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婚内损害配偶权益行为的处理

2018-09-01 09:39李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

李勇

摘 要:家事案件中,一方出于多分多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自私目的,往往在婚内就实施了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上述行为均是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行为,毋庸置疑地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而配偶在婚内通过何种途径、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值得司法界关注和研究,本文现就婚内实施损害配偶权益的行为,谈些个人的观点看法,以期抛砖引玉,引起更深入的思考。

关键词:损害行为;分割财产;撤销返还

家事婚姻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往往企图在离婚时分割占有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在婚内就采取了各种方法,实施了转移隐匿财产和伪造债务的行为,这些行为损害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作为权益受损的配偶,应当在察觉到这种行为时,就果断地采取法律手段,坚决地予以制止,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一、婚内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的类型

1.包养情人并为之花费巨款

受享乐思想的侵蚀,一些所谓的“成功人士”(以此代称包养一方)存在包养情人的行为,为维系这种情人关系,“成功人士”往往主动或被动地赠送情人钱物,或为其购置房產、汽车等价值巨大的资产。该种类型的购置赠送等行为,毋庸置疑地损害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至于一些贪官利用权力寻租,伙同情妇受贿的情形,因收受的财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涉嫌刑事犯罪,则另当别论。

2.有婚外情而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该种类型专指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已有或保持着长期稳定的不当婚外关系,并有离婚的企图,为更多的占有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婚内实施的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该种类型的转移隐匿财产行为,具有实施早、周期长、隐蔽性强的特点。当事者往往采取隐蔽转移钱款,以情人名义购置房产,伪造债务甚至虚假诉讼等五花八门的手段,刻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3.为多占财产而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该种类型一般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已是名存实亡,只是出于安抚老人、避免影响孩子等原因,暂时维持着夫妻关系,但离婚已是必然选择,仅是时间的早晚而已。当事者往往自私心作祟,认为自己为家庭作出了更大的贡献,或认为自己是家庭财富的主要创造者,或认为配偶是造成夫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等所谓理由,而提前预做准备,实施了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二、救济的法律依据

无论上述行为者出于什么原因和目的,而在婚内实施了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配偶而言都是感情上的背叛和伤害,经济上的损失和侵害。感情的问题法律无法干涉和调整,但经济上的损失和侵害,法律则应予保护和制止。作为受损害的一方,有无法律依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答案是肯定的,具体依据如下:

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2款则规定的更为明确,即“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第1款要义在于强调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重点落在“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或妻为情人购置房产车辆等,显然是隐瞒配偶,当然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更非“日常生活需要”,因此对于上述情形,配偶完全可以要求返还财产。

2.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的概念,学界早已提出并取得共识,此次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法律对于良好风俗的尊重和认可,也再次验证了“法律是对道德的最低要求”这一法谚。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它的涉及面较广,例如:违反性道德行为、赌博行为、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等。

3.接受一方系不当得利

无论是购置赠予财产的一方,还是接受财物的一方,因系婚外情关系,本身就是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是对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出轨的一方无权单独处分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财产;接受财物的一方,因没有法律依据无偿取得他人的共有财产,显然是不当得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应具备的三个条件:①受让人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对照上述规定,接受财物的一方显然是不符合的。

三、受损害方救济的法律途径

针对上述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一、二种类型,权益受损的配偶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馈赠物品的配偶一方行为无效或返还财物,具体的法律救济途径如下:

1.以无权处分或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财产

关于无权处分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明确约定或特殊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无偿赠予“情人”财产显然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情人”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即不当得利。无偿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情人”,从接受赠予财产的“情人”角度分析,其显属不当得利。首先,其是无偿获得财产,没有支付对价,其获得没有法律依据,其所得利益是不当利益。其次,其获得财产的行为,造成了他人利益受损,即赠予财产者的配偶,原因如上所述。该赠予行为显然侵犯了赠予财产者配偶的利益,造成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其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者,利益当然受到侵犯。因此其完全可以受赠予者系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受赠予的财产。

2.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之前有较大争议。通常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系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关系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依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度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显然是立足于日益增多的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现象,为保护夫妻利益受损一方的权益,和医疗救治的紧急情况,而作的例外规定。该法律规定无疑为夫妻权益受损害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四、法律建议

1.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

因法律不可能解決婚外情问题,只能解决由婚外情而引发的民事争议和刑事案件。而要减少这种违背道德事件的发生,归根结底只能通过提升国民的道德水平。而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必须予以大力宣传,发挥其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的引领作用。

2.加强法制宣传

关于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不仅广大群众对此知之甚少,就是法律业界人士也很少操作,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得到有效的适用,是十分遗憾的。因此有必要,对能够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展开广泛的法治宣传,使人民群众更加知法懂法,才能很好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职能部门及人民法院的强力保护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稳定器,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才能保持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充分发挥地政府职能部门及人民法院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该作用的充分发挥,不仅能够在个案中对妇女权益予以维护,同时对净化社会风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起到重要的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