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法律问答三则

2018-09-10 08:55
大社会 2018年5期
关键词:捐赠人法人财产

慈善捐赠可以附加条件吗?

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慈善捐赠是自愿无偿的行为,不得有利益回报。《公益事业捐赠法》也明确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法律对捐赠人的要求是自愿无偿且不能要求回报,因而有些观点认为慈善捐赠必须是纯粹的捐赠,如果在捐赠中附加条件似乎显得不单纯甚至违背了无偿的原则。慈善捐赠真的不可以附加条件吗?

我们知道,慈善法在强调慈善捐赠无偿性的同时,其实也充分保障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慈善捐赠强调无偿,但合理附加条件非但不会改变无偿的属性,而且更能确保捐赠实现慈善目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既然法律明确赋予捐赠人决定捐赠用途和方式的权利,那么慈善捐赠中附加条件确保实现捐赠用途应当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实际上,慈善捐赠中约定捐赠用途本身就是对捐赠附加条件。

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进一步从法律规定上得到证实。《慈善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我们知道,赠与合同其实是有名合同的一种,书面捐赠协议也就是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不仅可以附义务,也可以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赠与合同作为合同法列明的其中一种有名合同,当然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义务,也可以对赠与合同附生效条件。因此,捐赠人不仅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而且可以在捐赠协议上附加生效条件或者附加受赠人义务。如果约定受赠的条件未成就或者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捐赠方有权据此作为合同履行抗辩的合法理由。这样,捐赠人就能够通过附加条件去监督受赠方及确保捐赠能够实现慈善目的。

当然,慈善捐赠不仅要遵守合同法,也需要遵守特别法也就是慈善法的调整。慈善捐赠虽然可以附加条件,但附加条件也是受法律规制的。慈善捐赠属于慈善活动,首先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慈善捐赠中不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如果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该捐赠就不具有慈善目的,不属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慈善捐赠可以附加条件。在捐赠协议中附加条件非但不会改变无偿的属性,而且通过合理附加条件还可以依法监督受赠方及确保捐赠实现慈善目的。

政府扶贫算不算慈善活动?

十九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脱貧攻坚工作,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属于慈善活动应该没有争议,但政府参与扶贫算不算慈善活动呢?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清楚慈善活动的法律概念。《慈善法》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包括但不限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公益活动。很显然,政府并不是慈善法列明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那么只要政府是慈善法所述的法人,似乎可以成为慈善活动的适格主体。我们知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其中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扶贫是公益活动,政府也依法具有机关法人资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政府参与扶贫属于慈善活动似乎没有争议了。

事实上,《公益事业捐赠法》只对政府作为慈善活动的受赠方接受慈善捐赠有专门规定。除非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才可以接受捐赠。否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公益捐赠。《公益事业捐赠法》虽然对政府在慈善活动作为受赠主体进行了限制,但似乎仍没有否认政府可以作为慈善活动的捐赠主体。政府参与扶贫真的是慈善活动吗?

根据百度词条,政府是维护国家安全、消除社会隐患、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国民生产能力、优化社会结构、研究社会现象、加强领导、实施城乡规划、减少贫困的特殊机构。政府本身具有减少贫困的法定职责。政府参与扶贫的资金来源于税收,人们纳税是让渡其自然的财产权利的一部分,交税实际是在履行与政府缔结的契约。当然,政府收税也要履行为公众提供各种公共服务,通过各种社会福利政策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的义务。政府参与实际上也是履行与民众达成的契约。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既明确了政府的权利也规定了政府的义务,这从法律上理解其实是一个双务合同。如前所述,根据《慈善法》,慈善活动中无论慈善捐赠还是慈善服务都是基于自愿无偿的原则。如果政府参与扶贫是承担缔约责任,那么显然是与自愿无偿的慈善活动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政府参与扶贫不属于慈善活动。

企业基金会是企业的吗?

企业基金会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基金会管理条例》只是按照是否面向公众募捐区分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按照公开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企业基金会是一个通俗的说法,究其来源应该是出自《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根据该规定,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企业可以依法在非公墓基金会的名称中冠上企业名称。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基金会了。

我们知道,企业通常是企业基金会的发起人或主要捐赠人,因此基金会在设立时,企业作为发起人或主要捐赠人往往选派企业的工作人员担任企业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理事。

而且企业基金会在慈善活动中,无论是在资金上还是人员上,实际上又很大程度依赖于企业,甚至企业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或者志愿者也全部来自于该企业。这导致了企业基金会与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实际存在混同的情况。有的企业把基金会纳入到企业的办公室或公共关系部门,甚至把企业基金会等同于企业的一个内设部门来管理。企业基金会,真的是企业的基金会吗?

如前所述,企业基金会本质仍是一个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 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法人。

企业可以冠名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但企业基金会与企业仍然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两者目的不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但企业基金会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其次,两者活动范围不同。基金會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基金会只能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企业基金会不能从事企业营利性活动。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基金会不得将本 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再次,财产来源及归属不同。企业基金会的财产不是来源于股东出资,当企业发起基金会或者向基金会捐赠财产后,该财产已经独立于企业,相当于是公共财产。企业不再对该原始基金或者捐赠财产具有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虽然企业与企业基金会的确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但企业基金会与企业在法律上是两个宗旨截然不同各自独立的法人机构。

综上所述,企业基金会可以是企业发起的基金会,但不是企业的基金会。

企业与企业基金会可以是合作关系但不存在隶属关系,企业基金会仍然是依法独立于企业的非营利性法人。需要强调的是,企业与企业基金会合作时,企业不能与企业基金会约定将企业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也不能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企业基金会的利益。

猜你喜欢
捐赠人法人财产
智者不入爱河,你要对你的财产负责
“诺而不捐”怎么办
论法人的本质
漫画婚姻
捐助法人治理结构在我国的发展
神奇的帽子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
向“计划捐赠人”致谢
重视捐赠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