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校女校长的受贿经

2018-08-22 11:19郭红敏孙保山
检察风云 2018年13期
关键词:商丘市商丘警官

郭红敏 孙保山

担任河南省商丘司法警官职业学校校长、商丘市政法干校校长、党总支书记的蒋岫花,安排他人收集监狱服刑人员信息,将其虚假注册为本校在校学生,套取国家助学金等共计1000多万元;她从账外资金中贪污340多万元,用于个人挥霍。2017年11月23日,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单位行贿罪的蒋岫花,被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学生注册”有油水

1966年5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的蒋岫花,本科文化。在担任商丘司法警官职业学校校长和商丘市政法干校校长期间,她为学校的发展可谓“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其胆子之大,让人吃惊不小。

隶属于商丘市司法局的商丘司法警官职业学校是一所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以培养法律人才为主的政法类中等专业学校。从2004年开始,商丘司法警官职业学校走上了与其他学院联合办学或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校之路。2004年,湖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11年4月合并为湖南警察学院)下属二级学院——长沙社会安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长沙社安学院”),与商丘司法警官职业学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双方约定由长沙社安学院负责提供招生计划、学生电子注册、学籍管理、考试、颁发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文凭,商丘司法警官职业学校负责招生、教学活动、日常管理等,并向长沙社安学院缴纳一定的管理费。

2005年年底,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因筹备升为本科院校,决定让长沙社安学院停止招生。长沙社安学院遂召集所有联办学校负责人开会,告知将终止联合办学,各联办学校不得再以长沙社安学院名义招生。但是商丘司法警官职业学校仍以长沙社安学院名义招收了一些学生,未能注册学籍。商丘司法警官职业学校请求进行补注册,长沙社安学院领导安排时任学院招生就业办主任的左小绚负责协调湖南省教育厅有关部门解决该遗留问题。

左小绚,女,1965年9月出生于湖南湘乡市,硕士研究生文化,2002年8月担任长沙社安学院招生就业办主任,2006年8月调至湖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工处就业办工作,案发时担任副处级的湖南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副主任职务。

2015年12月10日上午,湖南省直纪工委工作人员通知左小绚到湖南省警察学院纪委接受调查。左小绚接到电话后,赶回学院纪委办公室,后被省直纪工委“双规”,其家属为其退缴赃款70万元。因涉嫌受贿犯罪,左小绚于2015年12月24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左小绚犯受贿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商丘司法警官职业学校校长助理兼招生办主任惠某找到左小绚,告知此次补注册的学生有190多名,请其尽力协调解决,并承诺每个学生给她1200元“好处费”,左小绚同意。随后,左小绚找到湖南省教育厅职成处副处长蒋某等人进行协调,在协调过程中,惠某又拿来160多名学生名单交给左小绚,请求一起办理补注册。最终,该校两批合计358名学生成功进行了补注册。期间,为感谢左小绚的帮忙,商丘司法警官职业学校校长蒋岫花安排惠某、会计时某等人按照事先的约定5次送给左小绚共计42.6万元。

2016年5月9日,湖南省直纪工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在“双规”调查期间,左小绚如实主动交代了其在担任原长沙社安学院招生就业办主任时,在与商丘司法警官职业学校联合办学过程中,为三批学生补注册提供帮助,并收受该校惠某、时某给予的好处费的违法违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左小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湖南省直纪工委“双规”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庭审中亦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2016年10月20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左小绚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016年10月,湖南省教育纪工委将高校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通报称:“左小绚在担任原长沙社安学院招生就业办主任期间,为商丘司法警官职业学校三批学生共630余人办理补注册手续提供帮助,于2006年元月至2007年10月期间收受该校给予的好处费40多万元,涉嫌受贿。左小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跨省招生屡被查处

