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的廉政思想及其悖论

2018-09-10 07:43柴永昌
廉政文化研究 2018年2期
关键词:商鞅

摘 要:商鞅认为“以功授官爵”不仅是富国强兵的途径,也是凝结国家力量、建立良好政治生態的途径;他强调应通过“明法”、“塞民于法”,实现对包括官吏在内的社会成员的控制;他还提出“利异相监”的监察思路,主张通过“告奸”、建立“法官”系统来实现对官吏的监察。商鞅的廉政思想,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对后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商鞅提出的防治政治腐败的思路和方法是否能够得到落实最终取决于君主,而君主则被认为是有限个体,这显然是其难以克服的思想悖论。

关键词:商鞅;廉政思想;以功授官爵;塞民于法

中图分类号:B2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8)02-0085-06

商鞅是我国历史上重要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今本《商君书》虽不能说完全是他的著作,但“这部书的内容都符合商鞅的思想实质,没有重大的自相矛盾之处”[1]7。商鞅对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奸”行治理颇为重视,“去奸”被认为是君主治国的当务之急。①《商君书》的《去强》②、《弱民》二篇均认为农、商、官作为国家的常业不可或缺,但会产生“六虱”,其中“官虱”指官员的“志”和“行”,而“志谓有暴慢之志,行谓有贪污之行”[2]38。可见,作为社会常业的“官”所产生的“官虱”就包含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政治腐败问题。有学者指出“就反贪倡廉呼声而言,法家表现得最为突出”[3]20。作为先秦法家代表作之一的《商君书》,以富国强兵为中心,针对社会上、政治上的“奸行”、“六虱”提出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包含着丰富的廉政思想。

一、“以功授官爵”: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商鞅认为政治腐败与君主“好言”有密切相关,君主把官爵给予善议论的人会导致政治生态破坏。《农战》认为,官爵如果可通过“巧言辩说”取得,势必会出现“以货事上”而“求迁”、“动众取货以事上”的情况,这就为“下卖权”的权钱交易提供了空间。《修权》说“君好言则臣以言事君”,而“君好言则毁誉之臣在侧”[4]84。在商鞅看来,人臣侍奉君主往往会投其所好,君主如果爱好言谈,臣下就用言谈来侍奉他,说长道短的人必定出现在他的左右。[1]113-114《修权》还说“废法度而好私议,则奸臣鬻权以约禄,秩官之吏隐下而渔民”[4]85。国君抛弃法度,喜欢私人的议论,奸臣就出卖国君的权柄,来追求利禄;常官的小吏就隐瞒下情,侵害百姓。[1]114总之,不管是《农战》反对“以巧言辩说”、“知慧之人”得官爵,还是《修权》戒君主“好言”、好“私议”,均是强调:君主如果使这类人获得官爵,就会导致政治腐败。在《商君书》另一些篇章,商鞅把政治腐败更进一步与“六虱”联系起来。《靳令》说“国以六虱授官予爵,则治烦言生”,“君务于说言,官乱于治邪。邪臣有得志,有功者日退”。[4]79商鞅认为,朝廷把官爵给予“六虱”就会导致政事烦乱,言谈纷出;国君迷惑于言论,官吏迷乱于政治上的邪说,奸臣就会得志,有功的人反而得不到重用。可以说,导致政治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在于:君主在授官予爵方面出了问题,把爵禄给了不该给的人。

商鞅认为“官爵”是君主手中的指挥棒,把爵禄给予谁是国家治乱、强弱的枢纽。正如《农战》说“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4]20,《错法》说“爵禄之所道,存亡之机也”[4]63。商鞅认为要改善政治生态乃至社会风气,就应该“以功授官予爵”,把爵禄给予有“功”的人。商鞅所谓“功”是指对农、战做出直接的贡献。即,君主应把官爵给予那些对农、战做出贡献的人。为此,商鞅还提出“利出一孔”观点,主张用立法的办法,只留一条利途,把其他的利途通通堵死。而这条利途就是耕战。[5]284商鞅认为,人好利,有很多欲望,君主要做的并非是要满足民众的所有欲望,而是只给其开导一条满足欲望的途径。[6]108《说民》说:“民之所欲万,而利之所出一;民非一则无以致欲,故作一。”[4]39商鞅认为让人能“犯其所苦,行其所危”关键在于“利之所出一”,即《算地》所谓“利出于地”、“名出于战”[4]46。把利禄官爵给予戮力农战的人,这就是其所谓的“启一门以致其欲”[4]39(《说民》);堵塞不通过农战而获得奖赏和官爵的门户,这就是其所谓的“塞私道以穷其志”[4]39(《说民》)。通过实行“利出一孔”政策,不仅能凝聚民众力量达到富国强兵目的,而且能真正实现“去无用”,让那些通过讨好当权者而获利禄的“虱害”没有了生存空间。

