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央行存款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8-09-10 09:34吴蕾
中国商论 2018年30期
关键词:工作建议基层央行

吴蕾

摘 要: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已正式实施三年。当前“双支柱”政策框架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健全宏观审慎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基层央行作为存款保险业务的管理部门,如何更有效的履行存款保险职能就成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笔者以某市中心支行为例,根据工作实践,对基层央行在存款保险工作开展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以期能推动工作,完善相关的制度措施。

关键词:基层央行 存款保险 工作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10(c)-028-02

1 基层央行存款保险工作现状

(1)机构设置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中国存款保险业务中心的通知》(银发[2015]150号)文件精神,人民银行设立“存款保险业务中心”,由金融稳定局管理,负责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与基金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存款保险职能。基层存款保险业务均参照归口金融稳定部门。以某市中心支行为例,存款保险业务设在“金融稳定科”;下辖16个县支行,根据“两部两室”的编制,存款保险业务设在“金融管理部”。

(2)人员配备情况。根据上级行机构编置要求,该中心支行于2015年3月正式分设金融稳定科(从原货币信贷科分设)。目前,该科室共有8人,其中:科级干部3人,存款保险业务专职人员1人。辖内各县支行金融管理部2~3人,均未设置存款保险业务专职人员。

(3)承担的主要职能。该科室承担的存款保险职能主要有:存款保险制度宣传、基础信息收集、保费基数核算、保费归集、存保评级、现场核查、早期纠正、风险处置等。除了承担存款保险职能外,还负责辖区内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两管理、两综合,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等职能。县支行“金融管理部”对口上级行金融稳定科、货币信贷科、调查统计科、征信管理科、外汇管理科等多个部门,人员一人兼多角,均没有能力配备存款保险专职人员。同时,县支行人员普遍年龄老化,平均年龄均在40~50岁之间,整体业务素质较低,对新业务的学习、适应能力较差。

2 基层央行在存款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三年的工作实践,基层央行在存款保险工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制约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2.1 基层人员短缺,职能交叉,与存款保险工作要求不对称

存款保险工作“工作量大、要求高、时间性强、专业性强”。以该市为例,该市共有法人投保机构24家,其中:城市商业银行1家、农村商业银行5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3家、村镇银行5家。每个季度基础数据采集、基数测算、保费计算以及报表数据的审核校验等日常性工作,都要求以法人机构为单位核算、审核,涉及到的相关数据和指标上万个;每年开展的存款保险评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每家法人投保机构实施现场评级,评级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本及其管理、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盈利能力、信息系统、地方金融生态环境等9个方面,基本涵盖投保机构所有制度和业务,并针对206项指标逐项打分,涉及指标累计近5000个,工作量非常大,要求的细节多、标准高。而基层部门的人员配备少,职能交叉,尤其县支行人员老化,整体业务素质偏低,且对口部门多,没有条件配置存款保险专职人员。对存款保险工作大多疲于应付,工作质量不高,效率偏低。

2.2 信息不共享,沟通不畅,导致数据采集困难、差错率高

一是存款保险评级部分指标搜集困难。存款保险评级工作覆盖面广,涉及到投保机构经营和风险管控的各个方面。需要收集、掌握的信息和指标数据,不仅需要投保机构本身的经营数据、财务报表、制度文件、业务档案、报告材料等,还需要银监系统1104报表、地方人民法院金融案件执结率、地方金融办非法集资增长率等数据。目前,人民银行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高效、便捷的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导致从其他部门获取数据较为困难。

二是存款保险数据采集信息化程度低,差错率高。目前,存款保险基础数据采集、报送、审核、校验等工作大部分还依靠手工操作,尚未开发相应的数据自动采集、校验系统。同时,大部分数据需要参照银监1104报表数据。但是,目前人民银行并未与银监局及地方法人投保机构实现1104报表系统对接,只能通过手工录入的方式填报相关数据。投保机构在填报数据时,由于口径不一致、理解偏差、填报不认真等,极易出现错误,导致数据采集失真。

2.3 手段单一,方式滞后,影响现场核查工作质量

早期纠正、存保评级中,需要视情况对投保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但是,目前人民银行现场核查方式滞后,大部分依靠手工翻阅纸质资料、筛查数据,费时费力、效率低下。同时,被核查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现场核查配合度不高,存在提供资料不积极、资料要素不全、信息系统设定限制权限、拖延敷衍等现象,影响现场核查工作质量。例如:在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核查时,银监局开发了EAST系统对信贷台账进行自动筛选,而人民银行只能依靠问询、座谈、手工筛查等方式,任务繁重、工作量大;且被核查机构提供的信贷台账要素不全,没有“欠息金额”“欠息天数”等重要要素,影响核查质量。

2.4 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健全,基层央行开展工作缺乏制度依据和可操作性

国家层面对早期纠正、风险应急预案、风险处置、风险救助等环节尚未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及细则措施。目前,基层存款保险工作仅涉及基础信息收集、数据采集、保费归集、存保评级、现场核查等基础性工作。对于如何适时开展早期纠正,早期纠正都有哪些具体措施;对突发风险如何应对,如何运用存款保险平台进行风险处置和风险救助等,尚没有指导性和可操作的制度依据。

3 工作建议

针对存款保险履职过程中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3.1 单设机构,确定编制,确保存款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存款保险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存款保险工作纳入金融稳定部门,导致岗位编制有限,基层央行尤其是县支行人员少、素质差的现状,建议单独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编制,实行条线管理,配备专职的存款保险业务人员。或者人民银行单设存款保险部门,定编定岗,细分岗位,明确职责,以保证存款保险的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3.2 加强信息共享,拓宽数据采集渠道

存款保险涉及到大量的数据采集和报送工作,原始的手工填报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和节奏。建议总行与银监局加强协调,在银监局或投保机构1104报表系统增加端口,实现人民银行的数据对接,开发《存款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系统自动提取、采集数据,增加审核校验功能,提高数据采集填报的准确率和工作效率。

同时,建议将法院等部门纳入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推动协调机制的有效运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3.3 摸清风险底数,完善风险监测和现场核查工作方法

建议总行借鉴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发的现场监管系统EAST,进一步完善非现场监测的内容和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现场核查的方式方法,加大对基层存款保险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摸清真实风险底数。

3.4 尽快完善配套制度,强化早期纠正职能,及时、稳妥地化解、处置各种风险隐患

建议总行尽快出台存款保险早期纠正、风险救助以及實施接管、清算等环节的配套制度,完善存款保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具体的措施及操作细则,为存款保险顺利实施风险救助和风险处置提供制度依据。下一步工作,应重点放在风险监测、风险警示和早期纠正上,对危及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及时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尽力将风险和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同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风险处置能力,为及时、稳妥地处置金融风险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中国存款保险业务中心的通知》(银发[2015]150号)[R].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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