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先刑后民法律问题研究

2018-09-04 09:15孙大勇
世界家苑 2018年8期
关键词:赔偿诉讼时效

孙大勇

摘 要:中国司法实践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并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但完全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要求,故假冒商标刑事案件处理完结后损害赔偿部分可作为民事案件被单独提起。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实践中,多个商标、多种商品可在一个案件中起诉、审理。关于经济损失的认定问题,刑事判决认定的未销售假冒商品价值不能等同于犯罪嫌疑人侵权期间所获得利润或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利润损失,最终的赔偿额仍须由法院根据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原告维权支出费用及被告侵权性质、侵权行为等酌情判决。

关键词:商标侵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时效;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谢某在其经营的百货店内销售假冒涉案商标注册商标的白酒。市场执法人员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涉案商标注册商标的白酒19种共计3703瓶。经价格认证中心采用价格鉴证基准日公开的市场价值标准进行鉴定,上述被查扣的白酒中有10种无法出具价格鉴定结论,其余9种市场价值人民币794632元。2013年9月被告谢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谢某上述假冒涉案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判决其入狱服刑。鉴于被告的行为不仅触犯中国刑法的规定,同时亦对原告商标民事权利造成侵权,理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 0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等。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認为,被告谢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清楚,谢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人民法院不作处理,如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可另行起诉。至于本案经济损失的认定问题,刑事判决认定的未销售假冒商品价值人民币794632元不能等同于被告谢某侵权期间所获得利润或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利润损失,故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原告维权支出费用及被告侵权性质、侵权行为等,酌定被告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维权费用在内共计人民币12万元,原告要求过高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人民币120,000元。

法律思考与分析:

结合案例,笔者认为权利人在商标维权过程中面临以下几个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一、本案是否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侵权索赔?

司法实践中,因涉嫌犯罪而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我国刑事诉讼中特别设计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加以解决,如果没有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关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其中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中国司法实践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并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但完全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要求,故可作为民事案件被单独提起。本案正是在刑事案件处理完结后,方提起民事诉讼。

二、刑事案件处理完结后方提起民事诉讼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案权利人首先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其报案之日起中断。由于谢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刑事审查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本案的权利人正是在谢某案经过一审诉讼、二审诉讼并最终裁定生效后,方提起商标侵权的民事索赔诉讼。

三、犯罪人侵犯权利人多个商标,权利人可否通过一个案子解决?

我们知道专利侵权案件,不同的专利或者不同的产品(包括产品种类相同而型号不同的产品),一般是通过一专利一产品的方式提起诉讼进行审理,从而导致原告需要做大量的重复工作。本案涉及四个商标,而现场查获假冒涉案商标注册商标的白酒19种共计3703瓶之多。那么,商标侵权案件是否同样如此繁琐呢?本案判决给出了答案,即多个商标、多种商品可在一个案件中起诉、审理。

四、刑事判决认定的未销售假冒商品价值能否直接作为索赔依据确定权利人的侵权索赔数额?

关于本案经济损失的认定问题,刑事判决认定的未销售假冒商品价值人民币794632元不能等同于被告谢某侵权期间所获得利润或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利润损失,最终的赔偿额仍须由法院根据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原告维权支出费用及被告侵权性质、侵权行为等酌情判决。正是基于以上的考虑,权利人提出了30万的索赔额,最终判赔数额由人民法院酌定为120000元。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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