商鞅说“授官予爵不以其劳,则忠臣不进;行赏赋禄不称其功,则战士不用。”[4]84(《权修》),还说“国以功授官予爵,则治省言寡”[4]79,“效功而取官爵,虽有辩言,不得以相先也,此谓以数治”[4]80,“国以功授官予爵,此谓以盛知谋,以盛勇战”[4]79。(《靳令》)也就是说,“以功授官爵”,人们就会献智、施勇,政事就会清简。相反,做不到“以功授官爵”,真正忠诚、有用的人就不会尽力。可见,政治生态好,人心就顺、正气就足;政治生态不好,就会人心涣散、弊病丛生。[7]167在商鞅看来,把官爵给予谁,是个导向问题。君主如果能把官爵真正给予对农、战有功劳的人,就堵死了人们为“私”之路,而使之皆趋于君主预期的“公”利上,这样社会治理就有了根基。可以说,“以功授官爵”不仅是富国强兵的途径,也是凝结国家力量、建立良好政治生态的途径。

应当说,商鞅提出的“以功授官予爵”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用人原则,而主要是实现对社会有效引导、控制的原则。通过相对单一而又非常明晰的评价激励机制建设,把社会风气导向实“功”,进而客观上促进良好政治生态的形成,这是商鞅廉政思想的重要特点。不过,商鞅所谓“功”有特定的历史内涵,韩非子就曾批评商鞅以斩首授官爵的做法,认为“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8]487(《韩非子·定法》)存在导致官职失能的隐患,是很不科学的制度设计。应当说,不同世代对“功”内涵的理解不尽不同,但“以功授官”无疑成了后世官员考核、防治腐败的重要原则。

二、“塞民以法”:扎紧制度的笼子

为实现富国强兵,商鞅在变法过程中努力建立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商鞅在秦国的第一次变法中,实行“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9]2710制度,编织起全民监督网络[10]113。在第二次变法中“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9]2712,进一步强化了君主集权的官僚行政制度。在这种新形势下怎样实现对官员的有效管控势必成为一大问题。《画策》说“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还说“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4]107《弱民》说“上舍法,任民之所善,故奸多”[4]123,认为君主如果抛弃法度,采取民众所赞美的仁爱之道来治国,坏人就会增多。[11]240《壹言》说“治法明则官无邪”[4]60,《靳令》说“法平则吏无奸”[4]77。商鞅强调要用法制来管理臣民,认为建立法制、运用法制是君主官员进行管理、防止政治腐败的根本措施。

“塞民以法”、“明法”就是建立法令制度,确定包括官吏在内的社会成员的行为边界和范围。这个过程也就是商鞅所谓的“定分”。商鞅认为通过“定分”,明确界定行为主体的活动范围,就能达到使人“自治”的目的。《定分》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也。夫卖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4]145名分确定意味着物各有主,人就不会抢夺。所以《定分》说“名分已定,贪盗不取”[4]145。《修权》还说:“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赏诛之法不失其义,故民不争。”[4]84“法”就是政事的程式,是行为的准绳,是判断善恶、正邪、是非从而给予赏罚的依据。[12]190对于官吏而言,“法”就是规定其行事范围的度量分界,即规定做哪些、怎么做,以及做好了怎样奖励、不按规定做怎样惩处的一系列制度。通过立法明分,进而通过赏罚,实现对行为主体的监督控制。这是商鞅法制廉政建设的基本思路。

