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视阈下高校学生自治研究

2018-09-19 09:33徐平华
大学教育 2018年8期
关键词:学生自治法治高校

徐平华

[摘 要]学生自治是高校法治治校、民主管理的应有内容,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落实学生权利的体现,也是全球高等教育发展理念的大势所趋。鼓励与引导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对于培育其民主观念、责任意识和公共精神具有重要意义。即将实施的新《普通高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开展自治有明确规定,为高校支持与开展学生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当前思想及价值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学生自治离不开高校组织制度、教育引导、条件保障等方面的支撑,必须遵循法治、有限自治、自治与他治相结合的原则。

[关键词]高校;学生自治;自治组织;法治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8)08-0001-05

新《普通高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已经正式实施。与之前相比,此次修改除体现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及适应新时期人才培养的需要之外,较重要的内容是完善和强化高校教育与管理服务功能,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法治规划纲要》战略目标,强调高校应以质量为核心、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按照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解释,条文修改和完善内容,其中很重要的方面是“贯彻以学生全面发展为本的理念,着力依法构建新型学校与学生关系,强调高校要建立公平公正地制度环境,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推动高校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服务学生一生观念,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学生自觉履行义务,实现自我管理,促进学校管理更加科学化、人性化”[1]。贯彻以学生为本、学生全面发展的高等教育理念,有必要重新审视高校与学生关系,纠正高校根深蒂固的“行政命令式”管理思维与模式,使学生主体地位得以体现。而鼓励和引导学生开展自治,就学习、学生活动及宿舍生活等方面进行自我管理、教育、服务和监督,既是落实学生高等教育权利的体现,也是高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必要举措,对于培养大学生民主观念、责任意识和公共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一、学生自治之起源与发展

(一)西方国家大学学生自治起源及发展

学生自治最早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大学,由“行会组织”发展而来,各行会组织成员为维护自身利益和对知识的需求,也为对抗政府和教会对行业的干预,而以地缘为缔结标准,自筹资金自建大学,由此产生了最早的“学生大学”。梳理西方学生自治史,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一是学生自治兴起及巅峰阶段(11世纪至16世纪)。这一阶段以意大利高校为代表,11世纪初,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独创了“学生自治管理模式”。该模式借助学生行会组织——同乡会,实现由学生主持校务,即学生决定教授的选聘、学费的数额、学期的时限和授课的时数等[2]。该校学生通过选举学生代表大会,把持着从推举校长、聘请教师、独立司法及学校行政等各方面权力,同时还享有部分特权和司法豁免权。博洛尼亚大学学生具有极大权力,被称为学生自治的鼻祖。 二是学生自治削弱及抗争阶段(17世纪至20世纪上半叶)。“当大学迁入永久校址,由市提供经费,教授不再依赖学生支付费用时,这种权利实际上被取消了。”[3]在该阶段,大学的管理权力逐渐落入教会、政府、教师等手中,学生的身份逐渐发生变化,由集资建设大学的当事人变成接受教育者,学生不再是学校事务决策者,更多是参与者、服从者,学生组织话语权被严重削弱或被剥夺。此时,学生自治形式及内容也发生了变化,仅存在于小规模的社团,且主要集中于文化体育领域。这一阶段后期,歐洲经历了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洗礼,民众摆脱了宗教控制,逐渐树立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理性意识,尤其是德国“洪堡改革”确立了大学生“学习自由”的主体性地位,这成为西方新型学生自治理念雏形。与此同时,受欧洲文化影响,19世纪以来,美国高校大学生出现了反权威、争独立,要求摆脱学校和教师控制的运动,迫使美国高校不得不重视学生意见,成立机构、修改制度、开设渠道来实现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管理的权利。三是学生自治的回归与重塑(20世纪60年代至今)。二战后,各国高等教育得到了空前发展,学生规模大幅扩大,学生对自身权利的要求也在扩大,要求社会民主化、建立国际性青年生活方式,要求与行政人员、教师享有同等权利,自行决定自己的事务。欧美高校纷纷爆发了学生抗议、动乱事件,如美国高校遭受了“校园骚乱”、“暴力行动”,法国高校爆发了“五月风暴”,德国境内发生了“国会外抗争运动”等。这些运动促使欧美高校不得不反思教育理论与学生管理理念,进行教育管理改革,尊重学生主体地位,承认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能力,赋予学生参与权、自治权。尤其值得一提的是,1988年,联合国公布了《利马宣言》,其中第9条和第10条首次明确提出大学生是学术公民,享有自由权利。《宣言》明确而全面地提出了大学生自治的内涵及核心内容,这为世界高校学生的自治权利提供了法理依据。当前,西方国家高校以发展学生能力、提高学习学习为教育管理理念,一方面,强化对学生权利的保护,重视与学生的协商与合作,保障学生参与决策、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规范管理、积极引导,在学业咨询、食宿服务、学生活动、就业服务及法律咨询服务等学生事务管理事项中,充分发挥学生组织的自治作用,通过自治途径,锻炼学生能力,促进学生发展。

