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中技术效果撰写的思考

2018-09-10 22:43林俊
炎黄地理 2018年8期

林俊

摘 要:说明书是专利申请文件的基础,技术效果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的角度出发,详细阐述了关于“能够实现”中产生预期技术效果的理解、并结合预期理论的相关概念,初步探讨了如何理解预期,理性预期以及非理性预期的区别,两种预期效果与判断发明能否实现的关系,同时给出了理性预期技术效果撰写的方法。

关键词:能够实现;理性预期;技术效果

1、前言

说明书是专利申请文件的基础,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而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提到,所谓“能够实现”,是指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须再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其预期的技术效果。这其中包含了三个要素“实施方案”,“解决问题”,“产生效果”,“实施”意味着方案的再现性,“解决”代表着发明的目的性,“产生”暗含着效果的客观性。三者既相对独立,又相辅相成,只有满足上述三方面要素,形成逻辑整体,才能真正阐述能够实现的含义,因此,作为上述三个要素载体的说明书至关重要,其记载的内容将作为判断能够实现的基准,而在三个要素中,能否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往往容易被申请人忽视,在撰写说明书时,由于预期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申请人描述的技术效果通常比较随意,从而造成专利申请文件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隐患。

2、预期的理解

何为“预期”,专利法及审查指南并未对预期做出详细的说明或解释,笔者认为:预期强调的是对未来结果的一种预判或期待,是人们希望能够达到某种结果,其带有着较强的目的性,就专利申请而言,预期所指代的应是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所能带来效果的一种判断或预估,其通过技术方案和技术问题的阐述,引出申请人对于发明创造效果的期望,而说明书有益效果的撰写,则是其对发明预期效果的直接体现。

3、理性预期与非理性预期

通常来讲,对于预期,一般可以概括为下述两种情形,即非理性预期,理性预期。

非理性预期,指人们只是凭借过去或特定情形的经验对未来做出判断,没有充分利用与预期相关的其他变量所提供的有用信息,这些预期是不合乎理性的,缺乏说服力。对于专利申请来说,非理性预期可以理解为:申请人通过对其发明创造的个人理解或认知,进而所产生的一种期待,其在申请文件中的表述较为宏观上位,带有着强烈的主观意愿,在做出预期结论时,也通常不带有相关技术的研究或推测,针对现有技术,新的技术方案能否产生其所预期的效果,具有较大地不准确性,甚至会出现与其预期相悖的情形。

理性预期,指人们面对不确定的未来,运用过去和现在一切可获得的信息,对所关心的变量在未来的变动状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预测。即指人们预先充分掌握了一切可以利用的信息做出的预期,这种预期之所以称为”理性的”,因为它是人们参照过去历史提供的所有知识,对这种知识加以最有效利用,并经过周密的思考之后,才做出的一种预期,简单的说,人们所预期的将来情况和将来的实际情况不会具有系统性的和持续性的差距或错误。

4、理性预期的技术效果

笔者发现在我国现有的专利申请中,存在着大量的非理性预期的效果描述,主要原因在于申请人对现有技术,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欠缺了解,也缺乏相应的技术数据或資源进行分析,因而造成在发明创造过程中,以个人的创作角色作为主导因素,进而过多表达主观愿望,而未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做出合理的预期。理性预期与非理性预期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申请人是否运用了足够的现有知识或技术信息,对发明创造所带来效果做出相应的预期,显然理性预期更具有说服力,在判断能否产生预期技术效果时,理性预期所做出的结论更接近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判断尺度,而专利法26.3关于能够实现的要求,所针对的人员同样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即在认定发明创造能否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时,预期效果的理性与否至关重要。而效果的撰写与申请人的水平以及对于发明创造的理解有着直接的关系,申请人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往往按照过去已经发生过的情况来估计或判断未来的形势,其大部分考虑的仅仅是前期某一些特定方面的信息,其处理信息的方式也是建立在以往技术的基础上,但对于一件发明创造所可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应充分考虑该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不同,最为直接的提供相应的实验数据或理论分析,也可以通过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相结合,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指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能达到或完成的程度,从而做出相应的理性预期。

5、结语

说明书是申请人公开其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文件,其主要作用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足够的有用技术信息,从而促进发明创造的实施及推广应用,在说明书中,技术方案、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的描述,毫无疑问是整个发明需要公开的核心内容,而一个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的发明创造,不仅对社会公众毫无作用,甚至对社会技术的发展会产生一定的干扰,无疑“实施方案”,“解决问题”是发明创造的核心内容,但“技术效果”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要素,其是确定该发明创造是否具有“进步”或“显著进步”的重要依据,而合理的预期效果,需要申请人在说明书中结合技术方案以及技术问题,做出客观理性的分析,即对于该发明创造效果具有相应的理性预期,写清相关现有技术的分析,列举各类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或理论分析的验证,从而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实施该技术方案时,产生的技术效果与预期相同或相应。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编著:《审查指南》(2010年版),知识产权出版社,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节

[2]尹新天著:《中国专利法详解》(2011年版),知识产权出版社,第361页

[3]杨玉生著:《理性预期学派》(1996年版),武汉出版社,第15-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