“法”要真正发挥其约束控制作用就必须使包括官吏在内的民众充分知晓。《定分》说:“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敢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4]144在商鞅看来,法令一旦公布,一旦人人知晓,官吏就不敢不按法令办事。因为,如果官吏对待民众不遵守法令,民众就可以去问法官,法官就要把法令规定的罪名,告诉他们,他们就拿着法官的话,严正地警告官吏。官吏知道这样,就不敢用非法的手段对待民众。《定分》认为通过设置“法官”,解释法令,使民众知晓法令规定的内容,民众就能自知避就“各自为治”,这样大骗子也会诚实守信。定了名分,把行为主体纳入法轨,各自知晓自己该做的和不该做的,在商鞅看来这是国家治理“势治之道”。

“法”要能发挥其约束控制作用还必须得到人们的信任。《算地》说“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4]49。因此,明赏罚就成了法令是否能够得到落实的关键。法令制度一旦确立,大家就有了“依法办事”的基础,而法令是否值得信任,其公正性、权威性最终体现在“赏罚”上。《赏刑》说:“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4]100-101不管什么人,只要“不从王令”,就要惩处。对以前有功劳,日后坏事,该受什么刑罚就处以何种刑罚,不为之减轻刑罚;前有善行,后有过失,也应严格按照法令来处理。忠诚孝子有了过失,也要按照其过失予以处理。《赏刑》强调“壹刑”、“刑无等级”,认为施行刑罚要公平、公正,这样“刑”才能发挥效力。同时,为了确保赏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商君书》谈到了公示监督的制度。《境内》说:“以战,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夫劳爵,其县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能其县四尉,訾由丞尉。”[1]151在打完仗后,要对战功进行公示,然后确定“劳爵”。政府搞错了“劳爵”要迅速改正,否则就要惩处当事官员。法令明确以后,大家也都知道了内容,但要真正落实,需要一定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只有如此,才能让大家信任法令,大家信任法令才会依照法令办事,这是“法治”在操作层面的一个重要一环。

商鞅还特别强调重刑、重赏对“止奸”的积极作用。《开塞》说:“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4]58《赏刑》还说“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还说“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4]101。对于执法的官吏来说,不按法办事,不仅处死,还要加罪于他的三族。他周围的官吏,有人晓得他的罪行并向上级揭发,不仅能免罪,而且还可接替那个官长的官爵、土地和俸禄。[1]132可见对于官员犯法,知情不报要给予惩处;知情而报就会给予重赏。商鞅认为“重刑”对民众具有强烈的威慑作用,能够达到“国无刑民”的理想状态。可以说,主张“重刑”、“重赏”是商鞅惩治包括腐败在内各种奸行的基本观点。

商鞅提出“德生于刑”观点,主张通过刑罚的威慑手段和奖赏的刺激手段来实现社会控制,提出了一套有别于儒家的领导控制观。[6]104-106通過建立完善的法制系统,明确人的活动范围,使其自知避就;通过公正赏罚,赢得民众对法令的信任;通过重赏重罚,达到威慑和激励作用。一句话,“扎紧制度的笼子”,把民众的行为纳于法网,这是商鞅对包括官吏在内的社会成员进行有效控制而提出的根本方法。

三、“利异相监”的监察思路及制度建构

商鞅认为“民生而计利,死则虑名”,“名利之所凑,则民道之”[4]46(《算地》),甚至说“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4]105(《赏刑》)。既然民众追求名利没有止境,官吏为谋求私利而枉顾公法就不是没有可能。同时,商鞅认为“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4]48(《算地》)。既然民众会在复杂的利害关系中冷静理性的算计[6]107,那么通过某种方式来调控人的行为就成为可能。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商鞅认为对官员进行监察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

