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构建与革新

2018-09-10 14:29李若瀚朱道坤
高教学刊 2018年18期
关键词:专业教育教育模式职业教育

李若瀚 朱道坤

摘 要: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模式为传统的专业型教育模式,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普遍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理论、轻实践”“重课本、轻学生”等突出问题,其根源在于我们的教学目标、教学思路和教学方法过于陈旧。为整体上提高我国法学教育水平,确定多层次的教学目标、走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之路、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教育模式;专业教育;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8)18-0126-03

Abstract: The mode of law educ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our country is the traditional professional education mode. At present, there are many outstanding problems in law education of our country, such as "valuing quantity vs. belittling quality", "valuing theory vs. neglecting practice", "valuing textbooks vs. neglecting students", and so on. Its root lies in our out-of-date teaching objectives, teaching ideas and teaching method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law education in our country as a whole, it is a feasible path for the reform of law education in our country to determine the multi-level teaching objectives, take the road of giving consideration to both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stick to the student-centered teaching method.

Keywords: educational mode; professional education; vocational education

一、当前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类型

(一)专业型教育模式

专业型教育模式是指高等院校通过理论教学方式培养学科通用型人才的教育模式。专业型法学教育模式的特点是,法学院的教育以理论教学为核心内容,侧重法律概念和法律知识的传授,注重法律思维和逻辑能力的培养,学校教育不以培养职业化人才为主要目的,但更注重课堂的开放性和学生的创造性。如德、法等国,其高等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律专业知识和其他人文社科知识为主;其课程设置严格规范,注重学生法学理论知识和逻辑能力的培养;在考试委员会的综合答辩过程中,学生可以就某一学术问题自由发表意见,与教授进行辩论;法学院的教育并不以通过司法考试为目的,如果学生毕业后致力于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则需要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并进入法院、律所等单位实习[1]。相比于现实中的法律问题,专业型教育模式更加注重对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方法的培养。其课程设计更强调法律部门的体系性和法律规范的逻辑性,虽然这种教学模式也主张采取案例分析的方式来提高法科学生对法律原理的理解,但其更强调通过理论性教学提高学生的整体法律素养。

(二)职业型教育模式

职业型教育模式是高等院校通过面向特定的产业需求,培养特定职业人才的教育模式。职业型法学教育模式的特点是,法学院的教育以法律职业需求为导向,侧重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即学校通过为学生提供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技术性训练,使法学院的毕业生能够具有“像法律职业人那样思考”的能力。该教育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在美国,法科学生毕业后获得法律博士学位(JD),通过司法考试后可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工作。但拥有法学学位的人也可以选择继续攻读法律硕士学位(LLM),只是美国本土学生取得法律博士学位后基本不会再接受这一教育,因而该项目主要针对外国留学生和未获得法律博士的本国法律职业者开设。同时,对于毕业后致力于纯粹法学理论研究的学生,其也可以继续攻读法学博士(SJD)学位。其教育模式的特点是,法学院校教育以培养职业法律人为目的;其法学教育设定在本科基础教育之上,即只有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并致力于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的毕业生才可以进入法学院研修法律;其教学方式以案例教学为主,通过从案例中抽象出法律规范和法律原理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同时以“诊所式”实践教学方法,引导学生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解决和处理具体案件,从而培养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2]。

(三)兼顾型教育模式

兼顾型教育模式是指,高等院校通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的总和培训,培养兼具专业和职业技能人才的教育模式。兼顧型教育模式兼顾了法学理论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兼顾型教育模式兼顾了法学理论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其教育通常被分为院校专业教育和社会职业教育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由法学院系主导,课程设计与专业型教育类似,其内容以理论教学为主,更注重对学生“体系”和“逻辑”的培养;后一阶段则由专门的社会职业教育机构主导,其教育不再以教科书和法律理论为主要内容,而是让学生大量触及现实中的法律事务,其教育更加重视“技能”和“方法”,通过参与型实践的方式锻炼和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为日后从事法律职业做职前准备。兼顾型教育模式以日本、英国为代表。这些国家在第一阶段即院校专业教育完成后,还设置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阶段,以培养法科毕业生的职业技能,使其具备成为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能力和素质。如日本,法科学生在本科阶段会接受类似德国的法学理论教育,其在通过司法考试后,可以进入“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两年的职业教育,这一阶段以研究案例、接触司法实践和处理现实法律事务为主,以培养司法研习生的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3]。类似地,英国法学本科教育也以专业知识传授和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为主,致力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毕业后必须接受“律师学院”或“法律协会”提供的专业技能培训。

