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痛点的法律监督

2018-08-11 10:25彭力立
检察风云 2018年14期
关键词:诉讼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彭力立

近年来,社会矛盾凸显的热点多聚焦在生态环境、食品藥品、信息安防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领域。从被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案”的松花江污染案,到紫金山酮酸性溶液渗漏事件,从毒奶制品频发至个人信息被广泛外泄,一个个民生痛点折射国家公共利益正在遭受频繁侵害。在公益诉讼缺位的情况下,侵犯公共利益的案件往往无人起诉,违法者逍遥法外。由此,顺势而为,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公益诉讼填补救济缺位

公益诉讼,指的是针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从外延来看,包括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从提起主体来看,包括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社会组织两类主体。但囿于社会组织有民间属性,在对抗公权力侵权(比如,行政机关未将危废交由处置危废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时往往难以匹敌。因此,由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救济公共利益的效果不甚理想,胜诉案例寥寥。

在此背景下,冀望公权力介入公益诉讼的呼声渐增。顺应民意,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1月6日,《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并赋予检察机关成为公益诉讼人的资格。这意味着,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不仅有民间力量,更涵盖 “职业队”!

全面推开检察公益

2015年5月5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审议通过。同年7月1日,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福建等13个省份就生态环境和环境资源等领域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官告官”由“纸上”走向践行。据《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两年试点中,860家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覆盖所有授权领域。2017年6月30日试点到期后,检察公益诉讼被写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自同年7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之后,各地检察机关又办理了公益诉讼案件10925件”。

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对公益诉讼案件程序、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规定。

公益诉讼引发蝴蝶效应

随着公益诉讼机制的确立,公益胜诉案例数量正在逐步积累。比如,河南首例食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案。2018年4月,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对由属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处以空心胶囊销售价款的10倍赔偿19.46万元。又比如,我国第二起胜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福建省××县人民法院对由属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案作出裁判,责令被告将危险废弃物进行合法处置。

同时,公益诉讼撬动了办案模式的改革。比如,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试行“三检并行”的办案模式。以前,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只负责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公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刑事案件。这造成公诉、民行“单线”监督缺乏联动的窘境。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自2018年1月15日起,推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截至今年3月底,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已立案八件生态资源领域的公益诉讼案。

当然,公益诉讼并非坦途,实务操作仍有短板。比如,调查取证难。在排污类的民事公益诉讼中,要求对污染损害结果进行量化证明,这往往因时间拖沓导致难以固证损害后果的情况。司法解释中关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规定较简单,缺乏刚性保障措施。这也给提起公益诉讼带来了一定困难……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积累,公益诉讼为法律监督加码的实效将会增大,公共利益维权的春天近在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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