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2018-09-10 22:29谷营
炎黄地理 2018年5期
关键词:举证责任医疗纠纷社会发展

谷营

摘 要: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引起对健康问题的重视。医疗需求的增加,既推动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也对医疗行业的服务有了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案件时,已经普遍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项规定实施以来处理医疗诉讼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医方反响较大。2010年7月1日实行的《侵权责任法》为司法实践对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增加了新的依据。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医患双方;社会发展

1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又称为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并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是发生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而引起的医患纠纷诉讼涉及的举证责任。

2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适用

《侵权责任法》规定,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使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也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同时,举证责任倒置只是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不能将举证责任倒置理解为免除了患者所有举证责任,患者一方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如果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该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这时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在哪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以及医院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即使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也不是完全的“倒置”,司法解释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只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具体的证明责任应该作如下分配:

2.1患方应承担医疗机构对患方“损害”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方应就自己接受医疗机构诊疗因医疗机构有过错而使自己受损害的事实进行举证。近八年的司法实践中患方的举证一般申请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的鉴定报告。《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医疗事故鉴定也不会成为历史,患方告医方,患方作為原告需要首先举证,大部分患方会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举证,要求医方配合鉴定;个别地区目前仍可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做什么鉴定主要看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时患起诉时的案由或者在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前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阶段或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阶段。如果两类鉴定报告结论相同的话,法院适用没有异议,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直接判案;如果两类鉴定报告结论不同的话,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要求两份证据的提供者出庭质证,最终做出裁定,实践中人民法院采信通过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报告结论者居多。

2.2医方也应积极对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举证

《侵权责任法》虽然取消了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在一起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并不能因此不再积极主动的进行举证准备,我们认为,医疗机构应积极主动做的举证内容应主要包括:第一,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医疗行为中没有发生医疗过错。

2.3法院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以患方举证为一般原则,特定情况下适用“过错大概推定原则”

即在患方已证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等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就医方是否有过错的问题,患方若能证明依一般情况下损害的发生“非过错不致发生”,则法院根据具体个案的需要可以推定医方存在过错;若医方提不出反证,则医方承担责任。由法院运用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轮换的方法来平衡双方的举证能力。总之,我们认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公平分配,法院应当采取“过错大概推定原则”的证明规则,形成对医方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该过失与患方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自由心证。这样,能够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

结语

总之,我们认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公平分配,法院应当采取“过错大概推定原则”的证明规则,形成对医方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该过失与患方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自由心证。这样,能够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

参考文献

[1] 王助衡,周冠华.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及其价值取向

[2] 裴琴琴.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研究

猜你喜欢
举证责任医疗纠纷社会发展
浅谈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医疗纠纷病理尸检结果探讨
论马克思主义生态自然观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
论马克思主义生态自然观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
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浅析统计数据质量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在举证责任倒置机制下的病案管理
浅议公文与社会的发展
浅析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代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