《商君书》较早提出“利异相监”的监察思想。《禁使》篇认为利害相同的两人不能相互监督,利害不同甚或有矛盾的两个主体之间才可监督。《禁使》首先提出“不恃其信而恃其数”[4]132,强调“国君能够掌握‘势与‘数,就可以明见千里,官吏不敢作奸”[1]173。《禁使》说:“利合而恶同者,父不能以问子,君不能以问臣。”[4]136利害相合而罪恶相同时,父亲不能责问儿子,君主不能责问臣下。[2]182-183也就是说“吏之与吏,利合而恶同”[4]136,监督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即使“官立丞监”也无济于事。《禁使》还说:“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者也。今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合而利同者也。若使马焉能言,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1]176君主与官吏所为之事合而利害不同,这就是使君主监督臣下成为可能。马夫与马夫职务相同、利害一致,就不可能真正相互监督。如果让马会说话,马夫就无法掩藏他的罪恶。也就是说,要监督马夫的行为,不能由另一个马夫来监督,而要让马来说话,发挥其监督马夫的作用。有学者据此认为“商鞅从理论上深入分析了监察独立的必要性”[13]37。这是严重误读。事实上,马夫不能相监旨在告诉人们利害不同才可相互监察,这其实正是商鞅“告奸”论的深层理论依据。在商鞅看来,“告奸”是防治官员腐败的重要途径。而“告奸”要能行得通,就要通过赏、罚来实现。《开塞》说:“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4]57商鞅在秦国变法过程中成功实施“告奸”,就有一套赏罚机制在支撑。司马迁记载说:“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9]2710要发挥民众监督作用,就要给告奸者重赏,除晋爵外,据《境内》篇其还可获得益田一倾、益宅九亩等奖励,而对于不告奸或匿奸者,则给予重罚。《说民》说:“有奸必告之,则民断于心。”[4]40《垦令》说:“过举不匿,则官无邪人。”[4]16在重赏、重罚的调控下,有奸必告,“揭发风气会非常流行,而相互监视的效果也较强”[10]115,于是法令会由强制执行变成自觉遵守。可以说,“告奸”是防治官吏政治腐败的重要途径和方法。

另外,《定分》篇还“创造了一套相当完整的法官制度”[10]294。有学者认为“商鞅所设计的这一法官系统独立于行政体制之外”,在此“监察制度的雏形已经显露出来”[13]37。《定分》说:“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比秦一法官①。”[4]143-144根据这段些文字,整个国家的法官组织应该是:朝廷有三名大法官,一名在天子宫殿,一名在御史衙门,一名在丞相衙门,地方上的诸侯国及郡县,也相应地设置法官、法吏。《定分》还说“法官”要由天子任命的明晓法令的人担任。《定分》还说:“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4]141还说:“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4]144可见,法官的职责是“给人民解答法令疑问”[1]185的。但《定分》又说“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还说“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4]146。可见,“法官”不仅解读法令而备询,似乎又多少承担着定天下是非的至高无上责任。由此,“法官”好像又多少具有些许监督法令落实的责任,无形中就发挥着监督百官的作用。无独有偶,在《境内》说:“将军为木壹,与国正监与王御史参望之。其先入者举为最启,其后入者举为最殿。”[4]121有学者指出,此处的“御史”还负责“监督作战将士是否奋勇,并以之作为奖惩的依据”[14]51。也就说,军队中的“御史”有点像郡县所设“法官”,是军事组织中的“执法”者,专门评判将士的行为,进而做出赏罚。不过,在诸侯郡县设置法官、法吏会不会与诸侯、郡县官员形成利益共同体,进而使法官、法吏失去其中立性,在《定分》篇并没有讨论。在笔者看来,《定分》篇创设“法官”系统的思想,确有创新,但总体来看,论述还比较模糊,不够清晰。

四、商鞅廉政建设思想的悖论

在秦国,商鞅采取的包括官员管控在内的国家治理举措取得巨大成功。就官员管理而言,荀子就曾赞美说:“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15]664然而,我们不得不说,商鞅的上述理论存在着明显不足。商鞅强调“塞民以法”,通过立法建制来操控民众行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人性好利恶害。《画策》说“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认为“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4]113《说民》篇还认为“善人”往往会顾及与他人的情谊,进而会包庇犯罪的人,这样势必会影响法令的落实。总的来看,商鞅认为治国不能凭借道德教化,道德不仅靠不住,而且会成为包庇罪恶的借口。这是其提倡“告奸”、通过重赏、重罚来调控人行为的重要理论依据。就“告奸”而言,未必尽非。但是,商鞅主张利用人们的“奸”心,挑动人们相互监视、时时窥测对方,势必会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5]288可以说,没有言论自由①的“告奸”,通过重赏重刑鼓励人相互监视,只会挖空支撑社会信任的道德基础。在“告奸”成风背景下,大家相互提防,相互不信任,势必会为政治腐败提供滋生的温床。这恐怕是商鞅不能也不愿意看到的必然结果。

