救助体系的主体建构中来,全面整合社會资源。政府作为主导力量,应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完善人员配置,建立和更新必要的救助设施(如救助站、福利院等),提供足够的救助物品和服务,同时鼓励支持非政府部门的参与,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资源支持。

其次,要建立起由民政牵头,公安、城管、社区协调联动的治理机制。民政部门作为负责部门,重点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公安、城管、卫生、交通、司法部门作为协助部门,重点做好“社会控制”工作。它们之间的职责划分应当明确,做好衔接和配合。

(三)创新救助方式,实行科学治理

分类管理。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对象选择不同的救助管理方法。要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分类登记,建立起跟踪机制。对于需要救助的人要开展积极救助,对于“搭便车”的人要进行思想教育,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更重要的是,对于不同的救助对象,要根据他们的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救助方案。如:对流浪孤儿,要及时联系相关福利机构予以接收,并为其提供生活和学习的良好环境;对残疾人,要根据其伤残程度,考虑由福利机构收养或进行技能培训,提供工作岗位。这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重要原则。

专业化管理。由于我国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不健全,加之人事安排的限制性影响,救助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普遍专业化程度不高。这是近年来几起恶性事件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尽快建立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推行专业工作方法,从而提升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参考文献】

[1]胡梅娟,流浪乞讨儿童救助难题,《瞭望》新闻周刊,2006-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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