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察法》看我国监察机关的职权

2018-08-28 03:49苏晓宇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1期
关键词:监察法监察权调查

苏晓宇

摘 要 我国监察委员会的诞生及《监察法》的生效,不仅涉及到《宪法》内容的变化,也涉及到法学理论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变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公布并施行,其法律效力除了导致《行政监察法》的废止之外,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各专门机关的职权划分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新法的学习、领会,探讨监察机关的监察权能及其对检察院的职权影响,以期有利于法学专业的教学工作。

关键词 监察权 检察权 调查 留置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一、监察机关概述

(一)监察机关的法律性质

根据我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监察机关按照《宪法》赋予其的权利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地位是平行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从性质上来说,其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属于司法机关,而是与二者并列的又一独立机关。

(二)监察机关的职权概述

《宪法》及《监察法》赋予我国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比原检察院自侦部门的职权范围更广,监察机关享有的权利包括调查权、留置权、移送审查起诉权等,并称为监察权。监察权与我国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三大权能并列,形成四权分工的国家机关权力划分新模式。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有利于实现打击贪污、腐败问题的全覆盖,有利于提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处理效率,有利于实现执法职能、监察职能、审判职能的衔接,使检察院更加专业的行使公诉职权。

(三)从侦诉合一到侦诉分离的诉讼模式变化

在《监察法》出台之前,涉及到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时,都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提起公诉,这就是侦诉合一的诉讼模式;随着《监察法》的生效,此类案件的侦查权不再由检察院自侦部门行使,而是归属监察委员会,而提起公诉的权利仍然继续由检察院享有,这则是侦诉分离的诉讼模式。在侦诉分离的诉讼模式下,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侦办职务违法犯罪的案件中,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并且能够互相制约。

二、监察机关的管辖权

(一)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根据《监察法》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在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内,监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依法调查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违规违纪甚至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其职权远远大于检察院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本职工作中如果发现了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甚至有职务犯罪嫌疑的问题线索时,应当移送给监察机关依法管辖、调查、处置。

(二)多机关职权竞合时的处理

当遇有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被调查人同时还涉嫌其它普通违法行为或者刑事犯罪时,即司法机关与我国监察机关管辖权竞合的情况下,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进行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这一规定与以前《刑事诉讼法》中遇有相同问题时公安机关与检察院自侦部门各自负责其管辖部分的规定不同,而是赋予了监察委员会以更大的权利。

三、监察机关有权适用调查权

(一)监察机关享有调查权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初步审查、进行立案;同时,监察机关有权收集相关证据,组织实施调查行为,即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机关的调查权替代了检察院原自侦部门的侦查权。

(二)特殊案件可采用技术调查手段

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的过程中,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可采取技术调查的手段,但是与检察院原自侦部门的技术侦查一样,需要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察机关适用技术调查手段的具体规定体现了我国监察部门与公安机关间的配合。可以采取技术调查的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包括全部职务犯罪在内,还是仅包括职务犯罪中的某一部分,以及如何认定何为“重大”,仍有待细化。技术调查的期限为技术调查申请被批准后的3个月。

四、监察机关有权适用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适用

根据我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决定对被调查人进行留置,并独立地采取留置措施,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1.留置权的适用条件

留置权的适用条件为监察机关掌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证据,但并不要求监察机关掌握被调查人的全面证据,只需掌握一部分证据即可进行留置。

2.留置权的适用对象

留置权除了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人外,还可适用于涉嫌行贿犯罪的行贿人,共同职务犯罪的共犯嫌疑人。根据该法律规范,留置权不仅仅适用于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非公职人员身份的涉案者,也可采取留置措施。

3.留置場所

《监察法》中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及管理相关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实施逮捕的强制措施后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的硬性规定不同,而是指向了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因此,留置阶段到底是在前纪委的办案地点进行,还是也可以在看守所中进行,目前尚不可知,这一问题相信在之后出台的《看守所法》中会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

(二)被留置人员的权利

1.被留置人员的辩护权

在留置这一阶段,被留置人是否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根据现行《监察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这一规定和刑事诉讼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规定不同,留置阶段的被调查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但是被调查人在被调查的过程中应该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2.通知家属及单位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除存在可能有碍调查的情形外,应当在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的家属,由于职务犯罪性质特殊,同时还应当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监察机关除了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外,还应当保障其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3个月,但是省级以下监察机关要延长留置时间时,需报请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这些规定都极大地体现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也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正在加速前行。

(三)决定通缉的权利

对于符合前述留置条件的被调查人,如果在到案前潜逃或者在到案后逃跑,监察机关还有权决定通缉或限制其出境,但是监察委员会没有通缉、限制出境的执行权,而是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同,监察委员会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五、证据

(一)调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效力

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中,有权收集证据,这些证据对于查明违法犯罪事实起到决定性作用,应当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条。为了使监察机关调查获得的证据在移送公诉机关后可以直接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按此规定收集的证据,其效力才能与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获得的证据效力相同。如果监察机关认为某案件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则可以直接移送在监察调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检察院可以直接采用。

(二)严格排除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

如前所述,通过合法的程序及手段收集得来的证据均可用作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但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则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通过对这一法律规范的学习、理解,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监察法》中的证据制度比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适用更为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过程中获得的证据如果是非法证据并非必然排除,非法证据又可分为瑕疵证据与违法证据,其中瑕疵证据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后可以具有证据能力。而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只要是以违法方法如威胁、引诱等手段收集的证据均应当排除,类似于西方国家证据制度中的“毒树之果”理论,体现了我国监察机关严格依法取证的信心、决心,是程序法上的又一大进步。

六、监察机关的移送审查起诉权

(一)移送审查起诉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是两部并行的法律规范,但在这类案件的解决中存在一定的衔接:在侦办职务犯罪的案件中,监察委员会享有调查权,调查完毕后,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认为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有权决定移送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刑事诉讼法》中国家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受理案件来源也应当加上监察委员会的移送。

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中,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检察机关保留公诉权,这种调查、起诉分离的模式有利于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利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另外,这一模式有利于提高办案的正确率,检察院除了发挥自己刑事诉讼中的公诉职能外,也能更好地进行法律监督,与监察机关共同构成我国严密的监督网。

(二)监察对象的救济方式

我国《监察法》还赋予了监察对象相应的救济措施,被监察人员依法享有提出复审、复核的权利。接受监察机关调查的对象如果对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该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过对我国《监察法》的学习、领会,可以看出我国的监督体制正在完善,但是仅仅通过对这一法律规范的理论学习并不能解决实务中的所有问题,笔者期待各机关尽快制定具体工作细则,以保证《监察法》的有效施行。

參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法律出版社.2018.

[2]《刑事诉讼法学》编写组.刑事诉讼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

[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4]覃桃妮、覃汉宽.浅论检察权与监察权的关系.法治论坛·法学研究.2018.

[5]王爱平.从三个角度理解认识监察法.理论周刊.2018年5月31日版.

[6]高宪臣.学精悟透用好宪法监察法 谱写开封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新篇章.要闻.2018年6月1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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