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套路贷”无所遁形

2018-08-16 08:44
南方周末 2018-08-16
关键词:套路贷审理受害人

辛省志

最高法日前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通知将“套路贷”明确为非法侵占财物的诈骗犯罪,规定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时,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要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这对于打击“套路贷”犯罪,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套路贷”指的是以借贷为名,行诈骗谋财之实。诈骗者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高额“砍头息”、各类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等方法,诈骗受害者的房子、汽车等高价值的财物。南方周末2017年3月16日报道《可怕的“套路贷”》,讲有受害者最初借贷仅25万,3年时间,连本带利竟然要偿还300多万,被迫拍卖家里唯一的房产还债。

“套路贷”以民间高利借贷的幌子出现,往往表面上有着完善的证据,包括借贷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等,甚至会将借贷合同公证,以表面的合法掩盖其非法目的,或者说,套路贷的目的,就是试图通过制造“民间借贷纠纷”,通过法院的民事审理程序确定其“债权”,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地侵占被害人的财产。

与真正的民间借贷目的是获得利息不同,“套路贷”一开始就没有打算只获取利息,甚至在借款人要还款的时候以各种借口不接收,制造“违约”,“盯上的是你的房子”。而在此前曝出的类似民事案件中,因为“证据”链条完善,受害人往往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而受害人向警方报案,诈骗者会以经济纠纷、法院正在审理为由,阻碍警方立案侦查。

此次最高法的通知,将为此类案件堵上漏洞。最高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不仅仅依靠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和银行流水等资金交付凭证等表面证据判断,还要结合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等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如果发现以民间借贷之名行“套路贷”之实,要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有助于堵住类似案件涉及民刑交叉时的司法脱节漏洞,提高打击“套路贷”犯罪的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最高法的通知中提到,对于此前法院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如果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这意味着,此前因“被套路”而被法院民事判决承担高额债务的受害人,有望拿回自己的财产;“套路贷”以合法形式行非法侵占之实的空间将被大大挤压,进一步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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