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成因考

2018-08-18 06:53陈红权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8年5期

陈红权

摘 要: 美国宪法的发展大致历经英属殖民地时期、独立战争时期、联邦宪法时期与制定权利法案几大阶段,最终趋于成熟稳定,是世界历史上首一成文宪法,更是人类宪政史的杰出代表作。

关键词:独立宣言 联邦宪法 人权法案

北美在英国殖民时期,制定了系列基本法律法规,实施了很长一段时间,这些规则成为美国宪法制定的历史渊源。

一、英属殖民地时期

英属殖民地时期制定的法律法规,最为著名当属《五月花号》公约。《五月花号》公约,不仅涉及宗教事宜,还涉及殖民地政治安排,它不仅是清教徒的自治公约,而且是普利茅斯殖民地的基本法规,一直施行了71年,直到它并入马萨诸塞为止。公约包括萌芽形式的人民主权思想,其国家契约说的理论,在美洲第一次见之于文书。

二、独立战争时期

英法战争结束后,英国取得胜利,但为此付出惨重代价,政府财政收紧,随即向殖民地开征印花税、糖税各种赋税,北美人民为脱离英国残暴的殖民统治,制定《独立宣言》。

(一)《独立宣言》制定的思想基础

1.天赋人权思想

独立战争爆发前,北美人民为独立战争做了充分的舆论准备。首先是潘恩的《常识》,该篇小册子,是潘恩到达北美投入独立革命运动后发表的第一篇政论,他站在资产阶级革命的立场上,提出北美殖民地必须对英国宣布独立,建立共和政体。

接着是1776年7月4日制定的《独立宣言》,主要由杰斐逊起草完成。杰斐逊深受洛克思想的影响。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人与生俱来具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的思想,并率先提出天赋人权的思想。杰斐逊在此基础上,主张公民具有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他认为财产是不平等的,但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据此他把财产权改为追求幸福权,追求幸福也成为美国梦的思想核心。

2.社会契约思想

杰斐逊也受霍布斯、卢梭思想的影响。首先杰斐逊认为社会的管理需要国家机构,正如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述,“每个人有权利,但权利没有限制,会发生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所以,为避免此种现象的发生,导致社会混乱无序,有必要设置国家机构进行管理,对公民的权利加以适当的限制。抑有进者,国家公权力有对外扩张的的天然属性,难免造成公权力的滥用,侵犯公民私权利,因此需要对公权力进行限制。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国家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每个公民的让渡,当政府肆意行使权力侵犯公民的时候,公民有权利反抗”。

杰斐逊根据社会契约论的思想认为,人生而平等,被造物主赋予不可剥夺的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成立政府,政府的权力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政府损害这些权利,人民有权废除它,建立新政府。

(二)《独立宣言》的内容

《独立宣言》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首先,它提出一个重要的原则:政治结合是可解散而又可重新缔结的。接着,主张上帝造人时,他们造得平等,每个人都具有同样的某些不可分割的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与追求幸福的权利。为确保这些权利,人民可以组织政府,也可解散政府,另组一个新政府。最后指出英国在北美倒行逆施的罪行,号召人们反抗殖民残暴统治。

(三)《独立宣言》的意义

《独立宣言》标志着新国家的诞生,其宣告了美国的独立,揭开了独立战争的序幕,奠定了宪法基础,虽不是宪法,但却是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三、联邦宪法时期

独立战争之后,北美十三州秩序混乱,自立门户、各自为政,与英属殖民时期无异,亟待重建。

(一)联邦宪法的制定背景

由于深受“小政府,大社会”思想的影响,美国曾经试图建立邦联体制,一度还制定了《邦联条款》,但在邦联制度尝试过程中,十三州之间相互征税,比如港口税,相比英国殖民时期,更为糟糕。因此,急需构建一个强有力的联邦体制,结束纷乱无序的局面。当时在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之间发生了激烈论战,最终前者取得胜利,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政府,当然各州权力也相对较大,相对独立。

(二)联邦宪法的内容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召开,制定了《联邦宪法》,于1789年生效,主要起草人是以麦迪逊核心的55位代表,麦迪逊因此被称为“宪法之父”,其长期深研历史、法律、政治、经济。

《联邦宪法》包括序言和七条正式条文,全文不过7000字。序言極为简单,申诉立国原则。宪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权,立法权授予国会,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第二条规定了行政权,行政权属于总统,集于一人之身,总统是行政首长,经参议院同意有权任命高级官吏和缔结条约之权。第三条规定了司法权,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第四条规定了各州相互关系义务,美国各州的人口、面积、相差悬殊,但在联邦体制下,各州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五条规定了修宪办法是制定修正案,经国会两院议员三分之二多数,或者国会根据全国三分之二州议会的要求召集的制宪会议提出,最后由全国四分之三州议会,或者全国四分之三制宪会议批准通过。第六条强调了宪法是全国最高法律效力权力所在。第七条规定此宪法经四分之三州议会(9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最后由华盛顿及各州代表签署。