(二)我国高校学生自治概况

我国学生自治始于五四运动,受梁启超“新民说”和陈独秀“新青年说”等思想启蒙,加之杜威来华讲学及一大批留美回国人员的积极倡导,彼时社会及教育界普遍认为学生自治是学校训育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共和国国民的有效方式。陶行知、蒋梦麟、郭秉文、舒新城、梁漱溟等教育家纷纷对学生自治发表论述并率先实践,使得学生自治在大中小学“遍地开花”,呈如火如荼之势。但在当时中国特定的历史阶段,“欣欣向荣”的学生自治最终经历了乐观、失望、失序的过程,由“自治”走向“无治”,难逃失败命运。国民政府时期,学生自治会的范围及职能接受了调整和限制。“自治”内核被挖去,徒留学生会的形式,用来辅助学校组织学习活动[4]。新中国成立后,中小学学生会分别由共青团组织、少先队所取代,大学依然保留学生会学生自治组织。“文革”期间,由于学生自治组织绝大多数由“红卫兵”把持,其性质及所为完全扭曲,失去了原有宗旨。1978年恢复高考后至今,随着高等教育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增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逐步明晰,学生主体性地位逐步显现。尤其是步入21世纪以来,在依法治国国家战略背景下,依法治校、民主治校成为高等学校教育管理主题,“学生自治”亦不再是讳莫如深的禁区,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理念与模式正与时俱进、与世界接轨,此次新《规定》的修订与出台正是这一思路的体现,为高校开展学生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高校学生自治之价值

关于学生自治的意义,胡适、卢绍稷等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述。胡适认为,学生自治对于学生成长和学校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一,可以培养学生的主动性,有利于学校教育与管理:“课堂、饭厅、出入、休息,这种种的事,人来治他,他偏不这样做;自己发起自治会,自己禁自己,倒还可以做到;因为可减少许多反动力,所以自治比外力加入之治功效大”。第二,可以培养学生的独立性,有利于健全学生的人格:“自治可以养成人才;受人的治,只多养成些服从奴隶性。我们希望打破这种旧制度,让他自治,发展他的人格”。第三,可以减轻教职员工作负担,有利于学校管理:“学生有许多事是教职员所不能知道的,便不能管到;只是学生自己切肤的事情,让他自己管去,可以补课堂的不足”[5]。卢绍稷认为:“今日之学生,一方为学校之学生,他方就为国家之国民;一方固宜了解真正的个人自治,同时也应当了解学生以外之团体自治。……苟无自治能力,则家不成家族,社会不成社会,邑省不成邑省,势必至受治于其他强国而后已!”[6]由此可见,学生自治于国家于学校于学生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学生自治是世界高等教育管理理念发展大势所趋

纵观当代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十分注重以学生为本位、发挥学生特点和发展学生能力的教育管理理念。美国高等学校事务管理秉承学生自治管理理念,坚持服务与引导的角色定位,通过开设学生自助服务项目、设置完备的求助体系和严厉的惩罚机制等,为学生创造了一个平等、互信、自由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在此环境中,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得到激发,其能力与素质也得到了很好的锻炼[7]。在英国,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大学的学生都有权组织学生社团,若要获得经费支持,社团的章程必须经过学生代表委员会的批准。学生社团为英国大学生参加院校生活和负责处理各种事务提供了良好机会[8] 。澳大利亚的高校学生会的发展较为成熟,特色鲜明。学生会是高度自治的学生组织,独立性较强,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注重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与服务;学生会组织围绕学生的学习与成长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将教育渗透在服务之中[9]。我国香港地区的高校也注重通过学生社团组织来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服务精神,学生社团的宗旨是团结同学、促进学生发展,作为学生与学校沟通桥梁,参与校政。由此观之,开展学生自治符合高等教育全球化趋势,其彰显了学生主体性地位,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发挥了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锤炼学生能力和培养民主、合作精神。我国高校应根据国情、校情差异,在落实学生自治权的同时,要基于学校历史文化传统、学生特点差异,因地制宜地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自治活动,让学生在自治中学会管理、服务、自律和责任,使自治活动成为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有效方式。

