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研究

2018-08-28 03:49蒋娴谢姣姣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1期
关键词:纠纷解决法治化

蒋娴 谢姣姣

摘 要 信访制度是最具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途径,而涉法涉诉信访是在信访中针对属于公检法及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上升,为社会和谐稳定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与困扰。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如何使“诉”、“访”分离,在不损司法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信访的作用是值得深思的。

关键词 涉法涉诉信访 法治化 纠纷解决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涉法涉诉信访的产生有很多原因,信访不信法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高发的原因之一。从上访者的角度而言,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在诉讼中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官司不到庭、不举证、不上诉,判决之后到处上访,如此情形不在少数。从社会角度而言,司法腐败、媒体渲染使百姓认为只要“敢闹”就能通过信访换来自己想要的结果,这种心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信访的数量。为了规范信访制度的发展,各信访机构对其受理事项都有明确的规定。以贵阳市信访局的微信公众号为例,在其“信访指南”一栏中可以明确看到除了其受理的事项外还列明了不属于信访的事项范围:“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但是依旧未能有效解决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到信访局进行。涉法涉诉信访要实现法治化,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必须实行“诉”、“访”分离,将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不得由法律以外的因素进行干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法治化意在解决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而牺牲司法权威的现象。在针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研究中,有学者提出将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统一纳入人大轨道处理,基于同级人大有权监督政府部门执法行为的工作制度,将公检法及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信访机构统一起来设置一个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隶属于同级人大的领导①。笔者认为,该设想存在不合理之处。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的目的就是为了“挽回”司法权威在维稳中所作出的牺牲,而此构想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避免人大领导对司法权的干预。就我国目前的形势而言,要实现涉法涉诉信访的法治化,注定有一条长远而艰险的道路。法治化是法治的确立与实现的过程,“纸上”的法治只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的实现,需要经历观念培育、制度建设,持续推进与最终实现的完整过程,而这一过程就是法治化②。要实现涉法涉诉信访的法治化,不仅要在立法层面予以完善,更要在加强观念培育以及制度建设。本文拟从我国传统文化思想对涉法涉诉信访发展的影响方面探寻涉法涉诉实现法治化路径。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背景分析

信访制度是实现国家民主、社会监督的一种途径,其本意应是参与国家建设与管理。随着信访制度的发展,其功能与职能也逐渐的出现了异化。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就是信访制度发展异化的体现,但是,涉法涉诉信访又是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现象,甚至可以说,涉法涉诉信访是封建时期诉讼文化发展的另一种表象。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前世今生

在古代虽然没有明确区分司法、行政、立法,但是在法治化进程中遭遇到的阻碍在当时也存在着。直诉制度是指受冤屈的军民可以直接向帝王本人提出申诉的制度,直诉制度从汉至清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不同朝代对直诉制度的称谓不同,其规定也略有不同,但是,就其大体内容看来对于官府在正常情况下不予受理上述、原审不公、状告不理的情况下均允许军民通过邀车架、挝登闻鼓、立肺石和上表申诉方式,使其冤屈直达最高统治者③。最为人熟知的是邀车架与挝登闻鼓,因为这两种方式可以使伸冤者直接面对统治者,以最直接、最快速的方式反映问题。而立肺石则是指群众要越级上告,必须在公石上站三天,能坚持下来者自有专门的官员来询问案情,并负责上报至最高统治者。立肺石制度最早出现在《周礼·秋官》,要求老百姓在反映问题时说真话不可夸张作假,从直诉制度中可以看出涉法涉诉信访的影子。

(二)涉法涉诉信访与直诉制度对比

如果说涉法涉诉信访是封建直诉制度在当今社会的另一种形式,那从直诉制度中可以看到涉法涉诉信访中常见的几种形态。

1.上表申诉是通过向皇帝上书希望得到昭雪或减刑的行为,唐朝时期中书省和门下省负责收受投诉的表书,并且上表申诉制度已经相当完完善。而上表申诉的制度设计更类似于今天的刑事申诉制度,但是刑事申诉制度在刑事纠错中并没有产生明显的效果,是因为许多申诉都石沉大海,如果没有专业律师在监狱外的奔走努力,想要通过申诉书推动案件的重申是极其艰难的。在此种情形下,罪犯家属在庭外的信访变便成为了“救命稻草”,或是罪犯刑满释放后不断上访申诉以求推动案件的重申。

2.邀车架、挝登闻鼓及立肺石都是以更直接的形式申诉冤情,作为可以直接面对权力者一种方式,更多人愿意冒险尝试。同理,在涉法涉诉信访中,有的信访者是因為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其问题,因此选择通过信访、越级信访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我国每年在“两会”期间“进京”的信访者陡增是必然的。

封建直诉制度对现代人的影响深远,古代皇权官僚思想旧根难除、现代人民主观念淡薄、缺乏权利意识,加之部分行政机关懒政怠政官僚主义思想犹存都是造成信访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量大难减的原因。而在古代的“清官”文化的发展下也进一步的推动了我国涉法涉诉信访的发展。

