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处置涉建设工程类案事件

2018-09-10 10:48陶遵臣王本敬
派出所工作 2018年5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建设工程纠纷

陶遵臣 王本敬

近年来,各类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案件呈递增趋势,为控制事态发展,派出所民警直接参与处置此类案事件越来越多。那么,采取哪些措施既能化解纠纷又能保证当事人应该享有的权益呢?笔者结合派出所民警处置实例,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案例回放

2016年9月,某派出所辖区一家医疗科技公司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因工程建设合作中存在问题,遂由俞某借乙方资质接替施工,后乙方公司注销并与俞某签订协议脱离关系,俞某在工程中严重亏损,遂带领70余名工人以工人工资未发放为由到政府上访,并以跳楼相威胁,虚报工人人工成本,套取自身亏损的款项。

二、建设工程类案事件的处置难点和重点

1.建设工程类案事件性质复杂,不容易掌控。此类案事件涉及经济利益,涉及的政府责任部门较多,城建、劳动、法院、仲裁等职能部门都会不同程度地介入。而在处置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都想通过快速的方式达到自身的诉求,其行为常有一定的过激性,开始并不愿按照法律规范在框架内提出诉求,而处置中涉及的职能部门往往都是按照法律规定例行处置,造成当事方不接受而导致矛盾升级。

2.公安机关参与建设工程类案事件处置的“软硬”度不容易把握。此类案事件牵扯当事方的直接利益,违法行为也往往发生在当事方身上,公安机关如果单纯就事论事、生硬执法,不仅达不到化解纠纷、控制事态的目的,弄不好还会惹火上身。公安机关对其中的违法行为先期处置时,如无严重违法行为并且能控制局面的应先尽量以“软”方式处置,对涉及违法犯罪不易控制的则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坚决予以“硬”打击。

3.在建设工程类案事件处置过程中,主管部门协作不畅,容易贻误处置良机。建设工程类案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涉及部门多,需要各部门通力协作、合力解决。在建设工程类案事件处置中,由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解决时限等不同,溝通协作机制不完善,响应处置不同步等原因,使以快速反应为特点的公安机关经常“无从下口”,容易使公安机关陷入“单打独斗”的困境,即使相关部门介入,控制事态工作也往往全部甩给公安机关,致使出现矛盾存在多久需要公安机关陪伴多久的局面,造成很多纠纷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三、精准处置建设工程类案事件的几点建议

1.要完善联调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纠纷化解工作。建设工程类案事件应当以“调解矛盾为主,涉法处置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置,需要政府牵头,协调建设、劳动、司法、公安等部门形成联合处置调解小组,并定期对各工程单位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及时发现隐患,制定工作预案,形成联动机制。公安机关对前期出现的有违法性质的问题应及时沟通各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事态继续扩大的应当予以打击处理。

2.要更新理念,依法处置矛盾纠纷。对因历史遗留问题长期未解决的矛盾纠纷,应分门别类地进行集体会商,转变纠纷化解理念,要以“解决问题、不留隐患、不留后遗症”为目的,使其在法律轨道内得到规范处置。

3.要注重矛盾纠纷处置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宣传效果与教育效果的统一。工程建设产生出的矛盾伴随利益纠纷,多数涉及群体性利益或者牵扯历史遗留问题等,极易引发不良后果,影响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要注重区分各类情况,对采取过激行为不听劝阻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处罚和打击,对参与的造势群众进行法制教育,让群众“了解法律,了解违法后果”,把宣传法律、教育违法群众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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