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方式和路径优化研究

2018-08-21 10:36李奕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路径优化

李奕

摘 要 本文立足于东莞市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工作所采用的方式和途径,针对实践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公共法律服务方式和路径的几点建议和对策:明确组织领导体制、争取多元支持;健全绩效考评和监督体系;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关键词 公共法律服务 方式 路径优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88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统一提供的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具有法律服务的专业特征,属于法律服务的一种形式,但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提供的,是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它与商业法律服务显著的不同。

近几年党和政府对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非常重视,习总书记也作出一些重要指示,司法部在2014年2月发布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以及司法部的部署下,各地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如火如荼,东莞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也率先探索,取得丰硕成果。

一、 东莞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具体方式

1.东莞市政府通过制定了完善政策保障机制的规范性文件。2013年3月东莞市政府颁发了《东莞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四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社会服务事项成为购买的范围。2014年,东莞市印发《东莞市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从2014年7月起,每年向驻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1万元的经济拨款,选择了具有良好工作基础的长安镇和洪梅镇作为工作样板示范镇进行培育。2015年4月,东莞市司法局制定并印发了《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实施意见》,这标志着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正式启动。

2.东莞市司法局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三级实体平台。按照《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要求,在服务网格的基础上,建设区、镇(街)、村(居)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截至2016年底,全市已经建成32个镇(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589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全面覆盖乡镇村级两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

3.坚持行政主导与社会合作的原则,广泛吸纳体制外的资源。为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东莞市司法局重点建立不同层级的法律志愿者隊伍,动员和吸纳法律职业资格证持有者、大学生村官、法官和检察官等参加法律服务活动。例如“法润莞邑”法治宣讲团,在3100多名成员中,现有人民警察1000多人、司法人员300多人、行政执法人员1000多人、律师公证员700多人、专家学者40多人,他们来自不同行业,都是法治东莞建设的具体实践者或研究者。

4.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充分整合系统资源。各镇司法机关在司法与行政机关的整体协调工作中发挥统筹作用,对各方资源进行了分类整合,并将其分配到基层,并延伸到村居。全市592个村(社区)全部聘任法律顾问,每年给予驻村(社区)法律顾问1万元财政补助,32个镇司法分局分别成立由司法人员、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的“便民法律服务团”,服务团定期前前往村(社区)实行集中式服务模式。

5.重视建立新媒体、新技术公益普法平台。通过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形成了24小时全天便民惠民的服务机制。东莞电台建立了“空中普法基地”、东莞日报专设《法治东莞》版面等多个的媒体普法平台,所有平台的联系电话都向公众开放,公众可以通过联系电话随时寻求服务。东莞电台“空中普法基地”自建立以来,每期有固定的听众,收听率年年攀升,2017年被评为“广东省法治文化示范点”。东莞市利用12348平台服务模块,开展互联网+平台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目前,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建立普法微博24个,微信号26个,头条号22个,企鹅号22个,南方号20个。开发出大量适应网络传播特点的热门普法产品,如H5、微视频、微动漫、微游戏等。“七五”普法以来,东莞20多个普法作品荣获全国奖项,获奖数量居全国、全省前列。

二、东莞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方式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东莞市在这方面有着良好的成果,仍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缺乏有效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目前情况看,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开展和推进是东莞市司法局一个政府部门单打独斗,但是,这项工作需要很多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机构的参与,东莞市尚缺乏统一部署和标准规范,还缺乏统一的工作机制,负责领导,分级,协调、有序的运作。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各行各业中分布使得整体协同效应的发挥变得困难,难以集成协同、形成合力。

2.缺乏足够资金保障。自“十一五”期间以来,特别是建设“法治东莞”启动以来,东莞对基本法律服务的财政投入显著提高,但与其它民生公益性服务投入相比、差距仍然较大。如市委文件明确提到“六五”普法期间普法经费达到人均两元以上,标准是按照户籍人口还是居住人口,如果按照户籍人口计算,这个标准远远不够,因为东莞有大量外来人口。

3.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有待提高。以“律师进村社”公共法律服务项目为例,存在以下问题:一些村(社区)法律顾问未按标准落实“四个一”的工作要求;服务质量不高、服务能力不强;缺乏处理农村常见的土地、山林、邻里、集体经济等纠纷的经验;部分村(社区)法律顾问与司法分局和村(社区)的沟通不足,导致法律顾问的服务缺乏针对性,服务质量未得到认可,评价满意度不高。

4.个别干部思想认识不够深入影响整个体系的建设。众多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在思想认识上没有形成共识,重视程度不够,低标准应付了事、“等一等看一看”等错误认识导致建设力量分散,直接影响了建设的成果。司法分局管理工作不到位,领导不够重视,检查督促不落实,导致其辖区内法律顾问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少数村(社区)干部没有认识到法律顾问的重要性,态度敷衍了事,与法律顾问的沟通不积极、不主动,也未按要求收集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导致法律顾问律师无法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三、 完善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方式和路径的对策建议

1.明确组织领导体制,争取多元支持。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很多个政府部门的工作内容,单靠司法部门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是远远不够的,因而,在以后的公共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注重司法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联动,强化协调,形成推动工作的强大合力。从“法治东莞”建设的角度而言,可以考虑建立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农办、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法制局、市财政局、市法院、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研究部署全市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政策和实施计划;参与全市公共法律服务的检查、指导、调研,协调解决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司法局承担,具体负责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沟通,了解掌握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进展情况,向各成员单位征询加强和改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有关议题,督促联席会议各项决议的贯彻落实。各镇司法分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关在镇(街道)和社区(村)“纵向到底”的优势,获得党委、政府的支持,调动各类法律服务资源,整合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服务职能,不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

2.广纳公共法律服务提供者。一方面,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建立一支以律师为主体的稳定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团队。另一方面,司法局应当积极引导东莞高校法学院师生和文化传媒界的相关人士加入面向基层的公共法律服务。同时,可以考虑发展退休司法机关人员、干警及在职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公司法务人员等担任法律服务志愿者,扩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队伍。

3.拓宽渠道增加资金投入。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资为辅的多渠道资金保障机制。一方面东莞市和镇政府应该增加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的财政支出,落实对于涉及基本民生公共法律服务全额保障,确保资金到位;另一方面,借鉴扶残基金等做法,由政府组织进行募集,设立建立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渠道,拓宽资金的来源。

4.健全绩效考评和监督体系。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主要是东莞市依法治市辦和司法局)要制定公共法律服务范围、标准、规范,把对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情况纳入对镇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之一,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镇的其他工作同时部署、同样重视。“律师进村社”公共法律服务项目中,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工作考核办法,详细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政府考核与专家评价、居民满意度调查有机结合,建立各类主体广泛参与的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形成一个综合的评估和评价机制。司法机关通过建立服务结束后的末尾淘汰,对优秀者提高法律服务报酬以及精神鼓励机制,有利于激发以律师为主体的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热情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

5.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的认识其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推动者和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的重要性。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和实施党的十九大“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要求,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大举措;有必要认识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是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司法行政机关要抓好系统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转变工作思路,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的重要任务。常抓不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把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识,通过各种方式、寻求各种机会,让党委、政府有关领导以及社区工作人员认识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引起他们的重视,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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