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校园安全事故,学校不能承担无限责任

2018-09-01 06:51王纪群
教书育人·教师新概念 2018年8期
关键词:现行法律法规条款

王纪群

近日,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发生在该县某中学的校园内伤害案,一个孩子的眼球被玻璃扎伤,造成十级伤残。法院酌定被告某中学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学校和教师都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意外发生时,校方没能及时制止,明显在管理上存在失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有的网友表示不满,认为教师不是保育员;有的网友表示,学校责任无可推卸,但是担责多少值得商榷。

近年来,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且一旦发生,处理结果争议颇多,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安全、有效预防和处理校园安全事故,对校园安全进行国家立法势在必行。

首先,是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需要。现行法律中,如《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虽有条款涉及校园安全和学生权益,但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在法规层面,针对校园安全制定的地方及部委规章,因缺少国务院统一制定的行政法规而存在内容交叉、条文笼统、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对校园安全进行立法,可以有效完善已有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

其次,是厘清政府、学校、家庭权责的需要。校园安全涉及面广、原因复杂,减少和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学校的职责,也是家庭、政府相关部门及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对学校在学生安全问题方面的责任进行了界定,但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还没有划分清楚,导致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受到侵害的家长便会不分青红皂白地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学校,使学校承担过多的责任,阻碍了校园安全工作的开展。对校园安全进行国家立法,可以明确政府、学校、家庭的权责,使学校更好地做好校园安全工作。

再次,是妥善处理校园安全事故的需要。学校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应该以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为目的。但是,由于现行法律中涉及校园安全和学生权益的条款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一旦校园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此类事件中常常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法院在裁决此类事件时也常常因没有明晰的法律条款而导致相关责任主体对处理结果不满。对校园安全进行立法,可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确立事故处理的程序、建立行政调解制度、落实赔偿责任等。

校园安全立法,既可填补我国法律的空白,又能使对校园安全事故的处理有法可依,从而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安全、保障学校的利益、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校园安全立法,亟须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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