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社会担当

2018-09-08 11:02王琼磷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3期
关键词:社会责任司法法治

摘 要 随着法律越来越成为社会治理体系中最坚实的基础保障,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可程度也在增加,随之关注的重点越来越向法律的公信力和案件处理结果的社会接受程度转移。近来浮现出的各个历史阶段的各种冤假错案层出不穷,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司法水平的欠缺,在法治理论日渐被公众接受的当下,作为法律人,我们能做些什么?除了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外,还需要承担起更多的法律实施者的主体责任,散发更多人性中真善美的人文关怀,通过案件的处理结果,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整体认知水平。

关键词 法治 司法 法律人 社会责任

作者简介:王琼磷,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89

何者为之法律人?我们可能更加熟悉“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词。“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这一群体由于具有一致的法律知识背景、职业训练方法、思维习惯以及职业利益,从而使得群体成员在思想上结合起来,形成其特有的职业思维模式、推理方式及辨析技术,通过共同的法律话语(进而形成法律文化)使他们彼此间得以沟通,通过共享共同体的意义和规范,成员间在职业伦理准则上达成共识,尽管由于个体成员在人格、价值观等方面各不相同,但通过对法律事业和法治目标的认同、参与、投入,这一群体成员终因目标、精神与情感的连带而形成法律事业共同体。” “法律人”一词更能贴切和具体的彰显,法律职业者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主体角色。虽然学界对法律人及法律人思维的定义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对这些概念基本内涵的认识却大致相同,因为法律人的存在是加强法的形式合理性的前提条件,也是弥合规范与事实之间缝隙的保障。

一、 法律价值追求的应有之义——公平、正义

费肯切尔等学者提出,只有个案规范才是真正的裁判规范,而书本上的法律只是裁判规范产生的起点,只有当法律人依据个案中的具体情况加以具体化后,书本上的法律才能成为裁判规范。 因此,法律人如何能在具体的个案中保持应有的客观中立,发挥应有的维护公平和正义的作用,做好法律权威的捍卫者,应该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应该考虑的问题。法治不仅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方式,更是一种基于民主而拥有正当性的治理方式。法官不是主权者,法官应适用法律,而非像政治家一样进行后果考量。否则法治将混同于政治,法官将成为缺乏民主基础的政治家,从而破坏整个法治构架。

无论何类案件,无论何种情况,法律人应时刻保持一颗善意的心——善念。一直以来,法律与理性相伴而行,在社会大众的基本认知下,法律人应该是理性的,是不受任何情感因素影响的,他们应该客观的、中立的看待每一个案件事实,没有法律“人”参与的法律运行,就像是一竿没有指针的天平,天平的左偏右移都成了虚无缥缈的游弋,法律的公平、正义就成了美丽的海市蜃楼。因此,法律人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责任即成为法律运行中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

法律人在案件中,只有三个方向:事实、法律、价值。在这三者中,对价值的认知决定了法律人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运用,“价值观念是法律人理解法律规定、选择法律条款、适用法律规范的最高指引。” 故而,如果法律人的主体意识中没有善念,没有对公正的价值追求,任何程序都会成为阻碍正义实现的工具。法律人价值追求的缺失也是造成众多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河北高院仅仅因为聂树斌家人没有生效裁判文书这样的技术性原因便拒绝接受其申诉。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不是以细致推理为基础的,相反,它是人们基于刻骨铭心的惨痛经历而产生的情感诉求。” 而法治的进程和法律价值的实现不能依赖于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人被无端剥夺的生命权,也不能依靠赵作海等人的自由权,这样的“刻骨铭心的惨痛经历”是法律所不能承受之重。只有法律人把公平、正义等法的价值追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动,真正成了公平和正义的定在,才能实现法治,践行法律价值。

二、 法律职业的社会职能——服务、传播

法律作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基于道德标准而形成的一般社会共识,一方面取决于社会成员认知的基礎平均水平;另一方面,意在约束所有社会成员在法律的共同价值观范围内活动。法律只是被极少数上层社会精英及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法律人所了解、掌握并且运用的。法律事件却是发生在不特定对象的不确定性事件。

在社会参与者的社会关系的横向视角下,作为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以法律相关事务为谋生手段的法律人利用自身所掌握的法律专业技能服务于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价值、服务于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更有责任通过每一个法律个案让社会成员对基本的法治思维和法律基本运行模式有一定的认识。

法官、检察官等公职法务人员“服务”于政府治理体系,律师“服务”与被代理人,但归根结底法律人是服务于法律、服务于公平正义、服务于法律信仰的,同时法律又是服务于社会发展的,所以,法律人必然应该承担起法律服务社会的职能。在众多的“服务”对象中,无论是体制机制,还是对个体对法律的认知水平,都会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和判决的结果。