总体上,法学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法学基础知识教育和法学思维培养阶段;二是法律实践教育和职业能力培养阶段[4]。从当前法学教育发展趋势来看,虽然法学教育并不以专门培养法律职业者为目的,但职业技能训练阶段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已经越来越重要。采取职业型教育模式的国家自不必言,许多传统上采取专业型法学教育的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甚至走向了兼顾型法学教育的道路。

二、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法学教育在经历20世纪末的突然繁荣之后,已经入瓶颈期,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集中表现为以下三对矛盾:一是日益增长的法学院校发展规模与不断下降的法学毕业生质量之间的矛盾;二是高等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与社会对高素质法律职业者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三是以理论教学为主的教学方法与学生提高综合能力特别是职业能力的主观需求之间的矛盾。

(一)“重数量、轻质量”的办学模式

在法学学科和专业设置问题上,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设置的门槛过低,不管是公立还是民办院校,文科或是理科院校,法学专业可以说是遍地开花,目前全国拥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已有近700所之多[5]。在我国法学专业设置繁荣景象的背后,我国整体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则明显滞后。特别是那些因短期利益或社会潮流驱动而设置的法学院系,由于其教育理念、教学方式、师资水平的制约,其培养的法科毕业生质量显著低下,竞争力明显不足,许多学生毕业即面临着失业问题。即使是专业实力靠前的法学院系,其法科毕业生也普遍存在知识结构单一、实践和应变能力差等问题,法科毕业生成为法律职业者后在实践工作中普遍表现出水土不服、学无所用等不适应性特征。而随着法学研究生不断扩招,其在缓解法学本科生就业压力的同时,每年也向法学人才市场投放大量具有共同知识结构的竞争者,在我国当前“重文凭、轻能力”的人才市场环境下,法学本科和研究生的分流机制实际上并不能起到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者的效果。这种“重数量、轻质量”的办学模式无疑会造成人才和教育资源的浪费。

(二)“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思想

在教学模式的选择上,我国长期坚持专业型教育模式。通过对法学专业设置的分化、细化,使学生不断学习和掌握更深、更细的专业知识。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并能够运用所学的各种法律知识解决和处理现实问题。但我们在强调法学专业系统逻辑和理论逻辑的同时,却忽视了法学学科的社会实践性特征,这就导致原本理论色彩就十分浓厚的法学课堂与社会脱节更加严重。我国的法律职业制度设计决定了法律职业者主要由法学院系培养,特别是司法考试改革后,法科学生实际上垄断了司法考试门槛,这也意味着今后的法律职业阶层在完成新旧更替后也将被法科毕业生所垄断。但是我国当前法学院系的教育模式却仍然与市场需求脱节,法学院系的教育强调法学专业知识培养的全面性和体系性,其致力于培养法律专才的同时,却忽视了法学学科的社会实践性特征。很多法学院学生,毕业时尚无法写出一份内容规范的诉状;不能识别与具体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不能根据案件事实寻找解决案件所需要的法律规范;甚至连基本的法庭程序和规则都不懂[6]。法学院培养的法学人才,“有技而无能”,“有专而无业”,这是我们法学教育长期忽略社会对法律职业者的现实需求所造成的尴尬结果。

(三)“重课本、轻学生”的教学方法

在知识传授方式上,我们的法学课堂,从来都不是以学生为中心的。教材是整个教学的中心,教师是整个教学的主导,课堂教学以课程的逻辑性和系统性为基础,无论是探讨理论问题还是实践问题,学生总处于被灌输和被教导的状态。这种被动教育模式,一方面造成我们的法学课堂相当枯燥,与社会实践脱节;另一方面也造成法科学生在老师的教导下亦步亦趋,很难养成主动思考的习惯和独立思考的能力,更缺乏怀疑、批判和创新精神。从学生的角度来看,西方国家的法学专业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的阶段对学习内容和目的的认知要比我们的学生更加明确,其为了获得更多的职业技能,提高自身职业素质,必须主动思考和解决问题,即使在采取专业型教育的法学院系,学生也会更在意其所学专业知识的实际用途,更注重通过法学理论总结现实中法律的运行规律和实际走向。其接受法学专业教育的一个基本动因,是希望毕业后成为法律职业者或从事法律相关工作。但当前很多院校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固化,不仅缺少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相关课程,更忽视了与之相关的法律职业精神的培养。这就造成许多法科毕业生在参加工作后,不仅缺乏必要的法律职业技能,也缺乏基本的职业伦理道德。

