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2018-08-31 10:58李棒周祖范
西部论丛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产权制度完善

李棒 周祖范

摘 要:2018年7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正式施行,这就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日益明显。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是弱者之间的联合,具有合作性之目的,这就说明和商业性公司还是有所区别的,因此农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方面不能完全照搬公司法相关规定,而是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设计,并对农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创新。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产权制度;完善

引言

农业合作社是弱者之间的联合,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农民社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热情也水涨船高。而农业现代化的核心要素是走集约化之路,扩大生产规模和提升整体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的重要方式。1提高农业科技化水平是我国农村发展农业经济的迫切需求,而产业化经营是其前进的必经之路。提高农民的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平稳前进,相互协调,建设新时代新农村是我们建设合作社的终极目标。内部治理结构上的缺陷与不足,己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内部治理

1.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和特征

(1)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特有的概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合作社的范畴,其具有民主意思自治的特质,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要成员的联合体,他们通过相互联合、民主管理,从而形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与国际通行概念在本质上是近似的,但细究之下则可以发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一是一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二为社员资格相对单一,以农民为主;三则经营范围具有专业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只限于农业,其经营经营活动仅限于为其社员提供服务;四是性质是民主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宗旨是为了服务农民,发展经济

1.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内部治理结构的设立目的是优化配置合作社社员与经营者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关系,使经营者的决策与合作社社员的利益相符,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的设立宗旨。2内部治理,我们遵从公司法的角度,就是公司所有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制衡,实现对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相协调的目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常态,其社员通常是农民,然而当下农民的整体素质较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控制权掌握在部分精英手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更加凸显,所以委托代理关系就会出现不对称的情形。

2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随着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农业合作社就在法制的轨道内雨后春笋般的增加,十几年的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问题也慢慢出现。

2.1内部治理机构设置问题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的比较晚,很多机制并不成熟,可以说大多数农业合作社都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从法律角度看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一是立法本身对内部治理结构设置的不合理导致与我国国情不相符合。二是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换句话说,制度本身设计是合理完备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没能够实施到位。

2.2治理机构权力配置以及制衡机制方面的问题

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三权相互制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的标志,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出现的产权不明晰以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普遍存在,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施以更好的效果。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完善措施

3.1宏观上,加大扶持力度,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支持

(1)政策支持

新型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政府对农业合作社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投入。政府必须在税收上予以优惠,激发更多新型农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

(2)资金支持

当合作社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可以引入投资股金的机制,投资股金与入股最大的区别就是投资股金允许享有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但不像入股金那样在经营过程中获得收益,也不需要承担风险。

3.2微观上,完善产权和“三会”制度

(1)完善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的复杂性之处主要在于共有产权的模糊性,很多精英社员利用这一漏洞大肆对共有资产进行夺取,从而损害普通社员的权利。每一次合作社进行增资扩股,都必须详细登记入股社员,并在每年举行的社员大会上登记变更社员的基本情况,以免遗失变更的社员,以此来保证农业合作社产权主体的清晰明确。每次出账、入账都能得到一定的记录,完善共有产权的制度迫在眉睫。

(2)完善“三会”制度

三会制度存在于合作社已是有名无实,不能明确履行自己的权利,只有把“三会”的具体组成人员具体化,通过分配定额数量的非职工理事,来约束合作社的经营者,以防他们对合作社发展的一些重要问题獨断专行,不顾社员的利益,大权独揽;另一方面,通过非职工理事和职工理事共同努力,从多渠道对合作社的发展提出意见,强化了合作社发展决策的理性。就是等同于,导入非职工理事对于合作社的发展是极为好的。然而,在引入的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标准,从各个方面去考核、选任人才,真正对合作社的成长负责。

4.结语

农业合作社如果它想要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还是需要学习公司等经济组织的优秀成果,从当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再去完善、武装自身,倒逼其能够形成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推动社会的经济实力的整体提高。其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合作社治理结构上赋予合作社更多的自治空间,但是产权制度的模糊性和三会制度的虚构化,给现实中的合作社行动效率带来诸多不便,本文以微薄之力,呼吁以其得到更好的完善。

注文:

1张祥茂:“论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农村社会的作用”,《中国合作经济》,2005年版,第53页。

2黄胜忠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及其绩效实证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5年第5期,第38页。

作者简介:李棒,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周祖范,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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