另外,商鞅的防治政治腐败思想也存在着无法克服的悖论。商鞅提出的防治政治腐败的思路和方法是否能够得到落实均取决于君主。君主是否能做到“以功授官爵”取决于君主。《君臣》说:“道民之门,在上所先。故民可令农战,可令游宦,可令学问,在上所与。上以功劳与则民战,上以诗书与则民学问。民之于利也若水于下也,四旁无择也。民徒可以得利而为之者,上与之也。”[4]131可见,能不能导民于农、战在于君主之所“先”,在于君主之所“予”。《修权》说:“凡人臣之事君也,多以主所好事君。君好法则臣以法事君,君好言则臣以言事君。”[4]84可见,臣下是“以法事君”还是“以言事君”,取决于君主之所“好”。法令是否能夠得到执行取决于君主。《权修》说“明主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4]85,认为君主“任法去私”才能防止蠹虫害国;强调名分法制一旦确立,就必须严格执行,而不能间以私意。但是,《修权》又认为除了尧舜那些圣王能“为天下位天下”[4]84外,现世君臣“皆擅一国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4]84,早把“为天下”忘得一干二净。所以《壹言》说“法之不明者,君长乱也”[4]61。商鞅在《赏刑》篇强调“壹刑”、“刑无等级”,但当太子犯法的时候,他竟然处罚的是太子傅公子虔,不能不说法家依然摆脱不了“刑不上大夫”传统文化影响[10]126。这恐怕是君主制度之“私”所不能避免的。《画策》说:“所谓明者,无所不见;则群臣不敢为奸,百姓不敢为非。……恃天下者,天下去之;自恃者,得天下。得天下者,先自得者也;能胜彊敌者,先自胜者也。”[4]111-112根据商鞅的思想逻辑,腐败之防治、国家之治理最终实际取决于君主之“明”,取决于君主之“自得”、“自胜”。

最后,商鞅设计的治国以及防治腐败思路的最终落实是有条件的。《算地》强调“主操名利之柄而能致功名者,数也”[4]46。《修权》强调“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4]82。《君臣》认为“处君位而令不行则危”,认为“君尊则令行”。[4]130在商鞅看来,君主牢牢掌握“名利”之权柄才有权威,君主有权威,发布的政令才能够得到执行,这是国家治理的前提。君主如果没有权威,政令得不到执行,国家治理无从谈起,商鞅在秦国自上而下的改革说明了这一点。从防治腐败的角度讲,这完全是一种基于中央权威的自上而下防治腐败模式。这一模式要顺利运行,取得成效,需要君主有权威,需要君主高度自觉,需要君主做出表率。但是,现实的君主则是个有限个体,商鞅也明确承认这一点。《画策》说:“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过人也。”[4]110《赏刑》说:“圣人非能通知万物之要也。”[4]105可见,君主的德行、智慧、勇力都不一定超出众人,君主也不可能对什么事情都能掌握。在这种背景下,即使建立起各种严密的制度,制度最终也将因君主自身的有限性而渐渐失去效力,甚至渐渐成为助长各种“奸行”的根源。另外,商鞅提出“事合而利同”不可相监的监察思路,设想建立较为独立“法官”监察系统,在先秦诸子中都是少有的。但是,“法官”的委任由君主确定,君主的喜好因素则无法避免;“法官”、“御史”等雖有一定独立性,但如何防止其与监察对象“结合”仍是或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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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王学青

Shang Yangs Thoughts of Clean Government and Their Paradox

CHAI Yongchang (School of Marxism,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an 710119, Shaanxi, China)

Abstract: Shang Yang believed that “awarding official ranks according to contribution” is not only a way to enriching the country and building a strong army, but also to condensing national strength and establishing a favorable political ecology. In order to control members of society including bureaucrats, he emphasized that the state should “establish a clear legal system” and “use the law to control the behavior of the people.” He also put forward the supervisory idea that “only when the interests of people are inconsistent can mutual supervision be realized”, claiming that the supervision of bureaucrats should be achieved through “report of illegal behavior” and “legal officials.” Shang Yangs thoughts of clean government has a profound influence on later generations both theoretically and in practice. However, whether the ideas and methods proposed by Shang Yang on preventing political corruption can be implemented depends ultimately on the monarch, but the monarch is considered a limited individual, which is obviously an insurmountable ideological paradox.

Key words: Shang Yang; clean government thought; awarding official ranks according to contribution; use the law to control the behavior of the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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