(三)涉法涉诉信访的现代法律背景

新中国成立之后,传统涉法涉诉信访在受社会和文化的一定影响,在一段时期内遭受到了严格的规则和管控,但是并没有使其消失和削弱,反而行政体制和司法管理模式为涉法涉诉信访的发展提供了土壤和空间。

1.权利集中在高层,上级对下级的直接控制,党政对司法的干预形成一种我国特有的“政法体制”,在权利分配中,乡镇基层地方权利,省市及中央的权利高度集中,党委政府掌握绝对的权利,司法机关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地位。权利的分配不均,导致了不同的情感认同和价值判断。在许多人的眼中,“法律、法院、法官不如领导一句话”,信访者为了见到位居高位的领导,不惜越过截访者穿越重重阻碍,这样的现象是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的一种体现。

2.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削弱了法官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如果听说对方当事人与法院“有关系”,必定会触发其最敏感的神经,如果案件判决的结果不如意,必定会以法官偏私作为理由上访。在一些案件中,想要通过正常的救济途径推翻审判结果其难度之大可向而知。因此,在司法改革中司法的去行政化和主审法官负责制的落实与推进也是实现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的基础。

三、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实现的路径

要实现涉法涉诉信访的法治化,不仅要将维护法律权威放在第一位,还应当考虑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不能以司法权威换取社会稳定,也不能不顾社会效果只顾其权威的树立。

(一)加强司法队伍廉洁建设

司法腐败是造成当事人不信任法律的一个主要原因,法官终身负责制可以避免案件中“关系户”的存在,减少当事人因为对法官不信任而上访的情形。加强司法队伍的廉洁性建设也是建设国家法治的基础,是当事人得到公平公正判决的前提和保障。涉法涉诉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就是信访者在相关司法机关遭受的权利侵害。对于当事人而言,诉讼是一种成本极高的纠纷解决方式,而我国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不完善,使得信访成为了许多基层百姓在权利受损时能抓住的最后一根稻草。如果社会大众对法官的价值判断都是“公正、廉明”等正面形象,将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纠纷的解决。

(二)明确信访机构纠纷解决导向作用

信访不是纠纷解决的最终办法,而是问题反映的一种途径。面对上访者的诉求,应当由有关部门出面解决,而不是为了维稳业绩牺牲司法权威的党政领导干部。面对涉法涉诉案件,可以由信访机关与司法机关内设的信访机构进行合作,将属于涉法涉诉的案件在信访机关的办事处或指定接待地点进行“分流”,就地解决,减少上访者“被踢皮球”的心理。杜绝行政领导干部对涉法涉诉案件的干预,维护司法的权威与独立。涉法涉诉案件依法终结,要求案件终结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而不是领导干部的个人意志。加快司法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将涉法涉诉案件依法在程序中得到解决。此外,信访机关应当理性看待“维稳业绩”,一味的忍让只能助长缠访、闹访的发生,而不能实际有效的解决问题。正视涉法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进行积极疏导,如果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而进行截访,极有可能造成相反的效果,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与维稳的初衷相悖。

(三)加强信访普法,加强公民法治精神建设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群众的意识及观念也各有差别。各地经济条件有别,普法工作不能有区别。在一些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落后的农村地区,当地司法机关一年普法的次数几乎为零。在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普法工作的缺失,使当地老百姓对于维护自己权利的合法途径一无所知。在这样的情形下,当其在司法活动中遭遇了不公平的对待,极易使其产生反社会的心理,从而引发一些报复社会的行为,长期以往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加强普法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引导公民主动将涉法涉诉问题在法律途径内解决。要实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依法结案,必须使人民群众对宪法、法律有发自内心的尊重,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只有使人民群众相信法律才能解决“信访”不“信法”的问题。

综上,我国目前要实现涉法涉诉的法治化,应该积极克服障碍,配合司法改革、公民法治教育等工作一同开展。没有认识是因为没人引导,加大“诉”、“访”分离的宣传工作,将信访普法工作开展到个人。明确“有问题找政府”口号中的问题范围,从行政领导干部入手,坚决杜绝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和影响,绝不以司法权威换取维稳业绩。涉法涉诉信访救济功能的扩张和异化,司法救济功能弱化以及公民意识的缺失,是涉法涉诉信访愈演愈烈的一个原因。要实现涉法涉诉信访的法治化,不仅要使其具备完善的程序还要树立公民法治观念,减少涉法涉诉功能的扩张对法治化进程的负面影响。

注释:

①刘炳君.涉法涉诉工作的法治化研究.法学论坛.2011(26).

②石佑啟、陈咏梅.行政体制改革及其法治化研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广东教育出版社.2013.

③马小红、庞朝翼.守望和谐的法文明-图说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参考文献:

[1]顾铮峥.从“信访”到“信法”——论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法制与社会.2014(10).

[2]卢大海、夏凉.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路劲探究——以法律程序为核心.武汉交通职业学报.2014(16).

[3]谢家银、陈发桂.法治视野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的制度逻辑.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5).

[4]刘伟丽.推进我国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的思考.中州学刊.2015(4).

[5]何国强.论涉法涉诉信访治理的法治化.政法学刊.2015(6).

[6]任民.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法治化问题研究.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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