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苏轼与科举制度

2018-09-02 14:46邵甜甜
文学教育·中旬版 2018年9期
关键词:赏析苏轼

内容摘要:苏轼对科举考试的规则和取士的方法、考试内容、严出官之制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独到的见解。苏轼所提科举制度改革意见不见得被统治者采纳,但他对北宋科举制度的认识是深刻清醒的。苏轼在这篇札子中用自己的语言艺术将自己的对当时科举制度相关方面的不认同以及建议表达了出来。

关键词:苏轼 《放榜后论贡举合行事件》 赏析

苏轼(1037—1101),字子瞻,又子仲,谥号“文忠”,眉州眉山(四川眉州)人,北宋著名文学家。苏轼不仅在诗文词方面非常卓越,而且他在公文创作方面,策、策论、书、表、状、论、奏议、敕、启等公文诸体皆有涉足,公文中含思辨之美,多雄辩滔滔气势纵横,议论与文采交融,感情与理智并注,语言明快畅达,具有独特的艺术特色。

熙宁二年,王安石开始变法后动议神宗改贡举制度,神宗深知贡举之弊,且本人笃意经学,加之认为诗赋取士使西北人才选出过少,遂下诏令众大臣议论科举改制一事,此提议遭到一些大臣的反对,苏轼便在其中,反对兴学及罢诗赋改经义。王安石力主改制,熙宁三年,王安石升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开启了科举改革的步伐。熙宁变法的成果随着神宗去世、哲宗即位而大都废除。哲宗年幼,高太后听政,一直反对新法,召反对变法派的大臣回朝,但是科举改革的相关制度却被保留了下来,科举科目、内容不变。

《放榜后论贡举合行事件》这篇公文是作者在当年科举放榜之后所写,针对当时礼部奏名进士、诸科及第出身一千一百二十二人等诸多科举制度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所提出的见解。

苏轼作为从科举中选拔出来的官员,又任过地方的监试官,对科举制度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现在施行的科举制度致使北宋朝廷存在的冗官现象比较严重,因此苏轼在这篇札子中第一个提出来的便是冗官之弊。苏轼认为北宋的冗官之弊和入仕之源有极大的关系,北宋除了进士、明经、诸科取士之外,还有恩荫授官及特奏名。哲宗初年,殿试不再黜落,一列特奏,便为进士。为此苏轼上《论特奏名》,“臣等伏见恩榜得官之人布在州县,例皆垂老,别无进望,惟务黜货以为归计,贪冒不职,十人面九。”所以在《放榜后论贡举合行事件》中,苏轼说道“恩泽既滥,名器自轻,非祖宗本意也。”[1]请求严格殿试取士制度,对特奏名进士实施考核,恩荫授官者也要参加考试。文官考策论,武官考弓马、法律,规定录取定额;设定年龄限制,超过一定年龄则许出官。举子升甲之法也应该改革,“今者南省十人已上,及别试第一人,国学开封解元,武举第一人,经明行修举人,与凡该特奏名人正及第者,皆著令升一甲。”苏轼认为举子升甲之法已经失去等级升降的作用,“士不复以升甲为荣”“恩不归于人主”,建议除去南省逐场第一人外,其余更不升甲。恢复殿试黜落制度,仁宗嘉祐二年殿试者始免黜落,至哲宗继位时,殿试免黜落制度衍生出弊病,更加重了北宋中后期的冗官冗员。因此苏轼建议“将来殿试,除放合格人外,其余并皆黜落,或乞以分数立额取人”。

针对科举考试命题,苏轼在《谢秋赋试官启》中写到:“命题其易,而不肖者无所兼容;用法至寬,而犯令者未尝苟免。观其法文于策,足以尽人之材。讲求先圣之心,考其诗义;深悲古学之废,讯以历书。不泥于古,不牵于今。非有苛碎难知之文,将观磊落不羁之士。”[2]这段字里行间都流露出苏轼对科举考试命题的看法和期望。苏轼认为科举考试的命题应该具有这样的功能:既能考察学子的能力,又能传承先贤古学;既能选拔优秀人才,又不至于艰深难懂;既能引领时代文风,又能激励学子奋发向上。而现在的礼部立法:“今后科场差试官三人者,一人诗赋,二人经义。差两人者,诗赋、经义各一人。”诗赋经义各取专才。苏轼认为这样考试官员的分配不利于选取出优秀人才。在元祐二年诗赋取士恢复以后,改习诗赋的举子逐渐增多,礼部此次所立的科举新规,暗含诗赋能者便可为官之意。这样的举动无异于告诉各位举子,朝廷现在想要能诗赋者为官。因此苏轼指出:“今后差使官,不拘经义、诗赋,专务选择有才学之人”。