三、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之路

我国法学教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完成了规模构建和数量积累,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应集中在提高教学质量和优化教学内容方面。为此,我们应重新定位教育目标,改革落后教学模式,探索新的教学方法。

(一)应确立多层次的教学目标

与西方国家不同,其法律职业的优越性特征使其能够动用更多的社會资源为其法学职业教育提供支撑,而我国当前对于法学教育职业化的需求是单方面的,除作为被教育的主体(即学生)之外,无论是政府、高校,还是法律职业机构,都缺乏推动法学教育职业化的动力。对于法学教育的目标,无论是“精英教育”,还是“通才教育”的提法,都反映了我们对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甚明确[7]。事实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一句话或者一个名词就可以概括的。不但本科阶段与研究生阶段的培养目标有所区别,即使在本科阶段,法学专业学生和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也不可能一致。对非法学本科学生而言,其法学教育应当被定位为“认知型教育”,即通过直观的教育方式认识、了解和学习法律,其实践教学应以参观性实践为主;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而言,其本科教育应当被定位为“专才型教育”,通过该阶段学习,学生应当具备非法学专业学生所不具有的专业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能力,其实践教学方式应以参与性实践为主;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应被定位为“精英型教育”,其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和理论研究型人才,其实践教学方式则应以自主性实践为主。明确法学教育多层次的培养目标,是法学教学模式改革和教学方法改革的基础。

(二)应走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之路

法学专业的社会性特征,要求法科毕业生除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理论能力之外,还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当前法科毕业生质量普遍下降,面临巨大就业压力却缺乏专业优势,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我们“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模式造成的。一方面,我们不能因短期的市场功利性需求,放弃对学生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要求;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传统专业型法学教育模式的弊端,继续忽视学生和社会对实践性和职业性教学的需求。只有在不削弱法学理论教育的基础上,兼顾法律职业培养的需求,才能培养出具有专业素质、职业素养、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我国法学教育应走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兼顾之路,在当前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社会性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机构的前提下,在高等院校教育阶段设定职业能力培养目标和训练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开设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基础知识的课程、增加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重视学生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培养等,通过这些改革措施,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实践能力。

(三)应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

西方法学教育质量相对较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教学课堂是以学生为中心的,无论是“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还是“诊所教学法”,其目的都在于让学生身处特定的法律环境,培养学生“像法律职业者一样”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以教材和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方法相比,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的优点在于,它一方面可以增强师生互动和思想交流,提高课堂氛围;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学生的主动学习能力和学以致用能力。为提高教学质量,我们应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重视学生法学思维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的提高,尽可能为学生创造法律实践环境[7]。将以前的封闭式教学,转变为以提高学生主动性与创造性为目的的开放式教学。如提倡“专题式”授课法,这种授课方式是将一门课程分割为不同的专题,在每个专题中与学生探讨最重要的法律问题,增加师生之间的互动、学生之间的互动,其既可以培养学生的主动思维能力,也能脱离教材的束缚,解放课堂;提倡“案例教学”法,在课程中增加实践性和应用性的教学环节,如带领学生进行案例分析、举办模拟法庭、组织案件观摩等,使学生跳出书本,融入法律的运行之中,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研究问题,由法律的“观察者”变为法律“参与者”。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繁荣景象的背后实际上存在许多突出矛盾,法律职业能力的教育一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较为薄弱的环节。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不平衡,是制约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症结所在。法学教育需要改革,“以知识为中心”的法学教育之路不能脱离社会实践,忽视法学教育的“职业化”需求。法学教育改革,必须走理论教学和职业培养兼顾之路。这一目标实现,不仅需要高校坚持推进教学改革,同时也需要国家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广泛支持和学生主动参与。惟其如此,我国法学教育才能走出当前困境,向高层次、高水平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德香.论国际先进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改革之借鉴[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2):166.

[2]朱梦羽.美法两国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启示[J]. 中国大学教育,2015(12):80-81.

[3]赵新颖.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7):93.

[4]朱锦秀.高等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与创新[J].黑龙江高等教育, 2005(7):134.

[5]冀祥德.对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反思与展望[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4):51.

[6]胡亚球.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评论,1999(1):131.

[7]韩阳.中国法學教育的目标困境及教育模式的重置[J].学习与实践,2012(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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