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手段遏制“网络售假”

2018-08-30 08:07王俊
人民论坛 2018年19期
关键词:售假保证金网络平台

王俊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兴起,网络购物成为最常见的商品交易渠道。为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必须以法律手段遏制“网络售假”,通过健全“网络售假”法律法规,依法打击“网络售假”行為,从而有效遏制“网络售假”。

【关键词】“网络售假” 消费者 第三方平台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电子商务规模不断扩大,电子商务已正式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然而,近年来“网络售假”问题日益突出,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6年涉及“网络售假”的投诉占总量5.8%,“网络售假”已成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重要障碍。因此,必须要以法律手段遏制“网络售假”,借助立法、执法、司法全面遏制“网络售假”行为,营造健康的网络购物环境。

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交易行为

依法进行电商经营主体资格认证。遏制“网络售假”,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应将网络交易主体进行登记备案管理,鉴于部分中小卖家并不具备营业执照,其网络经营行为也较为短暂,仅局限于偶尔卖卖商品、处理一些旧货,要求全部卖家都进行工商登记难以操作,但对形成一定规模的卖家,必须要求该主体进行工商登记。与此同时,网络交易平台应针对所有的卖家进行实名认证,确保每一个店铺都能够对应实体信息,并经常对认证信息进行核实,防止仿冒信息行为。现阶段,第三方平台都能够做到实名信息认证,但仍需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并定期对实名信息进行核实。

明确第三方平台法律地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除买卖双方之外,第三方平台具有着重要的法律地位。一直以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性质上存在争议,有“百货公司说”和“中介公司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的出台,肯定了第三方平台具有“中介”性质,认为第三方平台具有提供网页空间、信息发布、支付保障等相关义务,除自营商品之外,不承担网络交易商品的品质保障,除非第三方平台作出相关承诺。但事实上,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第三方平台均会在网络交易信息中表明平台商品具有品质保障,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承诺,一旦网络平台中出现售假行为,第三方平台也应承担相关责任,并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

降低“网络售假”入刑门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对违法行为最为严厉的打击,对违法人员最高的震慑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一百四十九条、一百五十条对售假行为有着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此种规定的门槛较高,为更好地打击“网络售假”行为,应降低“网络售假”入刑门槛。笔者认为,网络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应以10件或5000元作为入刑起点,既可以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网络售假”的震慑作用,又不会导致刑罚过度产生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在相关罚金方面也应加大力度,坚决打击“网络售假”行为。

依法打击“网络售假”行为,营造多元共治新格局

发挥第三方平台核心作用。第三方平台是遏制“网络售假”最重要主体,其自身在技术和管理上具有先天性优势,容易甄别假冒伪劣商品,起到精准打击作用。依法打击“网络售假”行为,营造多元共治新格局,仍需要持续发挥第三方平台的核心作用,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切实履行平台责任。第三方平台需要履行自身责任,比如,核实经营者信息、提供安全服务、保留交易证据,通过这些方式能够有效察觉网络虚假商品,做到从源头预防虚假商品进入市场,最大程度降低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第二,创设质量担保机制。第三方平台应积极创设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设置消费者保证金提取、管理、使用以及退还规则,通过规则制定限制“网络售假”行为。第三,完善平台反馈机制。在网络平台运行过程中,针对消费者假货信息投诉应及日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消费者,对平台中存在涉及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进行曝光,将其纳入到黑名单中,同时设置信用评级。第四,与相关部门合作打假。网络平台遏制“网络售假”并不具备相应的执法权,其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积极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将线上打假与线下打假进行结合,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打假活动。

邀请品牌配合打假活动。假冒伪劣商品对真正的品牌具有一定的威胁,不仅影响正品的销量,更会对正品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在遏制“网络售假”行为中,正品品牌应该参与其中,配合相关的打击活动。一是协助相关部门甄别和筛选假货信息。假冒伪劣产品的甄别与认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而正品品牌在技术上具有先天性优势,其应该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假冒伪劣产品的甄别工作,通过专业鉴定筛选出假冒伪劣产品。二是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品牌信誉。正品品牌应在各大网络平台中搜索产品,通过授权情况查询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一旦发现该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应及时与工商部门联系,共同遏制“网络售假”。

强化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对于假货的甄别能力有限,应积极提高消费者甄别能力,树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当消费者受到假货侵扰时,应积极举证,与“网络售假”行为进行对抗,寻求第三方平台、工商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帮助,并利用“7天无理由退换”等约定,拒绝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优化“网络售假”举证责任,鉴于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应由商家积极举证,实施举证责任倒置,让消费者更容易与“网络售假”进行斗争,降低举证压力。

加重“网络售假”违法成本,营造安全稳定的网络空间

提高网店保证金数额。我国诸多网络平台都设置保证金制度,但普遍保证金数额较低,对售假者并不会产生太大的约束力,从而无法控制“网络售假”行为。第三方平台应提高保证金数额,建议将保证金数额提升至5-10万元,一旦平台发现并认定商家存在“网络售假”行为,就具备扣罚商家保证金行为。同时,第三方平台还可设置保证金浮动制度,基于商家的信用和投诉情况设置浮动保证金,鼓励商家进行诚信经营。

构建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体系是商家经营和产品质量的一种反馈,更是顺应我国信用评级制度的发展趋势。在诸多电子商务平台中,消费者都可以基于商家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评价,并为其他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提供参考,鉴于信用评价对商家销量十分重要,不少商家存在伪造信用、虚假评价的现象,第三方平台应全面禁止该种行为,并对涉事商家严肃处理,构建真正信用评价机制。同时,网络信用评价机制可以与社会信用体系进行连接,企业在网络中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也应纳入到失信惩戒之中,从而更加震慑“网络售假”行为。

利用惩罚性赔偿提高售假成本。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都涉及惩罚性赔偿,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需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金额的3倍予以赔偿,如网络平台明知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网络平台需支付消费者购买金额的10倍予以赔偿。但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惩罚性规定并不足以震慑“网络售假”,应进一步提高惩罚性赔偿金额,建议将惩罚性赔偿金额提升至20倍,通过更加巨额的赔偿金额限制“网络售假”行为,并充分调动起消费者打击“网络售假”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①沈玉忠:《“网络售假”的法律应对》,《中国流通经济》,2018年第3期。

②吕斌:《电商售假之痛何时休》,《法人》,2017年第4期。

责编/肖晗题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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