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扣押他人财物警情“五要”

2018-09-10 17:02奋军
派出所工作 2018年2期
关键词:五要人财物警情

奋军

在执法实务中,因经济纠纷导致当事人强行扣押他人财物的警情时有发生,这一行为形式上与抢劫、抢夺、聚众哄抢、盗窃等刑事犯罪具有相似之处。由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禁令的影响,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置此类警情中存在一些误区,导致当事人投诉、上访、闹访的事件经常发生。公安机关应从接出警、证据收集、涉案財物处置、解释疏导等几个方面做好处置工作。

1.出警要及时

为索取债务强行扣押他人财物、强行顶抵债务等行为改变了财物的占有、控制权。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当事人因经济纠纷发生争议时,应通过人民法院财物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民事法律规定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的实现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特别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确定抵押物或质押物在债务不能履行时归债权人的约定属于法律禁止的无效约定(通说流押条款或流质条款无效)。债权人并无直接顶抵债务人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债权人违反上述民事法律规定,不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财产保全,强行夺取抵押物、质押物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因此,无论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还是人民警察的职责来看,公安机关都必须进行处置,这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安机关对涉债类警情不管不问,可能涉嫌行政不作为。

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是部分民警在接到涉债类警情时直接电话答复或不到现场处警,有的即使到现场处警,但不做深入调查,导致当事人投诉的问题时有发生。为此,民警在接到涉债类警情时要及时出警,防止被投诉。

2.收集证据要全面

办案单位接到报警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全面细致地了解相关情况,对确实属于经济、债务纠纷的警情,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对经济纠纷的起因、形成以及纠纷的现实状况等要进行调查取证,对于经济纠纷的警情依法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切忌先入为主,未经调查取证妄下结论。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是部分民警接到当事人报案后不注意固定证据,经口头询问当事人后发现是经济纠纷的直接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诉讼,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如果当事人到检察院投诉,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时,因没有证据支持,会导致公安机关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对于简单明了的经济纠纷可以口头答复,对于涉案金额大、当事人争议大的涉债类警情一定要先调查取证,坚持以证据认定事实,不能草率行事,不可直接以不予立案告知报案人。

3.涉案财物处置要稳妥

涉债类警情往往涉及扣押财物的处置。对被扣押财物的处置是当事人最为关注的问题。公安机关在处置财物问题上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投诉。对此,处警民警要分情况进行处理。公安机关要以保护合法的财产占有权为基础进行处置。在执法实践中,一种是非法的强行扣押行为尚未完成,双方当事人处于胶着状态,另一种是非法扣押行为已经完成,要分情况处理。

对债权人正在实施扣押财产的行为,处警民警应当责令债权人停止扣押行为,使财物控制权恢复到之前的控制状态,并告知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申请先予执行等措施实现对财产的控制。如果债权人执意非法处置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在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肆意强行转移财物,要根据违法情节的程度以妨碍公务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要充分保障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对债权人非法扣押行为已经完成,涉案财物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转移的,处警民警要做好相关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尽量要求债权人自愿恢复原状。如拒绝恢复原状,处警民警应现场记录被扣押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价值等基本情况让争议当事人确认,告知扣押人不准擅自处分财物,以及擅自处分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对于财物权属的争议并无权确认,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法院或有关机关进行权属确认。

4.法律责任要分清

涉债类警情并非都属于经济纠纷,处警民警要结合具体警情以及证据材料准确研判警情性质,分清法律责任。

一般而言,当事人有明确的借款协议、财产抵押协议等证据为实现债权而抵扣他人财物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经济纠纷。但是,实务中有的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质押给债权人后又秘密将质押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可能涉嫌盗窃。刑法不仅保护所有权,也保护合法的财产占有关系。质押权属于一种合法的财产占有关系。债务人与债权人有书面的抵押合同,但实际会将车辆等财物交付债权人,实为质押关系,如果债务人为将质押物再次进行借款而盗取质押物的行为则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时公安机关可以按照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尽管债权人非法讨债、非法强行扣押他人财物等行为由于缺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执法实务中一般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行为过激,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破坏、殴打债务人、非法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甚至以盗窃的方式实现债权,公安机关不能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立案。要根据情况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依法进行处罚,以维护法律尊严。

此外,行为人在明知顶账的财物已被法院以财产保全的方式查封的情况下,仍然强行夺取,则该行为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可以按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5.解释疏导要跟上

普通公民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往往采取极端的非法手段进行维权,如非法扣押债务人财物、强行顶抵他人财物等。处警民警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要在中立的立场上做好当事人的说理工作,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文明理性执法,在耐心听取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基础上积极动员当事人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权利,要柔性执法,语言文明,通过说理的方式做好当事人的解释疏导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

法治国家的实现要求立法机关科学立法、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对于未经人民法院进行债权合法性确认,擅自顶抵债务人财物的行为,在法律未明确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尽管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不能按刑事犯罪处理。相关机构要做好完善法律规则的调查研究工作,公安机关要秉公执法,从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出发做好警情的处置工作,相关权利人要学习法律,提高法律意识,多管齐下,才能做好此类警情的处置工作。

(作者系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新河派出所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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