在公文创作上,苏轼常用举例说明,“臣近领贡举”来作为叙述事情的开头,而接下来的“臣近领贡举,侍立殿上,祗候放榜,伏见举人程试,有犯皇帝旧名者。有旨特许依本等赐第。又有犯真宗旧名者,执政亦乞依例收录,而陛下亲发德音,以谓此人犯祖宗庙讳,不可不降等。已而又有犯僖宗庙讳者,有旨押出。”依次用三个事例,即“我看到举人考试,有冒犯皇帝的旧名。有圣旨特许按照本来的等级赏赐宅邸。又有侵犯真宗旧名称的,执政也请求按照惯例收录,而陛下亲自发布德音,认为此人违犯祖宗的庙讳,不可不降低等级。不久,又有人冒犯僖宗庙忌讳的人,有圣旨将其押走。”这一大段文字都是苏轼在为自己下面为自己的意见作铺设。他先从正统思想做一般的推论,认为圣上对冒犯皇帝旧名之人做出相应的惩处,体现了“卑躬尊祖之意”;然后汲取各种思想从更深广的方面立论,即圣上的“严于取士之法”,这才是这篇札子的内容关键。紧接着用“臣备位禁近,固当推广圣意,将顺其美而补其所未备,谨具贡举合行事件,画一如左。”这一句话过渡,开始进入这篇札子的正题,即对“贡举合行事件”发表自己的意见。短短几句,既有对圣上的敬意,也有自己的思想,可见苏轼公文的语言平易自然,圆畅流美。

为突显当朝科举制度的弊病,苏轼用“而近岁流弊之极,杂犯亦或收录,遂使过省举人便同及第”与“伏见祖宗旧制,过省举人,一经殿试,黜落不少,既以慎重取人,又以见名器威福。”作了鲜明的对比,表现出就现阶段的科举取士的态度太过松懈,没有过去谨慎,选拔出来的人,资质不一。在表述升甲问题这点中,苏轼先将前朝做法,只有榜首第一和本场第一,在皇帝授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升甲写出来,即文中的“自来释褐举人,惟南省榜首或本场第一人唱名近下者,或有旨升一甲。然皆出自圣意,初无著令”。再将今天朝廷的做法,升甲名额大肆泛滥,正如札子中所写:“今者南省十人已上,及别试第一人,国学开封解元,武举第一人,经明行修举人,与凡该特奏名人正及第者,皆著令升一甲”。以前的制度是只有榜首第一或本场第一,在圣意允许下,才可升一甲。现在的科举制度已经变成只要是各科第一以及恩荫者,就可以直接升为一甲。经过这几处的鲜明对比,北宋现阶段施行的科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就显而易见。

苏轼针对礼部近期所立新规,很流畅地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指出其中的不行之处。礼部所立:“今后科场差试官三人者,一人诗赋,二人经义。差两人者,诗赋、经义各一人。”苏轼直接快速的给出自己的判断:“臣谓此法不可施行”。在最后一段中,苏轼很快表明自己的立场,不同意礼部的新规,随即道出自己的理由。“凡差试官,务在选择能文之士,若得其人,则治《易》及第不害其能问《春秋》经义,入官不害其能考诗赋。若不得人,纵用本科,不免错缪”。在差试问题上,不能按照礼部所给的方法:“诗赋、经义各一人”,这样的方法不利于选拔有才之士,真才实学之人应当是既能诗赋,也能明经义。“须自声律变为经义,则诗赋之士便充试官,何曾别求经义及第之人然后取士?若必用本科各考所试,则经义、诗、赋、策论四场,文理不同,亦须各差试官一人而后可。”苏轼用这句话来反驳礼部所立的新规,依此新规,科举可以直接分科录取就可,将考试分成经义、诗、赋、策论四场,按照每科成绩录取。这种科举取士显然是与当时朝廷选拔人才的初心相违背的,苏轼便用这样的说理将礼部所立新规贬的一无是处。

苏轼主要是想通过这篇札子向最高统治者表明自己对现阶段科举制度的态度,所以在这篇札子里几乎每一段都是欲扬先抑,在每段最后着重提出自己的想法。为了让最高统治者看到现行科举制度的弊端,举前朝的例子,通过今昔对比。整篇札子语言明畅,说理性非常强,能够让阅读的人清晰理解作者自己表明的想法。

苏轼生活的年代恰值北宋科举改革,从这篇札子可以看出苏轼对北宋科举制度的清醒认识,看到了科举考试的规则和取士的方法、考试内容、严出官之制方面存在弊端,他以历史发展的眼光看待科举改革,同时提出比较理智的解决方法。苏轼积极参与北宋科举制度的调整和改革,对科举制度的弊端有深刻的认识,对科举制度的改革方法见解独到。由于政治原因,苏轼对北宋科举制度的改革实际上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苏轼提出的改革意见都没有被统治者采纳,更不用说作为制度落实和实施。总体而言,苏轼独到的见解,理性的态度和批判精神极具价值,为北宋科举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作出一定的贡献。

札子的语言要经过反复推敲定夺,当中的一些写作手法是值得现代公文写作借鉴的。在苏轼这篇札子中,多处使用诸如“伏”这种表示尊敬的词,可想而知,在写公文的时候苏轼是怀着怎样敬畏的态度。整篇札子,苏轼都是先通过举例子来委婉显现出当下科举制度的弊端,让阅读的人比较好接受这样糟糕现实情况。紧接着再非常坚定的表达出自己的态度,这些科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得到解决,同时将自己的方法提出来。现代公文写作时,先通过举例含蓄表达出存在的問题,再表明态度和提出自己的意见,这种写作思路也许可以让阅读的人更好地接受。

注 释

[1](宋)苏轼.《东坡全集》(卷53).吉林出版集团,2005年,第797页.

[2](宋)苏轼.《东坡全集》(卷71).吉林出版集团,2005年,第1049页.

(作者介绍:邵甜甜,扬州大学文学院秘书学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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