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去世,外来媳该如何维护老公房居住权?

2018-09-19 03:27李小华
现代家庭·生活版 2018年9期
关键词:小芸公房小薇

李小华

案情回顾:

外来妹小芸与志强(丧妻,已有一成年女儿小薇)结婚。婚后小芸、志强、小薇均居住在志强为承租人的公有居住房屋内,志强、小薇的户口在该公房内,小芸的户口在老家,仅仅按规定到派出所按时办理外来人员居住证。

结婚三年后志強不幸去世,小薇到房管部门将承租人更改为小薇。当小芸按时再要办理居住证延期时,小薇不予提供公房租赁等凭证,使小芸无法再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小薇是想用这个法子把小芸赶走。

双方说法:

小芸:我和志强是领过结婚证的,作为妻子,我当然有权住在这个房子里。如今,丈夫一死,她就用这种方式想把我赶出去,实在太不地道了。

小薇:我早就看不惯她了,只不过以前她有我爸撑腰,奈何不了她,现在不同了,我是承租人,这房子给谁住我说了算。

律师意见:

小芸能否有权继续居住在原来的公有居住房屋内,如何维权?小芸能否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如何办理?

对于第一个问题,回答是肯定的。理由很简单:小芸与志强是合法夫妻,这是小芸维权的基础。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从这条规定可以明确:小芸是有权继续居住在该公房内的;小薇也有权将该公房的承租人更改为自己。小芸有权居住在该公房内,小芸也有权(也是义务)继续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外来人员办理居住证,是公安部门强制性规定,必须办理。小薇故意阻止小芸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小芸是有权居住在原来的公房内的,小薇想把小芸赶走是侵权行为,故意阻止小芸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是违法行为。建议小芸两种做法:一是请社区的调解组织帮助,用调解的办法来解决;如果调解解决不了,可以向法院起诉。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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