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代表有效参与的路径初探

2018-09-03 03:47姜天丽
智富时代 2018年7期
关键词:制度

姜天丽

【摘 要】作为听证制度中的起始环节,听证代表选取的民主与科学关系到听证会的方方面面。我国第一次对听证制度进行规定是在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中,之后对听证代表选取制度一直处于不断调整和完善。面对听证制度这样的舶来品,目前存在着不少问题,要继续使用就必须进一步发展、完善和创新,才能使其原有功能发挥出来,使政府获得更多信任与支持。

【关键词】听证代表;代表选取;制度

一、行政听证代表有效参与的意义

听证代表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在于既要保障民主,还要保证效率,其选取环节对此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

(一)行政听证代表有效参与有利于增加信息搜集,保障民主

听证代表选取制度是将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及内容集中在一起的一项有效制度。听证于民是为了决策于民,作为选取代表的工具,它又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可靠保障。在听证代表的选取过程中不仅可以体现民主选举,还可以实现监督的目的,因为在一个透明的环境下进行的政策,政府会更多考虑到公民的利益。而选取哪个人,有怎样的标准,由有怎样的要求等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选择合适的听证代表不仅能有效促进听证会的完成,还能使人民信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二)行政听证代表有效参与可以保证决策更加科学,提高效率

通过选取适合的听证代表,能够让不同的利益诉求表达出来,广大群众的想法传达给政府,政府会充分考虑各个利益,结合已拟定的方案,经过反复讨论,选择最符合民意、最能给人民带来便利的方案。另外,民主选取听证代表,就增加相互沟通的渠道,就便于协调各方利益,这样的选择也会避免政府政策的片面性和盲目性,选择一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方案,更会增强公众对政策的认同感,进而便于政策的贯彻落实,这就体现了政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二、当前听证代表选取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最初对于听证会的参与,公众是抱着很大的期待的。实践中,却屡屡受挫。当前,听证代表选取不具有代表性,不能充分代表群众的利益,原因来自多个方面,主要有:

(一)听证代表选取制度的不完善

听证代表选取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是听证代表选取程序中出现“听证专业户”和政治冷漠的根本原因。《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于听证代表的人数、产生方式有一个原则性的指导,然而,有多少人参加,比例如何,如何产生等问题,却缺乏详细的规范,政府执行时就有很大的发挥空间。部分地方政府对于《办法》进一步完善、发展,但从总体来说,没有上升到行政规范,大部分地区还是缺少一种指导。听证代表的选取若像选取人大代表那样严格规范,拥有法律对其规范,明确要求听证代表产生方式、人数,就能防止出现听证会中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二)政府干预过多

在听证制度不断发展的今天,我们可以看到听证制度不断进步,相比之下更加公开透明,更加敢于尝试。就听证代表的选取来说:由之前的“聘请”到现在的“推荐”,已经有许多民主成分在里边了。但是,对于政府来说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最简单有效的应该是进一步简政放权。而作为利益代表的组织缺乏独立性,如果再不坚持回避制度,更加难以站在群众的角度替群众反映呼声。政府“倾向于选择‘比较好说话的代表。”我们看到的可能是形式上的“自愿报名”,本质上依旧是政府“选”,严重缺乏了代表的特征。

(三)政府宣传不到位,公民参与意识淡薄

听证会的信息都是政府通过公示向社会通知的,只有媒体的大量介入才能收到广大公民的关注。一般情况下,媒体重点关注的是听证会的现场和结果,这就让听证会代表的选取出现很少人参与的现象,这与政府的宣传力度密不可分。另一方面,中国传统的封建思想还是比较浓厚,加之长期的计划经济,公民对于政府更多的是服从和畏惧,所以,公民对于需要很强的民主意识的听证会就缺乏进一步的了解和参与热情。

三、听证代表有效参与的途径

听证代表有效参与如此重要而紧迫,其实现途径主要有:

(一)政府加大宣传听证会的相关知识,保证公民积极参与

听证会的宣传工作在召开听证会之前就应当要有充分的准备,在网络普及的今天需要利用好网络的宣传作用。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传统媒体的作用,用以保障最广大的群众能够了解听证会。对于听证会的意义和性质要重点把握,明确指出听证时间、报名时间和人数、报名要求及报名所需材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是通过制作相关的小动画、一段视频、向群众发放小画册等多种方式,向民众普及听证会的意义、程序、对于听证代表的要求等,让公民对于听证会有清楚充分的理解。尤其是对于民主意识较为淡薄的地区,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民主权利,鼓励其积极参与。

(二)完善听证代表选取制度相关法律法规

为保证听证代表选取过程更加公开、公正、民主,政府执行起来更加高效,听证代表选取制度需要细化。政府依据听证代表选取制度进行选择代表,就避免了许多问题的产生。一是确定听证代表总人数。在多地对《办法》的细化中,可以发现有许多地方的规定就非常具有借鉴意义。比如山西省提出依据城市规模对人数进行规定,人口大于等于百万的城市进行听证代表选取时,总人数就不能低于20人,人口小于百万的城市听证代表选取也不能少于15人,同时需要注意听证总人数也不能大于25,这一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听证会的效率。二是明确听证代表选取的比例。首先,对于听证代表中,应当增加代表群众的代表。《办法》中规定“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数的五分之二”,而其他五分之三为政府部门代表和经营者代表。相对来说消费者代表就没有那么专业,所以需要选择代表消费者的专家,帮助消费者维权。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代表内部的结构。消费者代表应特别重视中低收入代表的人数。因为听證内容对于不同的阶层,尤其对于中低收入者影响较大。三是明确听证代表选取的方式。选取听证代表关键在于能够代表人民,反映人民意见。实际运用时,不一定要固守一种选取方式,可以灵活使用抽样、委派、自愿报名等方式。例如:对于消费者代表选择抽样、固定代表与临时代表、利益团体自行产生相结合。要求政府做好方方面面的准备工作,确保每一环节真实有效。四是明确听证代表选取标准。听证代表的选取需要有一个可检验的标准,《办法》及各地的实施细则中对于听证代表标准中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年龄”可以直接实现,其他“有一定的政治思想觉悟”“有义务奉献精神”等这样的条件,执行起来难度较大。可以将其具体化,通过制定相关的问卷,简短而能够反映代表的相关基础能力,让每个参与报名的人填写问卷。

(三)加强对政府听证主管部门的监督

听证代表是兼职的,因而,监督机构对听证会的整个程序进行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加大舆论对听证代表选取过程的监督。保证舆论监督的重要因素是让新闻媒体独立,独立于政府机关。舆论监督不是简单的“上传下达”,而是实事求是地去展示整个听证会的过程,当然也包括听证代表选取的过程。另外,媒体的介入不仅仅是在听证会的过程,而且应当从听证代表选取开始,每一环节给予充分的重视,不仅仅重视结果,从关注过程当中实现监督。政府部门也应当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回答大家对于听证会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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