多年来,商丘司法警官职业学校负面新闻不断,因违规招生等屡次被媒体曝光。

2006年,该校在江苏、安徽一些媒体刊登广告,称在扬州市邗江区甘泉镇设立“商丘司法警官学校扬州分校”。该校三年的中专生,每个学生每年的学费高达9000多元,学校还要求三年费用一次性缴纳。乍一看招生简章,这个警官学校挺正规的,特别是毕业生分配去向的信息反馈非常诱人:87%的毕业生都在公检法司等部门工作。就这样,该校以负责推荐安排学生进入政法系统工作等为诱饵,吸引了浙江、江苏、安徽等省40多名初高中毕业生前来报名。

经扬州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商丘司法警官学校扬州分校未取得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属非法办学。2006年7月30日《扬州日报》刊发消息称:7月27日,市公安、教育、物价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依法取缔“商丘司法警官学校扬州分校”,当场收缴假冒警服6套,并责令當事人立即在相关媒体上声明,消除社会影响,防止更多学生上当受骗。

2007年下半年,有媒体记者不断接到众多学生及家长举报称:商丘司法警官职业学校西安校区在招生中存在夸大师资力量、办学能力、擅自提升学校层次及等级、夸大承诺,打着陕西省政府机关后勤培训基地的“国家办学”招牌在西北五省大力招生等违规违纪行为,为数不少的学生家长为子女花费巨资报名上当受骗,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2012年3月,商丘司法警官职业学校又被陕西媒体曝光了。

2011年4月,学生刘某看到“张家口市东方司法学校西安校区”(以下简称“东方司法学校”)的招生信息后,其父得到校长的“上3年可拿到统招的毕业证”等承诺后,缴了1万多元学费进入了该校,到10月份时他们年级的学生有约200名。他们进入该校3年制法律事务专业学习,所设的宪法、民法、法理学、马克思主义哲学、计算机5门课,只有一个代课老师,而且大部分课时是队列、体能训练,到了下半学期就基本不上课了,大部分学生被派到派出所等单位巡逻,说好的每天30到50元的出勤费,但大部分学生分文未得。

原来,西安某职业学校法人代表操办的“商丘司法警官职业学校西安校区”被查处后,2008年搬到另一个地方,被媒体曝光再遭查处。后改头换面,变成了今天的“东方司法学校”。该校以“三年制统招生”“可安置”为名,继续骗招,让数百学子被骗。

她把服刑人员注册成在校生

商丘市政法干部学校是商丘市司法局直属机构,全供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普通中专法学教育和为系统内干警培训职能。2007年至2011年,担任商丘市政法干校校长的蒋岫花,利用审查申报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的职务之便,套取国家资金1079.96万元。

蒋岫花的作案手段让人大开眼界,她利用商丘市政法干校校长的身份,授意安排他人先后收集商丘监狱服刑人员等信息,并虚假注册为本校在校学生,穷尽所能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1079.96万元。

蒋岫花让亲信进行账外管理,主要用于其本人消费、协调关系、节日送礼、领取补助、购买礼品购物卡及家人消费。

蒋岫花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08年至2014年,蒋岫花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17次贪污公款共计348.14万元。其中:2008年5月至2012年2月,蒋岫花安排会计蒋某从其管理的账外资金中以发补助的名义支取70万元,蒋岫花得款39.5万元,蒋某得款29.5万元,时某得款0.5万元,郭某得款0.5万元;2009年1月23日,蒋岫花以招生提成的名义从蒋某管理的账外资金中支取22万元,她将其中的6万元通过其女儿蒋甲支付给他人,将余下16万元据为己有;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蒋岫花以某集团招生提成的名义分四次从蒋某管理的账外资金中支取54万元,据为己有;2010年1月,蒋岫花以去湖南拿毕业证的名义从蒋某管理的账外资金中支取50万元,据为己有;2013年至2014年期间,蒋岫花将其与朋友去青岛的个人开支17915.4元,在郭某管理的科学实验班账外资金中报销;2010年11月,蒋岫花以给某单位买车的名义从蒋某管理的账外资金中支取15万元据为己有;2011年2月14日,蒋岫花以给他人买车的名义从蒋某管理的账外资金中支取16万元,装入囊中。

