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欢乐谷”擅自播放音乐被判侵权

2018-09-18 02:54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9期
关键词:欢乐谷华侨城著作权人

8月9日消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上海欢乐谷”所属的上海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侵犯音乐作品表演权为由告上法庭。经过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华侨城公司侵权使用音乐事实成立,涉案单曲赔偿音著协音乐著作权使用费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6余元。根据《著作权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版权公约,音乐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表演权,“表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现场表演,如演唱会、演奏会等现场使用音乐;二是指机械表演,如商场、超市、酒店、游乐场等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樂。使用音乐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下一步,音著协将重点开展针对主题乐园的许可和维权工作。目前,“北京欢乐谷”背景音乐侵权案也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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