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让维护公共利益更加理直气壮

2018-09-12 03:34宁艳阳
中国卫生 2018年5期
关键词:一审判决改判杨帆

文/本刊记者 宁艳阳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2日,郑州市金水区某小区的电梯内,69岁的居民段某因在电梯内抽烟,与医生杨帆发生了言语争执。随后,两人走向物业办公室。其间,段某情绪较为激动,香烟一直未熄灭。到达物业后,杨帆被劝离。没多久,段某突然倒地。急救中心出具证明显示,急救人员到达时,段某意识丧失,经抢救病情无变化,宣布临床死亡。段某的妻子田某将杨帆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杨帆行为与段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确实在与杨帆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杨帆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田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2018年1月23日,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撤销要求杨帆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的民事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郑州市中院的判决依据如下:

监控视频显示事件发生过程中,段某情绪较为激动,杨帆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二人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郑州市中院认为,杨帆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没有侵害段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本身也不会造成段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因此杨帆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杨帆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杨帆对段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其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法理评析】

郑州“电梯劝烟案”二审宣判后,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该案件更是上升到2018年全国两会的两院工作报告中。2018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报告中指出,“依法审理‘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改判更接近司法本质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青斌认为,一审法院更多的是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虽然杨帆没有过错,但是也希望能给予死者家属一些安慰。这种思想的背后是中国人常讲的中庸之道,但是这样的判决本身不符合《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的要求,而且还可能导致今后公民不遵循公序良俗、该弘扬社会正义的时候没有人站出来。二审法院的判决有积极意义,让这个案件更体现、更接近司法的本质,即弘扬公平正义。

在二审判决的实体结果获得社会各界一边倒赞誉的同时,也有部分法官、律师和诉讼法研究者就案件的程序问题提出了质疑。《民事诉讼法》中有“禁止上诉不利变更”的原则,即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原则上不能将上诉人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民事责任,也不能减损上诉人既得的民事利益。本案中一审判决后,杨帆没有上诉,死者家属上诉了,于是给二审判决带来了法律上的障碍。对此,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认为,“郑州市中院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郑州市中院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进而以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论证了改判的合理性。

面向未来的判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制司行政复议处处长牛宏俐认为,“二审改判的意义非常大,为司法的公正判决树立了一个公平正义的行为准则,更好地弘扬社会正气,也为大家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利益提供了一种支持和鼓励。”

“郑州市中院的判决是面向未来的判决。”徐昕认为,司法过程实际上是法官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做出的一种利益衡量,将对未来的行为起到导向作用。郑州市中院的判决权衡了各种利害,兼顾社会影响和民众感受,作出了面向未来的有司法智慧的判决。这个判决给出了一个指引,让人们在面对吸烟行为时有挺身而出的勇气和底气。

“一定要有好人法,才能有更多的人做好人。”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会长胡大一认为,国际共同经验显示,立法对于控烟有明显的积极作用。在当下的中国,用这样一些敏感的、典型的、可以扩散影响的事件来推动控烟事业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对于全国性的控烟立法也有非常好的推动作用。

规则大于知识

“在控烟领域,规则应该更大于知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研究员肖琳认为,即便人群中“吸烟有害健康”“二手烟”“三手烟”危害健康等知晓率达到90%,依然会有吸烟者选择在公众场所吸烟。国内、国际的经验都证明,只有无烟立法才是保护非吸烟者健康权利的最有效方式。控烟领域应该认识到这一点,立法要放在第一位,知识可以辅助规则的有效实施,但绝对替代不了立法。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研究员杨杰认为,目前全国已经有18个城市出台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地方性法规,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实施了室内全面禁烟。加快控烟立法进程,尽快制定颁发全国性的控烟法规已经成为大多数公众的诉求。牛宏俐提出,目前我国已经有接近40个城市开展了控烟立法工作,但因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所以各地做法有异,但都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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