从蒋某管理的账外资金中借钱给本单位,单位归还时,这些钱也悉数装进了蒋岫花的个人腰包。

该裁定书还显示:商丘市政法干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任校长的蒋岫花以单位名义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36.05万元。其中:2007年至2014年中秋节和春节期间,蒋岫花亲自或安排会计郭某分别向商丘市财政局、商丘市教育局、商丘市司法局相关人员行贿财物共计价值66.05万元;2006年至2007年间,商丘司法警官职业学校为能使本校及分校的学生不经过考试就能拿到大专毕业证,蒋岫花安排惠某向长沙社安学院原招生就业办主任左小绚多次行贿共计70万元。

而左小绚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认定,左小绚收受商丘司法警官职业学校共计42.6万元。2007年10月24日,左小绚收受惠某的27万元,她出具有借条。此笔款项没有计入其受贿数额。

2015年1月25日,河南省纪委监察厅官方微博@清风中原发布消息称,商丘市政法干校党总支书记、校长蒋岫花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同年5月22日,@清风中原权威发布,近期,商丘市纪委对蒋岫花滥用职权、贪污公款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校长和隐匿账册的会计获刑

时某在商丘市政法干校财务科从事会计工作,学校为了应付检查建立了两套账,一套大账和一套小账。放在办公室的账是为了应付物价局的检查,收学费等违规项目建起另外一套账。财务科负责人告诉他,这些账绝不能外露,时某就将另外一套账藏在学校财务室档案柜的下面及家里。另外,时某笔记本上记着各分校的账。

2015年2月初,商丘市纪委工作人员要求时某交出其担任商丘市政法干校会计期间所经手的全部账册和凭证,时某提供了自己所经手的大账,没有把这些小账交出来。

同年2月5日下午,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接到商丘市纪委移送时某涉嫌隐匿、销毁财会凭证犯罪线索。当日,该局将时某抓获归案。次日,依法对涉嫌隐匿、销毁财会凭证罪的时某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后来,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对时某办公室和住处进行了搜查,经搜查共有涉案的财会凭证和收据等共计100余本。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时某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法庭上,时某辩称,在纪委要求交出相关凭证后,自己没有积极及时提供存放地点,是出于领导授意,并非恶意隐匿;检察机关指控时某隐匿账目100余册,大部分账目都在被告人办公室正常保管,在时某家中搜出的有關账簿,系被告人主动说明的存放地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能坦白犯罪事实,积极认罪,应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作为商丘市政法干校会计,在商丘市纪检部门对商丘市政法干校账目审查时,没有及时交出所保管的账目,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检察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公安机关及时从被告人时某办公室搜查出让其交出的账目,未造成后果,被告人时某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5年12月16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时某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

蒋岫花因涉嫌犯滥用职权、贪污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商丘市睢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商丘市司法干部培训中心(原商丘市政法干校)及蒋岫花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商丘市教体局、财政局、司法局领导及相关人员、湖南长沙社安学院有关人员行贿136万余元,商丘市司法干部培训中心及蒋岫花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蒋岫花利用职权套取国家巨额助学金、免学费资金,并对套取的资金肆意开支,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蒋岫花利用职务之便,随意支取套取出的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资金348万余元,供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案发后,商丘市司法干部培训中心的行贿礼金已被追缴,蒋岫花退回部分贪污赃款。

2016年12月6日,睢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商丘市司法干部培训中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蒋岫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被告人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睢阳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商丘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称:一审量刑畸轻。蒋岫花上诉称:原判认定贪污犯罪数额错误;不构成受贿罪;量刑过重。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申请撤回抗诉。商丘市中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蒋岫花以支付某设计公司设计费的名义从账外资金支取12万元,将其中6万元支付给设计公司,余下6万元据为己有,原审认定其非法占有8万元错误。其余贪污犯罪事实均有蒋岫花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据此认定的犯罪数额正确。

法院认定:原审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分别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单位行贿罪对蒋岫花判处相应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审认定的部分贪污罪犯罪数额有误,应予纠正;认定的其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2017年11月23日,商丘市中院终审裁定:准许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上诉人蒋岫花的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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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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