(二)学生自治是高校依法治校的内在要求

从高校权利构成上看,依“三元权力结构”理论,高校内部权力可分为行政权、学术权、学生权,对应的权利主体分别是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但是,长期以来,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影响,作为高校主体一方的学生,在法律关系上处于从属地位,主体资格被忽视,权利义务不对等,往往只能被动接受或服从学校决定,鲜有机会参与决策,遑论自治可言。在特别权力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义务不确定,属于权利服从关系;有特别规则,约束相对人且无须法律授权;有惩戒罚;不得争诉,有关特别权力关系事项,既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能以行政訴讼为救济手段”[10]。随着大学生“国家干部”身份被打破以及大学生权利意识、法治观念的日益增强,传统的管理模式正面临挑战,高校要依法治校,必须重新审视学生法律关系,落实与保障学生应有权利,防止高校教育管理权恣意扩大。而从学生自治权法理上分析,因政治体制及历史原因,学生自治属于敏感话题,高等教育界更是视其为“雷区”,已颁布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都未曾涉及大学生自治等“敏感”字眼。但是,不论从经验或是超验角度来推定学生自治权的法理,都符合公平与正义、民主与自由等价值内涵,是公民权、学生受教育权以及管理相对人权利的体现。新《规定》适应时代背景,及时予以回应,其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这些明确规定为高校依法治校、落实学生自治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学生自治是高校功能应有之义

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功能之一,促进学生发展及成才除了课堂知识传授外,良好的校园文化也是学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学者富瑞特维尔(Fretwell,E.k.)在其《校园活动》(Campus Activity)一书中指出,每个校园都有两所大学,一个是教授所传授的课程,一个是传统课程之外的学生活动。[11] 高校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是大学文化和传统的载体,是学生成长的重要平台。“教育者使被教育者在学校里面,练习自己管理自己的道理,锻炼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可以做将来在社会上独立自营协同合作的准备,作为学校管理的一种,学生自治便不能完全离开教职员的指导。”[12]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倡导学生自治,离开了学校引导与规训,终将会走向“无治”或“武治”。由于学生在学识、阅历、心理等方面的不成熟,高校应当肩负育人职责,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自治精神及权力运行规则,对自治组织的权力分配与制衡、章程制定、议事规则、监督机制履行监督责任。从个体发展角度来看,学生自治是指学生自己管理自己,其既锻炼了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又能使其领悟和实践“自觉”和“自动”的精神[13]。这有利于锻炼学生权衡抉择、参与协商等能力,培养学生自控自律意识、自我解决问题能力。于国家和社会而言,现代公民是民主国家必不可少的要素,学生自治有利于培养法治国家所要求的现代公民;学生自治组织是培养学生公共精神和共和意识的良好场所,能训练学生的政治素养及参政议政能力。

(四)学生自治是提升高校管理与服务水平有效途径

让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是一种以人为本的柔性管理模式,有利于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学生自我激励与监督作用。受人力、物力等因素限制,高校管理不可能覆盖校园所有领域,必有真空地带和未达场地。发动学生参与管理,尤其是后勤服务、宿舍管理、社团活动涉及学生自身事务方面,针对学生特点采取有效措施,让学生自定规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有利于节约学校管理成本、弥补管理不足。从管理效果看,高校要实现教学管理最优化,不能仅凭单方强制执行行政命令,必须弘扬民主、平等、法治精神,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畅通诉求渠道,摈弃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父母官”式的管理思维。让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管理,是高校听取学生声音、掌握学生内在需求的有效渠道,其有利于制定和出台更有针对性的规章制度,提高了制度的执行力;学生参与决策过程,也保证了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有效性,体现高校尊重学生、以生为本的人本主义管理理念,也为高校治理结构权力走向多元化提供了基础。

三、高校学生自治之内容与原则

高校学生自治是指大学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学校有关部门指导下,以群体方式,围绕学习、生活、咨询与服务、兴趣爱好等学生事务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活动过程。从权力性的角度来讲,高校学生自治权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高校学生自治的参与权,侧重于学生对学校事务的介入;二是高校学生自治的管理权,侧重于学生对自身事务的管理[14]。但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生自治不是无拘束的放任,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学生自治必须遵循一定原则,按照一定方式、就特定领域、范围、事务等方面开展。

