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制度对意定监护作用

2018-09-03 08:41郑文慧
西部论丛 2018年8期
关键词:作用

郑文慧

摘 要:意定监护制度是一种对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我国的意定监护是在2017年纳入了《民法总则》之中。公证制度可以利用其特有的法律证据效力等法律的相关职能,能够起到意定的监护作用,能够对成年人进行有效的监护。本文主要分析了意定监护的价值,公证制度对意定监护制度产生的作用以及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公证的现状。通过分析公证制度的介入,能够推动意定监护制度的稳定发展,能够满足成年人对监护的客观需求。

关键词:公证制度 意定监护 作用

一、意定监护制度的价值

(一)理念价值

相比于法定监护来说,意定监护具有其不具有的一种优势,就是能够充分的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定监护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在一定的程度可能做不到尊重双方的意见。但是意定监护就比较灵活,它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能够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主要体现在当事人预先对自身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对权利的处分以及事务决定权的转移,方式更为灵活,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只要是双方协商通过就可以完成商榷。

(二)现实意义

意定监护不仅具有理念价值,还具有现实意义。意定监护主要是针对成年人来说,尤其是老年人,老年人面临的各项风险都比较大,容易在出现意外的时候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尤其是我國目前处于人口老龄化的阶段,老年人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多。社会面临的不仅仅是劳动力的减弱,老年人的身体健康以及老年人的监护问题都成为了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增长以及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解决老年人的问题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而意定监护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压力,能够缓解老年人的一些监护问题。意定监护能够使法律规定的有血缘关系以外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也可以对老年人进行监护,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相辅相成,更能够促进我国对老年人监护的发展,是满足我国的国情的需要的。

二、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公证的现状

(一)意定监护缺乏可操作的具体内容

我国是在2017年在《民法总则》中提出,但是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没有具体的可操作化的内容,缺乏配套的保障制度。例如一些具体的行为,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的时候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是否需要对协商的内容进行公证,如果需要公证,应该由哪些机关进行公证等等问题。这些都需要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意定监护的具体可操作化的内容需要进行完善,可以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例如,日本在《关于任意监护契约的法律》中提出任意监护需要在公权力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奥地利以及瑞士也都就预防性代理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被代理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可以根据事前确立的合同,代理权产生效力;德国也陆续完善了对意定监护的制度。

(二)意定监护缺乏必要的程序要件

对于意定监护,我国将人群扩大为了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象不再仅仅是老年人。这表示我国的意定监护取得了发展。但是在意定监护中还缺乏完善的程序,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监护协议在意定监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仅规定了被监护人的预防性授权的范围,还规定了意定监护的存续期间以及监护人权限等主要的事项,这些规定都有可能对第三人的直接利益产生影响,因此,这些规定一定要完善,一定要有必要的形式要件。完善相关的程序要件,不仅保证了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还能够对信息进行登记保存。对于社会的稳定也具有一定的作用。日本对于任意监护提出了任意监护的合同必须要进行公证证书的方式进行公证才能够有效。公证证书的公证是任意监护关系成立的前提。我们也可以通过借鉴日本的仁义公证的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适当的完善。充分发挥公证机关的作用以及其社会责任。因此,可以完善意定监护的程序要件,在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签订了意定监护的协议之后,必须要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只有审核通过的,由相关机关出具意定监护的公证证书,从而签订的协议生效。这样的公证不仅能够起到对信息进行登记的作用,还会在出现纠纷以后,作为证据使用。

三、我国公证制度对意定监护制度产生的作用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公证制度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部分。公证制度主要是根据相关人员提出的申请,对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这种制度能够有效的保证我国法律的正确实施,能够稳定社会秩序,减少社会纠纷,从而能够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公证之后的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能够在出现纠纷的时候作为证据出现,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对社会有序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对于意定监护来说,公证制度能够很好的完善相关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能够最大限度的彰显人员,实现监护自由。公证制度能够保证意定监护的有效运行。

(一)沟通与宣传的作用

我国的公证机构到目前为止有3000多家,分布在全国的各个地方,并且对于这3000多家的公证机构还建立了中国公证协会进行统一的指导。公证机关的设立受到了老年人的青睐,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倾向于到公证机关办理相关的法律事项。公证机构能够保证相对的独立性与公正性,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免费的咨询、起草文书、代理登记以及监督执行等业务,能够赢得老年人的信赖。因此对意定监护中,公证制度的保障能够起到沟通与宣传的作用,积极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宣传意定监护的优势,能够提高老年人对意定监护的信赖度。

(二)保护与服务的作用

公证机构能够为申请法律公证服务的人提供全套的服务,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开始,一直到这个协议的终止。能够帮助申请人提供字面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能够帮助申请人在出现纠纷的时候能够作为证据出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制度对于意定监护也具有保护与服务的作用,成年人或者是老年人在申请意定监护的监护人时,必须要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然后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能够明确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通过公证行为能够对意定监护起到一定的保护与服务作用,保证意定监护的顺利推进。

(三)预防矛盾与纠纷的作用

意定监护不具有强制的法律性,有许多的问题模棱两可,对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监护的范围、内容等等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导致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还会因为矛盾与纠纷增加社会运行的成本。公证制度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制度,通过公证制度来保证意定监护的正常运行,能够使监护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清晰,监护范围与内容明晰,监护双方严格按照法律公证的协议进行行为指导。首先,签订的协议要明确规定监护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其次就是要对监护人在履行权利或义务时行为不当,抑或是没有按照规定的协议履行义务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通常来说,需要写在意定监护协议中内容主要包括人身照顾、就医、金融以及财产保护等多个方面的内容,然后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再根据公证机构的相关人员提供一些专业化的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协议更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以看出,公证制度对于意定监护来说,具有预防矛盾和纠纷的作用,能够降低社会运行的成本,这对于促进监护人双方及时履行义务的积极主动性具有一定的作用。

(四)保障与监督的作用

公证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已经比较完善,设立了多个模块,包括有公证遗嘱、抵押登记备案、赋强文书和执行文书、提存等开通了登记备案、查询等功能模块。经过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时开通了监护登记数据库,通过利用大数据能够更好的推进意定监护的发展。大数据的应用,能够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能够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可以使得意定监护更能产生广泛的社会效用。在意定监护中加强公证制度的保障,能够对意定监护的全过程进行保障与监督,不仅包括详细的询问记录,还包括登记入库、定期回访等监护执行。公证制度能够加强监护双方的沟通,提高他们彼此之间的信任度,同时也能够很好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同时也是对意定监护的一种监督与保障。

四、結语

意定监护是目前比较流行,满足社会运行需求的一种方式。能够对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是一种很好的监护选择方式,相比于法定监护更加具有灵活性,更加能够满足成年人的需求,充分的尊重他们的意愿。意定监护的行驶是一种私权利的运行,能够通过书面的形式,对监护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是在现实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导致一系列的纠纷的出现,影响社会的秩序,增加社会运行的成本。通过公证制度的保障能够使权利与义务更加清晰明了,能够保障双方及时行驶权利与履行义务。保障意定监护具有法律效力,更加细化了条文规范,提供了可操作化、具体的方案,能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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