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2018-09-01 09:39郭颂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
关键词:版权数字出版版权保护

郭颂华

摘 要:数字出版是指用数字化的技术从事出版的活动,是建立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存储技术等高新技术基础上,融合并超越了传统出版内容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出版产业。当前,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仍然在以几何级数更新迭代,数字出版行业顺应计算机和网络时代的发展,会成为出版业未来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在数字出版方兴未艾的大背景下,传统的版权保护已经滞后于现代技术的发展,数字出版对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法律要求。

关键词:数字出版;版权;版权保护

一、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1.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仍然淡薄

首先,权利人不能树立正确的数字版权保护意识,一方面是放任自己的纸质作品被以数字化方式置于网络上传播,另一方面是剽窃他人作品内容。其次,网络内容经营者,利用网络传播便捷、成本低廉的特点,随意使用和传播权利人的作品。再次,大众消费者法律意識缺乏,利用数字出版的易复制性、易传播性,随意复制和传播,客观上助长了靠侵权牟利的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2.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尚不完备

为应对网络飞速发展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在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在2006年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侵权形态、权利限制等内容做了规定,但是都没有准确界定数字出版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和规范。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害他人作品权利的行为的定罪标准。此外,与数字出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但是,这些有关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规定,不但零散、不系统、法律位阶低,而且相对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对知识产权影响的发展,已经滞后。

3.行政监管存在困难

我国的出版行业有特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这些部门的传统监管方式往往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面对庞大的网络侵权,行政监管系统处于被动执法的局面。同时,由于法律上存在空白和模糊的地带,也为行政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比如,数字出版在法律上的概念尚不明确,法律对于物理出版物有明确的分类:即期刊、报纸、图书、音像制品等,不同类别的出版物的管理方式不同,这样就在网络上出现了以其他出版物的名义侵权的现象,导致执法方法和程度上的偏差,降低了打击数字出版版权侵权的力度。

二、如何加强数字出版版权的法律保护

加强数字出版版权的法律保护,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确立合理的数字版权授权模式,明确授权范围

目前国内外常见的授权模式有以下几种:自行授权,即权利人与使用者直接签约的模式;代理授权,即出版商代为授权和专业版权代理公司代为授权的模式;集体许可,即由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根据权利人授权,代表权利人进行数字出版授权的模式;交叉许可,即权利人以授权个人或组织用其作品为条件,换取权利人使用他人或组织版权作品的权利的授权模式;默示许可,即便权利人未明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版权人的行为足以推定版权人对某人使用其作品不表示反对。实践中较为普遍的自行授权、代理授权、集体许可中,自行授权风险小、直接、安全,但是权利人的负担较重,代理授权、集体许可减轻了对权利人时间、精力、法律能力的要求,但是对版权中介组织的要求则大大提高。对于授权范围,相比于传统出版,数字出版版权的授权范围应当扩展。

2.进一步完善版权登记和监管体系

政府在加强版权保护方面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第一,研究建立版权登记、交易制度,更好的提供查询、权利认证及执法取证等相关的具有政府公信力的服务,记录版权的交易和权力转移痕迹,提供版权追踪、检索的监管技术;第二,依据目前的工作成果打造一个以提供便捷查询、数字出版认证的内容丰富的版权资源数据库平台;第三,制订统一的网络授权使用费指导标准,制订可遵循的图书出版合同范本和数字出版的许可付酬指导标准。

3.加大侵犯数字出版版权的惩罚力度

数字出版版权具有侵权成本低、赔偿额度不易提高的特点,再加之诉讼成本高,诉讼程序繁琐,使得很多权利受侵害者放弃起诉。正是为了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我国首家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建立之后,一直把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额度作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改革的重点之一。针对数字版权的版权保护,除了通过司法途径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有关立法或者行政部门也应当考虑制订网络领域使用作品的报酬办法和数字版权的侵权赔偿标准,加大惩戒力度,提高法定赔偿标准,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

三、小结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必须要重视产权制度的完善工作,只有各种所有制经济和工薪的财产得到法律的有效的保护,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安全进行,才能确保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的运行,这样也可以增强经济发展的创业动力,给新生经济体注入活力,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高晓奇.论网络数字财产权的性质与私法保护[D].华南理工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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