(一)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内涵有四:其一,学生自治权来源于法律规定或授权。法理依据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新《规定》等法律法规或校内有关文件的明确规定。其二,学生自治内容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有关事项或领域。长期以来,对于学生自治具体内容,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西方高校学生自治经验看,学生自治一般指非学生学术事务,集中于学生社团组织、学生活动、宿舍管理、咨询服务等方面。新《规定》第四十八条提到,要鼓励和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开展学生自治。其三,学生自治方式方法必须遵循法治原则。新《规定》第六条第五款对学生权利的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更是明确提出了“适当方式”,该“适当方式”是要求学生权利行使合法合理的必然解读。其四,学生自治权利救济的规定。当学生开展自治活动或自治权利受到侵害时,必须予以法律或制度保障,有救济才有权利,避免学生自治权成为“纸张上的权利”。

(二)有限自治原则

青年学生作为一个群体,有着天然的局限性,热情有余而理性不足,容易从众,盲目自信[15] ,加之学生社会阅历、知识水平不够,自治能力有限等,从历史经验看,学生自治在实践操作中容易出现两方面问题:一是纪律松散、无法管理。学生沉浸于自治运动或权力争斗,忘记学生身份、丢弃学习主业,给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带来消极影响。二是学生自治界限不清,极易干预校政。如五四运动后,北大学生竟然取代学校行驶聘请或解雇教职员的权力,1925年东南大学校长竺可桢因“易长风波”而离校等。因此,学生自治是一种有限自治,有其权利边界和范围,要合乎法律程序正当与实质正当性原则。“从现在学生与教授,或与行政官僚之权力关系的实际运作情形亦即实然面来看,学生并不可能完全自治,而必须受到某种程度的制约。事实上,纵然从教育的理念或伦理,或从法律规章的约束亦即应然面来看,无法赋予学生绝对的自由权利,必须受某种约束限制……总的来说,学生自治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其自主性的程度要看各种并存主导之教育理念矛盾与妥协的程度,也视教授、行政官僚与学生三者之间既存的权力实际分配情形和整个历史背景而定。”[16] 权力具有天然扩展性,学生自治权也不例外,必须加以约束,防止其滥用。同时,作为高校内部权力主体之一,学生自治权亦受高校行政權力、学术权力的制衡与约束。

(三)自治与他治原则

在学生自治过程中,除了引导学生“自治自律”,亦应强化“他治”,坚持自治与他治相结合原则,坚持自治为主、他治为辅,他治是规范与监督,确保自治不偏离轨道与方向。因此,一方面应建立学生自治组织内部监督机制与惩罚措施,引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与自控自律。如美国高校学生自治建立了荣誉与惩罚制度,对于诚信学生给予肯定、失信学生予以惩罚。另一方面应强化高校及有关部门对学生自治组织、自治活动或领域的监督与教育职能,规范学生自治组织管理,避免学生自治偏离正确方向。澳大利亚、美国、英国等国在鼓励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同时,对学生社团、学生会等组织制定了严格而规范管理制度。如澳大利亚各高校学生会都有严格的管理规范,每个学生会都有严格的学生会章程来规范学生会的管理和运行工作,内容涉及理事会成员的职责、选举,学生代表会议和理事会议的召开,学生会所提供的服务,学生会的财政管理、财产管理,学生会杂志的管理等[17]。

四、高校学生自治之路径

要落实高校学生自治权,高校应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理念,进一步理清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明晰学生自治权的限度与范围;健全和完善学生自治组织或机构,保障学生的参与权和自身事务管理权;注重引导与培育,提高学生自治意识和能力;努力为学生自治创造条件与提供保障措施。

(一)构建新型校生法律关系,赋予学生自治权、明确学生自治限度

高校应按照现代大学治理理论要求,构建大学治理权利体系。大学治理是联系大学内部以及外部各利害关系人的正式和非正式关系的制度安排,以便使各利害关系人在权利、责任和利益上相互制衡,实现大学内部效率与公平的合理统一[18]。现代大学治理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制度设计上注重权力制约与平衡、决策运行要求民主透明、结果体现公平公正。学生权利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应在高校权力组织体系中有所体现,同时学生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防止高校教育管理权力的扩张与恣意滥用。因此,在保证现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原则性的前提下,高校必须结合自身实际,以《大学章程》为治校纲领,对于涉及学生利益的重大决策、学生事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等事宜,必须构建合理制度渠道,赋予学生表达权和参与权,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避免学生权利成为“水中花、井中月”。概括地讲,大学生参与权的形式包含三个层次:以建议权为核心的初级层次、以行动权为核心的中级层次和以决策权为核心的高级层次[19] 。西方国家如美国,国家、地方政府与所辖大学通过出台若干法律文件和规章制度加强了对学生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以及对学生自治权利的保障[20] ;英国通过设立各种委员会来保障学生参与权;法国通过选举学生代表组成学校管理机构成员;德国大学生作为校内权力主体之一,参与学校一切事物的管理,享有学术权利和自治权力;我们国家如吉林大学,制定了《吉林大学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实施办法》《吉林大学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吉林大学学生组织提案制度》《吉林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的制度性文件,为学生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21] 。