(三)联邦宪法的原则

美国宪法的首要任务是确权,确定一个权力,其次才是进行分权制衡。雅典的民主,没有分权制衡,都是由公民大会决定,美国希冀建立罗马共和时期的民主,希望各机构制衡。

1.分权原则

(1)立法权由联邦国会行使。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院由100名议员组成,按照平等原则在各州进行选拔,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进行逐步改选,平均六年全部改选,防止人事更新造成机构运作的停滞。众议院按照比例原则在各州进行选拔,由435名议员组成,更具有民主代表性。参议院成立之初,名额是由推举产生,为避免民主狂热思潮,摧毁政治,避免“苏格拉底之死”重现,要有一个稳定审慎的机构进行把控,参议院就是起到这样一个作用,相当于英国的上议院。联邦国会的职权在于制定法律,批准官员任命,弹劾官员等。

(2)行政权由联邦总统行使。他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军队统帅,由一人担任,任期四年。美国总统与英国政府首脑不同,前者由民选直接产生,不依附议会,后者由议会制产生,议会制中多数党的党魁为内阁首相,比较而言,前者的权力更大。美国总统选举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综合体现,采用选举人票,即俗称的“赢者通吃”。美国总统开始对总统任期限制没有规定,是由华盛顿开创的两届连任惯例,直到罗斯福连任四届后,才修改宪法,届权限制为两届。美国总统的职权有签署法律,对抗国会的立法权,任命官员,组织自己的内阁,领导政府、军事、外交。

(3)司法权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联邦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由九名大法官组成,采用终身制,由总统进行任命。在司法领域最为著名的是馬歇尔大法官,其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的违宪审查制度,提高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地位,至此以后,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个案审查和司法判决的形式,对与宪法冲突的联邦法律、州宪法、州法律进行审查。司法审查权在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是马歇尔法官为联邦法院赢得的一项政治权力,在之后的不断司法实践中形成,得到广大美国公民的认可。

分权原则总的来说,分为横向分权与纵向分权。横向分权即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领域的分权,比如众议院制定的法律要参议院通过,参议院制定的法律,要众议院通过,最后再由总统签署。纵向分权即联邦与各州之间的权力分配。联邦的权力采取列举主义,各州的权力采取保留主义,除联邦列举的各项权力之外,剩余的诸项权力由各州保留行使。司法审查保持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平衡。

2.制衡原则

分权的目的是制衡,权力之间不止要制约,还要平衡。美国国父们认为,不管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的权力,都可能腐败。包括国会也有腐败的可能性,比如雅典的民主就是多数人的权利滥用,“苏格拉底之殇”就是例证。所以他们认为唯有通过权力制约权力,以野心对抗野心,防止权力膨胀,进行制衡才是可靠的,因为任何权力都会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1.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制衡

国会可以对总统进行弹劾,对总统的人事任命进行否决,还有对总统的预算进行审批等权力。反之总统可对国会的法案进行否决,但是参众两院都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再行通过,可推翻总统的法案否决权,但这比较困难,除非总统所在党在国会已经崩盘,或失去其所在党的支持。

2.总统与法院之间的制衡

总统可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进行提名,进行任命。反之,联邦最高法院可对总统签署的各项法案进行司法审查。

3.国会与法院之间的制衡

国会可对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任命进行否决,还有编制制定权、弹劾权。反之,联邦最高法院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

四、人权法案时期

美国宪法传承了英国普通法的,认为权利不是主要的,至少不需要写进宪法,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认为程序优于实体,最好规定权利的救济程序。之后由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在人民群众的不断努力下,,以及杰斐逊为首的资产阶级民主派的要求下,1787年通过了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其是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斗争的结果。

人权法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政治自由,列举了言论、出版、集会、请愿的自由与持有和携带武器的自由。第三条至第八条规定了诉讼权利和宪法保护,详细规定了正当程序原则、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刑事与民事案件的陪审团。陪审团有众多弊端,但其仍存在的原因在于其不仅是司法权力,更是一项政治权力,不能完全确认法官、政府是公平正义的。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保留原则,宪法未列明的权利由人民保留,未授予联邦的权力,由各州保留。

美国宪法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只要文明社会还存在,其理念对国家政治制度的构建,都有一定的鉴戒意义。

参考文献

[1] 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联邦党人文集[C].中国青年出版社,2014.

[2] 李昌道.美国宪法史稿[M].法律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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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卢梭.社会契约论[M].浙江文艺出版社,2016.

[5] 洛克.政府论[M].陕西人民出版社.

[6] 霍布斯.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

[7] 潘恩.常识[M].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