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中国海洋贸易争端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2018-09-03 08:41王凯旋
西部论丛 2018年8期

王凯旋

摘 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系我国近年来的重大国际政治经济举措之一。它的推出,有利于统筹陆海,促进全方位开放的贸易新格局的形成。积极推动海洋经济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建设海洋经济合作发展平台,开发跨区域合作发展平台,纵观历史上海洋贸易霸权的更迭,其实质都是经历世界大战后势力格局的重新洗牌,而在当今全球一体化发展的主旋律下,中国要实现和平崛起的伟大目标,从最初构想到最终成为海洋贸易大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意义都不容忽视。

关键词:海洋法公约 一带一路 争端与合作 国际经贸关系

一、中国与国际海洋法公约

1982年12月10日,155个国家和国际实体经过近9年谈判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牙买加蒙特哥湾开放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涵盖了海洋利用和海洋资源的几乎所有方面,被誉为“海洋宪章”,其历史地位仅次于《联合国宪章》。中国从始至终参与了谈判会议的整个进程,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通过和普遍性做出了贡献:在协商中坚持和平发展原则,至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为中国司法裁判的正式法律渊源。《公约》集中体现了我国所追求的政治利益和法律权益,公约的生效,无疑有利于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并扩大了毗邻区和专属经济区管辖权;有利于维护我国作为公约的先驱缔约国所取得的长远利益;也有利于提升和维护我国的海洋形象。

二、海洋法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一般而言,我国主导或参与的国际条约不能作为国内亦或是涉外案件司法裁判的正式法律渊源(即审判依据),且在我国宪法和其他纲领性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有关当事方并不能直接依照国际公约的条文直接向我国司法机关控告。首先,如果条约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属于抽象性立法,此种条约由于其对象不特定且应当反复适用一般为抽象法律行为,其规定主要体现在规定国家等缔约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此类条款一般为间接适用。由于其对象在司法裁判中的对象特定性以及终局性而不能反复适用,故可以直接加以适用。

三、“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面临的挑战

(一)沿岸国家海域管辖区扩展争端

我国“海上21世纪丝绸之路”将经过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这两个国家,基于海洋法公约,领海基线向外延展12海里范围为领海,按照上述规定,各国船只都享有无害通过权。在实践中,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的实施造成了一些法律解释方面的问题,即海事强国与群岛国家在群岛海道的划定及其制度上也存在持续的争议。“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构建将无可避免地需要去处理使用专属经济区的问题,该区域自测定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向外扩展至最远200海里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及公海的第88 条至第115 条均引入了专属经济区概念,因为它们彼此兼容。在公海问题上,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約》显然不是关涉专属经济区利用的唯一法律渊源。是否应当顾及主权领海国家的管辖权成为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毗邻区重合导致的势力摩擦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面对的是南中国海这一片非常复杂的海域,而南海除了岛屿的主权争端之外,另一个难题便是海域划界。尽管大陆架在地理上的范围大于200 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两种制度均在大陆架范围内得以实施,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合,但两种制度之间缺乏调和与统一,对于这种争端,根据判例和长期磋商,各国最终认定协商处理是解决此种争议的最佳方式,但是我们经常发现即便如此,双边的摩擦依然难以避免,例如2015年中国与菲律宾基于南海问题的仲裁案以及各种层出不穷的两方因在重合区域内开发海洋资源等行为产生的摩擦。

(三)公海物权归属及管辖争议导致的海洋保护问题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将通过一大片被称为公海的水域,在公海问题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留了1958 年《公海公约》的条款,宣告公海对包括内陆国在内的一切国家开放,重申主张对公海的主权都是无效行为,公海的另一难题是海洋环境的保护,航海技术巨大进步的当今世界,海洋环保问题日趋严峻,“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不得不面对处理海洋环境保护的问题,海洋法公约以条约形式明确了一切国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则即“普遍义务原则”要求各国在依据其环境政策行使资源开发主权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从而对海洋环境保护问题造成更没有节制的开采利用和循环可再生保护,其直接影响到渔业这一重要资源的再生,而就目前来看,这一系列规定所导致的政治-利益的“蝴蝶效应”等问题越发突出的情况让然严峻。

四、适用海洋法公约及强制性裁决解决争端寻求合作的意义初探

如上文所述,划界争端是现在国际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之间最为普遍的案件,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习惯把国际法庭当做海洋争端的解决机构,但是从条文规定而言,这并非是排除海洋划界争端的最佳裁判方式。从而构建由我国主导的区域性海商法框架,包含冲突规范和程序规范在内的海事国际私法规则相辅相成、相互借重的区域性海商法律框架,以此种方式促进沿线国家海商法律制度趋同发展,更能够确保跨国海事纠纷处理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对于区内各国间海事法律冲突的解决也更为有效。

五、总结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始于中国,向东连接东亚,向南通过印度洋连接到北非,随着新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与沿线国家特别是东盟地区之间的海运贸易规模定会日益扩大。我们处在一个动荡、复杂且充满机遇的时代,迫切需要以实践弥补成文法体系的不足,带动区域国际法框架的形成,使国际法更充分为我们所用并成为我们构建新型大国形象的有效工具,才能在大洋贸易中找到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