(二)健全和完善学生自治组织

一是发挥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的主体作用。高校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具有服务性、自治性、非营利性及非政府性等特征,是学生自治的主要形式,也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表达和反映学生声音的主体。当前,高校应进一步理顺与学生会关系,避免学生会角色的“行政化”色彩,完善学生会选举制度,构建学校与学生会沟通的良好渠道,使学生会组织的群众性、代表性、独立性得以体现,发挥学生会组织在学校管理中的意见表达、决策参与、监督制约作用。二是强化对学生各类社团的指导,规范管理规章制度。校内各类社团是由志趣相投、学习目标和发展愿景等因素集合的学生自治组织,对于丰富学生生活、拓宽学生视野、发展学生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是高校人才培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种类繁多的社团组织,高校一方面应出台统一管理办法,对其成立、日常管理、组织架构、财务制度等予以规范。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该类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引导,提高活动专业化程度。三是创新和发展学生宿舍自治组织模式。宿舍是学生生活区域,良好的公寓文化、环境和氛围,积极向上、和谐友善的宿舍文化是高校育人的有效途径。应发挥学生及其组织在公寓、宿舍管理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制定公寓章程、宿舍公约来规范学生行为,通过宿舍文化节、文明宿舍等形式来引导,通过监督、惩罚措施来教育学生,使学生公寓、宿舍成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实践场所,树立和培养学生的公共意识、责任意识、自律观念。四是引导班级开展自我管理。班级是高校组织体系中的核心细胞,班导师(班主任)、辅导员引导各班级自定班规班纪、共同宣言、学习目标等契约,促进良好班风学风的形成。

(三)培养学生自治意识与能力

根据法理学理论,权利包含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方面,如何将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力通过行为能力予以实现,对学生自治权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因此,高校应以制度赋予学生权利、以行为唤醒学生意识、以教育提高学生能力。一方面高校应严格践行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理念,以身示范,健全规章管理制度,提高教育者法治意识、规范管理行为,使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和结果公平公正,引导学生以主人翁身份参与学校事务管理,让学校法治、民主化管理程序唤醒学生的主体意识。另一方面应提高学生自治能力。自治意味着人类自觉思考、自我反省和自我决定的能力[20]。 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学生自治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因而,学生自治要求学生必须具备相应能力与知识。从学生自治历史看,缺乏自治能力的学生自治行为极易走向极端,呈现“无治”或“滥治”状态。一般而言,学生自治能力包含组织管理能力、参事议事能力、公共思维能力和责任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要求学生自治组织能自我管理、运作、约束与监督;参事议事能力要求学生及其组织具备一定的知识与技能,通过合理方法与渠道表达诉求,以理性方式实现学生自治权;公共思维能力要求学生自治必须着眼于公众利益,为广大学生或组织成员服务;责任能力要求学生自治主体具有承担责任的意识与主体资格。

(四)为学生自治提供条件保障

学生自治不是理论争论,而是实践践行。其活动开展离不开场地、资金及技术的支持。首先,高校应为学生自治开展提供场地保障,如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等,保证学生自治活动空间载体。其次,为学生自治提供必要经费支持,从各国高校学生组织运作模式看,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成员会费、场地经营收益、赞助以及学校下拨经费,其中高校下拨经费是学生自治组织经费的主要来源。我国高校可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做法,探索学生自治组织管理新模式,如将学校一些活动场所交由学生组织来负责管理与运营,提高场地使用效率,解决学生组织活动经费问题。最后,高校专门机构或人员应给予学生自治组织技术、业务、管理方面的指导,使学生自治组织特征更突出、宗旨更明确、运作更规范、效果更明显。

五、结语

学生自治是高校法治治校、民主管理的应有内容,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落实学生权利的体现,也是全球高等教育发展理念的大势所趋。鼓励与引导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对于培育其民主观念、责任意识和公共精神具有重要意义。即将实施的新《普通高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开展自治有明确规定,为高校支持与开展学生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当前思想及价值多元社会环境下,学生自治离不开高校组织制度、教育引导、条件保障等方面的支撑,必须遵循法治、有限自治、自治与他治相结合的原则。

[ 参 考 文 献 ]

[1] 教育部.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答记者问[EB/OL]. http://www.moe.edu.cn/jyb_xwfb/s271/201702/t20170216_296397.html,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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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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