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侦查中的困境与对策探索

2018-08-20 19:01邓楠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9期

摘 要:近年来,传销犯罪借助互联网之力,从传统的化妆品、保健品等实体商品,逐渐进化为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虚拟投资项目,不但打着高科技创业的旗号,甚至还以政府的名义骗取传销的发展对象对传销的信赖。然而我国目前的网络传销侦查工作却始终处于困境之中,为了去除传销,尤其是网络传销这颗毒瘤,本文旨在通过法律心理学的方法,对网络传销中发展对象的心理条件变化进行分析,从而探索网络传销侦查中的应然状态。

关键词:网络传销侦查 困境与探索 法律心理学

一、网络传销侦查的法律心理学之问

尽管政府对相应的项目予以不断的声明与打击,总是有人前赴后继地向传销靠近,传销以其欺骗性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冲击社会的道德底线。传销的发展对象“省吃俭用,为了省钱,每天甚至可能只吃一顿饭;不管多么远的地方,他们宁可步行四十多分钟,也不打车;尽管想喝瓶可乐,也只买几毛钱的矿泉水来喝。 ”在政府不断高压打击传销的情况下,传销是何以在政府的强压打击下不断发展壮大,甚至是不断进化的呢?在互联网背景下的传销又有怎样的表现形式呢?从法律心理学这一角度分析网络传销对于其侦查工作又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二、网络传销的成因

(一)互联网信息的爆炸流

现代的各种计算机软件以及电子技术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和传播广播大大提高,尤其是光纤在人们生活中的普及之后,互联网更是使得信息的收集及传播达到空前的发达水平。一方面,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聊天、玩游戏、查阅东西等,甚至还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购物,在互联网给人们多次带来便利的同时,人们对于互联网的信任不断增强。但是另一方面,互联网的信息正以一种信息爆炸(Information Explosion)的方式呈现出其弊端:各种新闻信息、科技信息、广告信息、娱乐信息等交汇在一起,即使一个人每天24个小时都用在阅读信息上,这些信息也看不玩。再加上现在人们收集信息的成本远远高于这些信息本身的价值等诸多因素,人们在各式各样的信息面前更是辨别不了真假。基于以上因素,传销犯罪分子抓住了这个机会,将自己的洗脑的“业务”信息夹杂在网络中,从而使更多的人相信自己的传销信息。

(二)传销分子的骗术经

传销分子的骗术不断升级,从传统的化妆品、保健品等实体商品,不断升级进化为以电子商务项目、虚拟货币、金融互助、旅游互助、微商、爱心慈善等为幌子设立的新型网络犯罪活动。不法分子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普及,将自己的骗术不断升级,使得发展对象在面对诸多纷繁复杂的项目时很难分清真相。再加上不法分子借用骗术中的美人计、激将法、游说法、家庭温暖法等各种形式,紧紧握住发展对象内心的脆弱一面,将自己的骗术在现实生活中屡试不爽。几乎在每个发展对象“上课”之初,他们都会学到“善意的谎言”这一课,通过告诉别人,不管自己的谎言是多么的离谱,只要自己的心是好的,其最后的结果也会是好的,以此来告诉传销发展对象自己所做的并不是一件坏事,而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

(三)发展对象的暴富梦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内因和外因在事物的发展中起重要作用,但二者的地位又有所不同,外因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外部条件,而内因才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本质。外因虽然能够影响事物的发展,但是内因才是其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动力和源泉。如果发展对象自己并不想要陷入传销的深渊,那么传销犯罪分子的目的是不得能达到的。被发展的对象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之一:不安于现状,想干一份大事业,如退伍军人等;期望发财,想一夜暴富,如农民、打工者等;急于工作又找不到的,如失业人员,包括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等;找回失落感,如退休的干部等。 传销犯罪分子借助发展对象的这些特征,从而更好地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三、关于网络传销侦查的困境以及对策探索

(一)做好相关的普法宣传工作

网络传销以其利诱性、欺骗性,使得发展对象对于事情的真相并不清楚,要想真正完全脱离该组织,需要坚定的信念。正如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外因虽然能够影响事物的发展,但是内因才是其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动力和源泉 。而如果此时根本不存在帮助发展对象脱离泥淖的外因的话,发展对象也很难再想着借助自己的力量摆脱现在的处境。因此,最好对发展对象提供一把外力,告诉其正身处传销之中。通过宣传告诉他们传销组织与合法的经济组织之间的区别在于传销组织在后期并不可能实现自己所谓的“梦想”,而现在自己身处的传销组织中的各种谎言是多么的不堪一击,自己執意在传销组织中继续沦陷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变被动的立案条件为主动

如果有除违法经济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能让发展对象相信并且诱人尤其是还合法的项目,发展对象将会重新选择其他项目。因此在打击网络传销犯罪的时候,应当将立案条件由被动变为主动。如果司法机关侦查到此类疑似网络传销犯罪的案件主动立案,就可以有效防止发展对象落入不法分子的毒手。这样一来,能够有效使得传销犯罪活动得以发展壮大。相反,如果仅仅因为不能确定某项经济活动是网络传销活动,而任由网络传销分子不管,那么网络传销分子就会很快继续将发展成员发展为与自己一样的不法分子。到那时才对不法分子予以打击的话,不法分子就已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不可弥补的损害。

(三)亲人以及司法机关的配合

发展对象在“考察”结束后决定留在这个组织中,熟悉了相关的“业务”内容,拉拢更多的人进入传销组织,其行为已经具备一定的主观恶性,其本身已经很难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了。因此,发展对象的亲人就应当发挥作用了。正如上文在论述中提到:传销组织往往会通过打亲情牌来和发展对象熟络,那么发展对象本身就在乎的亲人更能够发挥挽救他们的作用。传销组合成员对于发展对象而言本身是陌生人,但发展对象真正的亲人则是血浓于水,况且亲人与发展对象更为相知,多年来的相处与交往最能够唤醒挣扎在传销组织中的发展对象们。

(四)广辟案件线索来源

由于发展对象已经和传销分子一样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原本的传销组织从队伍上来讲已经变大,活动数量以及范围也将扩大,侦查部门可以根据他们留下的蛛丝马迹进行侦查,从而发现侦破案件的相关线索。这就意味着,侦查部门应当对高危人员及地区加强管控、对传销犯罪警情生成因素进行分析、与人们银行积极配合对可疑账户进行调查,并根据网络舆论与报案的情况及加强调查等等。

(五)侦查部门与网络技术部门协同取证

无论一个传销项目被包裹得多么像一个合法的经济活动,其本质就是传销活动的事实并不能有任何的改变,而所有传销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所有的资金流向的终点一定是传销的不法分子。那么此时侦查部门与网络技术部门就应当协同取证,通过融合侦查部门对于案件侦查的敏锐性,以及网络技术部门对于网络技术操作的专业性,必定能够获取传销分子的关键证据。只要在网络技术部门和侦查部门充分配合下,打击网络传销的效率就能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

[1]王浩:传销洗脑实录[M].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7:321

[2]翟清岩.传销网络发展的社会学分析与对策[J].考试周刊,2016(13):195-196.

[3]陈斌,刘炳兰.微商营销模式下“传销”危机及其法律规制探析[J].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报,2016,30(04):59-63.

作者简介:

邓楠(1995-),女,汉族,四川攀枝花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经济法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