首先,法律人要做到服务于法律信仰。“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元素,必须具有对于法律的信仰。在法律人那里,法律不是能不能信仰的问题,而是必须被信仰。” 对法律的信仰不仅是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更是法律人弥合角色、视角、态度等主观条件的差距导致对案件的不同的看法的基本条件。只有弥合了法律人的主体差异性,才能做到法律的平等适用,才能达成对客观事实的认定共识。

其次,以公众理性为基础,考虑的公众的认知水平,来衡量我们依据专业的法律理性做出的案件处理结果的社会可接受性。判决产生的法律效果最终大部分是作用在普通社会个体上的,因此一个符合法学专业素质要求且能被社会普遍接受的判决结果是我们应该追求的。也有助于通过个案的处理,推进社会成员的法治思维的提升。

在社会发展的纵向时间关系视角下,个案的处理过程和最终判决的结果会对社会公众的价值观标准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在重要的社会转型阶段,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最终决定了社会发展的方向。除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样“一案定乾坤”的关键性案件,更多的是彭宇案、许霆案、小月月案等由基层法院直接审理判决的法理上的“一般案件”,而现代多样化的信息传播方式,会让这样的“一般案件”会对公众产生不一般的影响。短期内可能影响社会参与者的行为方式,长期可能导致社会价值观的错位。法律人也因此需要承担起通过法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对社会传播正面意义的价值导向和观点。

三、转型时期对法律人的特殊要求

由法律人构成的司法体系成为了法律运行中的基础和核心,法律人的职业水平成为了社会法治化的重要标准。“在该理论模式之下,除了对权利的高扬与褒奖之外,还需要有独立的司法系统、自治的职业团体以及以运用‘技术理性裁断案件的法律人。”

因此,社会成员对法律人的信任,直接影响国家法律体系在社会治理中价值以及公众对现行法律的接受程度。“就所有社会成员在法律上的理性程度来说,法律人对于法律的认识,远不同于一般的其他民应该具有更高的理性水平。” 法律人要比一般社会群体具有更高的理性思考的能力和水平,法治化的治理模式,也以理性认知为基本,因此,对法律人的重要要求也是最低要求就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的具备和完善。

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成为我国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和方式,因此,法治无论是在政策的执行还是在社会的运行方面都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法治道路的重要影响因素的法律人,在中国法治化道路进程最为关键的时期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缺乏专业的法律理性,我们就不能体现法治的精神和应发挥的作用;缺乏人性善心的基本底线,法治的基本理想也遭到了挑战。

对物欲的贪婪和对权力的渴望,往往成为横亘在法律人与法治面前的巨大障碍。特别是我国现阶段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关键时期,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挑战和新困难,改革步入深水区。不可避免的是,法律人作为法律制定、实施和执行主体,其自身的能动性会影响本应合乎理性的程序。因此,在这样的特殊的社會转型期,对法律人的要求除了一直以来的公平正义、客观合理外更多社会责任。要求法律人更应该多一些善意、多一些社会责任。理性不是绑架法律人善心的枪手,中立也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用每一个案件的理性善行,用手中的判决指挥棒帮助社会成员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引领社会道德风尚的提高, 推动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才是法律人应承担起的社会责任。

四、 应该怎么做

秩序良好,公平善良的社会风气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共同的愿景和追求。因为个体的生活换环境取决于社会整体秩序程度的高低,以现代社会治理模式的结构来看,社会秩序程度的高低又取决于社会法治化的进程,同时社会成员个体的法治思维模式又深刻影响着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从法律人自身出发,加强自身的法学专业素养、理性思维能力是不可或缺也是法律人共同的基础共性,打铁还需自身硬,无论是法官的冷静思辨、检察官的洞察秋毫,还是律师的能言善辩都需要以扎实的专业素养为基础。面对案件事实,法律人都需通过严密的三段论推理,理性的证据链构成,明晰的思辨能力,在复杂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等案件材料中去伪存真,最大可能的还原案件真相,做到个案的公平正义。

在职业过程中,法律人更应该注重保持最初的那份价值追求和内心的善意。诚然,通过处理案件的数量上的累积,我们的专业素质得到了不断的提升,但如果缺失了作为法律人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对案件当事人的最基本的善心,很难做出让公众信服的案件处理结果。无疑这就对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的责任就是在法律共同话语体系下,发挥法律的话语权,为法治代言。

从外部的制度保障上,除了要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外,更为重要的是真正的司法独立。给司法审判足够的空间,让法律人能真正独立的,排除权力、舆论等外界影响因素的处理案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仅需要法律人自身的努力和提高,还需要很多方面的配合,作为固有社会权威的权力拥有者和制度制定者还需要更多的时间适应法治带来的治理方式的转变,适应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处理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让权力在制度(法律)的笼子里阳光公正的行使。

注释:

张文显.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13. 22.引论部分.

卓泽源.法律人的价值精神、法律信仰和法律理性——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观念基础.中国法律评论.2014(3).

H·L·A·哈特.实证主义及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见氏著.支振锋译.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5.79.

余涛.转型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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