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考

2018-08-06 19:35余成丞
智富时代 2018年6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机关建议

余成丞

【摘 要】国务院于2015年1月14日依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宣布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从2014年10月1日起改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金"双轨制"并轨。文章作者为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公务员,结合实际工作浅谈对改革工作的思考。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建议

养老金“双轨制”不仅使公务员群体和其他群体退休待遇差距大,缺乏公平,还增加财政负担。推动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可以缓解财政负担、缩小公务员和其他群里之间的退休待遇,促进社会公平。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简介—以惠州市机关养老保险改革工作为例

养老保险的“并轨”在全国部分省市进行了试点工作,其中广东省的改革走在全国前①。2010年,深圳市启动了新聘用的政府公务员的改革,新聘用公务员使用的养老保险模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②。惠州2016年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大致分为几个部分:1、确定改革范围、改革时点、改革计发方法等相关的基本概念;2、对于改革前符合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视同缴交的时间段和工龄必须确定;3、改革范围内人员在视同缴交时段内实际缴纳的个人部分及利息给予退还;4、改革后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个人缴费;5、对改革中的“中人”养老待遇计发采取一定过渡性措施,保证改革前后待遇差距不能过大。

改革后,“老人”继续用改革前的老办法,财政承担其退休待遇;“新人”的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而对于“中人”,退回其在改革前视同缴交时段实际缴纳的个人部分,个人与单位共同补缴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未来退休待遇加上“过渡性养老金”。

二、改革前后的对比

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最大人为阻力来自于改革范围里的“中人”。那么,改革前和改革后退休待遇将差多少呢?“中人”退休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职业年金与过渡性养老金。目前,部分地区设立10年过渡期“保低限高”,既当新办法待遇低于老办法遇时,按老办法,由财政补差;当新办法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时,予以限制。

举个例子,假设我2009年10月成为公务员,每个月工资6000元,社平工资也是6000元,2014年10月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为5年,改革后还有30年退休,属于“中人”。改革前,我每月不交养老金,在职工资为6000元,每月退休金6000×90%=5400元(按置换率90%)。改革后,每月缴纳养老金480元、职业年金240元,在职实发工资5280元,退休待遇包含1、基本养老金=工资基数(自己的工资与社平工资的平均数)*缴费年数%=6000*35%=2100元;2、个人账户养老金=养老保险个人每年缴费*缴费年数/计发月数③=480*12*30/139=1243元;3、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每年缴费*缴费年数/计发月数=720*12*30/139=1865元;4、过渡性养老金(待定),总计5208元(不含过渡性养老金)。

由此可见,改革前后“中人”待遇不会存在很大的差距,来自“中人”的阻力得到了解决。

三、改革难点

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也需要解决。我认为改革难点有四个:

(一)改革范围人员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在对未来退休待遇的影响因素中,个人的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十分重要。现实中,很多临近退休的人员几十年前的档案资料不完整,身份制度也多次变化,所以对改革范围内人员有一个公平公正的认定十分重要。如果认定标准模糊,地区差别大,必引起矛盾,阻碍改革。

(二)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接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社会意义包括促进人才流动,消除人才流动障碍。改革前,公务员转行进企业,就相当与失去了养老保障,而企业人才进入机关单位,已缴纳的社保如何合理处理也缺乏具体规定。因此,对于改革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才能应对人才流动的情况。

(三)地区之间的平衡

根据国家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国家统一的基本工资和退休工資标准,但实际上,不同地区执行情况有很大差距。另外,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单位之间也存在差距,“津贴”、“补贴”、“绩效”等收入,退休之后也会不同程度保留,算入退休待遇。这些都需要考虑公平,避免新矛盾。

(四)、避免隐形“双轨制” ④

改革初期,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和企业职工养老待遇的差异,为了让公务员退休待遇平稳过度,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社保金不会互通,只承担对应人员的养老待遇。但这不是长远之计。应以全部纳入社保统筹为目标,避免出现“隐形双轨制”。

四、浅谈对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结合改革后的工作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对于改革涉及的标准必须明确、统一,至少在一个地区实现统一。

在具体工作中,如何认定工龄、如何确认身份、如何计算待遇是大家很关注的问题,然而在地区社保部门牵头的养老制度改革工作中,有时找不到相关规定和文件,阻碍改革工作的进行。

(二)尽快明确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

对于“中人”,过渡性养老金对退休待遇的影响是"保低限高”承诺实现的具体表现,然后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却暂未落实。目前,是由各用人单位自行填补新办法和老办法算出退休待遇的差额,中间存在不规范、单位之间不统一的情况,这不是长久之计。

注释:

①2008年,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先期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

②具体规定详见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③《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④孟瑶.养老金并轨多重障碍不容小觑[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6,16-17

【参考文献】

[1]余西妮.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政策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6,114-115.

[2]李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探索[J].

http://kns.cnki.net/kcms/detail/23.1058.I.20170526.1122.314.html,2017-05-26

[3]本刊编辑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九要点[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5,(2),11.

[4]张倩.论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33-36.

[5]孟瑶.养老金并轨多重障碍不容小觑[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6,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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