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宪法实施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8-09-10 00:07宋海春张桂英
新长征 2018年9期
关键词:价值体系宪法价值观

宋海春 张桂英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第五个修正案,增加了倡导“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从宏观层面的价值体系建构,走向更为微观层面的价值观凝练的理论和实践历程,标志着我们党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推进到了一个新阶段和新高度,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宪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宪法当仁不让地成为承载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最有效载体,而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为社会核心价值的实现提供了法制保证。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最集中的体现,它固化、维护、增进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识,确认了国家和社会所需要的核心价值观。在现实生活中,尊重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也就是维护我国的核心价值观。

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现行宪法及其五个修正案经过30多年的探索与发展,已将“兴国之魂”“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载其中。从宏观层面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4方面内容在宪法中皆有体现:一是关于“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宪法序言第7段明确规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国家的指导思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二是关于“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宪法序言第9段的“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序言第10段的“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第24条规定的包括“爱祖国”在内的思想道德建设的方式和内容、第53条与54条规定的爱国义务等,都有充分体现。三是关于“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宪法不仅在序言中强调“坚持改革开放”,强调“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而且在具体条文中既规定了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也在第18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这一对外开放的原则。在第14条、第20条中还规定了科技创新的内容。四是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虽然道德要求不可能原封不动地细化为宪法规范,但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现行宪法文本之间具有大量的重合之处。这些道德條款虽然不具有硬性的规范作用,但在实际中发挥着凝聚社会共识的指引作用。从微观层面看,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第24条第2款,使得党的十八大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层面核心价值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层面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个人层面核心价值观,在宪法的具体条文和具体规范中都有所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宪法的发展

核心价值观是一个社会意识形态的主体和灵魂,意识形态则是社会制度建立的理论先导。“任何一个阶级如果不在掌握政权的同时对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并在这套机器中行使其领导权的话,那么它的政权就不会持久。”宪法的制定都会受到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深刻影响。从制度理论角度看,社会是“制度化的关系性组织”,任何制度都是制度与价值的统一,一个制度体系实质是某种价值体系的制度化,价值使制度具有了灵魂。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本质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大厦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生命,更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内在精神之魂。我国的宪法从国家根本法的高度,揭示了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动力,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各族人民对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现行宪法已经成为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精神和党执政理念的成熟宪法,为中华民族走向民主法治、文明富强之路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法制保障。

马克思曾指出,“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这说明人类历史的发展也是人类本性即价值观的不断进化过程,价值观的发展演变是社会制度演变的内因所在。宪法作为人类价值观的产物,必定是为着一个预期的价值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新中国的宪法发展史,就是中国人民追求实现核心价值的全面小康社会的历史。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正,正是顺应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价值需求,反映了我国宪法对社会变革的适应性。

宪法实施的过程就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宪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而二者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宪法实施的过程就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与“加强宪法实施”的伟大实践中,应当坚持以下几个方面的遵循:一是要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承性,既要全面、准确地分析以宪法为统领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何将业已成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物化”为宪法原则和规则,也要前瞻如何以核心价值观指导宪法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与时俱进。二是要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括性,把握如何将寓于宪法中的核心价值观具体化为一般价值,并融入各项立法之中,使宪法规范得以具体实施。三是要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当性,把握如何在执行和适用宪法和法律时既要合法、也要合理,以防止“同命不同价”“同票不同权”“同工不同酬”等现象的再次发生。四是要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标准性,把握如何以凝结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宪目的、立宪原则和宪法规则为标准,大力开展宪法监督,坚决与违反宪法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良现象做斗争。五是要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独立性,把握如何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大力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从而使人们形成崇尚宪法的意识。

(作者:宋海春,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桂英,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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