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补强证据角度看专利审查中互联网证据的使用

2018-09-22 04:15傅重添路飞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
数码世界 2018年8期
关键词:审查员专利审查组委会

傅重添 路飞飞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

1.引言

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其中,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或出版的时间。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互联网证据在专利审查以及无效宣告中日益频繁地出现,但在实际审查中,由于互联网证据易修改、易灭失,申请人经常以此质疑互联网证据的真实性和可用性,因此,在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以及真实性认定方面存在诸多争议,已经成为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热点。

专利审查工作是法律工作,需要专利审查员从法律角度出发,依法行使审批权力,本文从法律中证据的证明力出发,通过补强证据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判断互联网证据的有效性。

2.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证据证明力判定规则,它萌芽于欧洲古代宗教法中的证人数量规则,形成于18 世纪。一般认为,补强证据规则的含义,是指为了保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利、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诉讼制度要求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充说明或辅助作证其证明力,用以加强其他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即为补强证据。

所谓证据的证明力,则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又称为证据的可信性或可采性。通常情况下,补强证据本身能够在证明力上对主证据产生补充的作用,两者之间形成证明力上的相互支撑联系;补强证据与主证据必须指向相同的证明对象,两者之间在证明力上是补强和被补强的相互关系。

具体到专利审查中,由于互联网证据的易修改特点,证明力通常不足以让申请人信服,申请人以此为理由质疑互联网证据的真实性和可用性,导致审查员比较被动。笔者认为,通过合理使用补强证据原则,可以有效增强互联网证据的证明力,进而在专利审查中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3.案例分析

【案例1】一种基于级联二值编码的图像匹配方法(申请日:2014年4月29日)

权利要求1:一种基于级联二值编码的图像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步骤S1,利用基于多个哈希表的哈希查找方法对图像中的候选特征点进行粗筛选,得到候选特征点的候选子集; 步骤S2,将所述候选特征点的候选子集映射到高维汉明空间;步骤S3,建立汉明距离-数据地址的哈希表;查询所述汉明距离-数据地址的哈希表,从而得到最佳匹配特征点。

审查员通过检索,发现申请人2014年在国际会议IEEE Conference on Computer Vision and Pattern Recognition(以下简称CVPR)上发表了一篇论文《Fast and Accurate Image Matching with Cascade Hashing for 3D Reconstruction》(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24日),审查员登录到CVPR2014的官方网站,发现在互联网上 http://www.cvpapers.com/cvpr2014.html记录了该论文,“CVPR 2014”的链接页面内有“Changelog(更新日志)”链接,点击之后可以看到2014年4月28日的更新日志,其中有该对比文件的名称、PDF链接、作者和所属单位,其中PDF链接即该对比文件全文内容。审查员据此认定对比文件的公开时间为2014年4月28日,评述本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然而,申请人并不认可审查员检索到的互联网证据,申请人认为,虽然在更新日志中标注了日期,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该论文《Fast and Accurate Image Matching with Cascade Hashing for 3D Reconstruction》的公开日也是该2014年4月28日,而确切的是在会议当天(2014年6月24日)才公开了上述论文,因此申请人坚持认为该论文的公开日是2014年6月24日。

为了补强证据,审查员进一步咨询了CVPR2014组委会的工作人员,在官方网站上查找邮件地址,通过邮件询问日志记载的日期是否可以为公众所知,并获得对应文章,得到组委会工作人员的答复如下:

Hi Mr.Fu

It looks like the paper was hosted on the author’s website. Given the change log,it should be the case that the paper was available to anyone on that date.

Best, Gray

答复的内容大致为“该论文看起来被保存在作者的网站上,根据更新日志,情况应当是该论文在当天可以被任何人获取”。为了防止申请人质疑邮件是审查员杜撰的,审查员根据组委会工作人员的答复进一步检索证据。

根据该网站RSS菜单中的论文发布详细记录信息,可以确定该论文的公开时间。在CVPR 2014发布该论文的页面(参见图1)上可以看到RSS菜单,RSS是简易信息聚合的缩写,是某一站点和其他站点之间共享内容的一种简易信息发布与传递的方式,该网站使用RSS技术发布论文,点击该RSS菜单可以进入论文发布的详细记录信息,其中可以找到该对比文件的推送日期(参见图2),为“2014 年4月28日,7:00:00”,明确给出了该对比文件的RSS发布更新时间,在该条记录中有图形链接(箭头),点击该图形链接可访问该对比文件的PDF全文(参见图3)。

图1

图2

图3

该RSS发布记录页面上的所有条目均有链接至文件全文的图形链接,该条发布记录所链接到的网址为:www.nlpr.ia.ac.cn/jcheng/papers/CameraReady-CasHash.pdf,该网址是该对比文件的第一作者在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模式识别国家重点实验室(NLPR)上的个人网站。该事实与CVPR组委会工作人员的答复相互印证。因此,可以认定本申请的第一发明人将论文直接存储在所在单位的个人网站上,并于2014年4月28日以RSS方式公开在该CVPR网站上,该对比文件的网络证据公开时间为2014年4月28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证据使用。最终,本申请被驳回。

4.分析与总结

案例1中,针对申请人对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提出的质疑,审查员通过补强证据,与CVPR组委会的工作人员沟通,来证明该文献的公开时间,由于CVPR组委会工作人员与本申请无利害关系,因此其答复可以佐证该文献的公开时间;事实上,由于CVPR组委会工作人员答复属于个人意见,并非是官方答复,审查员进一步补充证据,最终得到“本申请的第一发明人将论文直接存储在所在单位的个人网站上,并于2014年4月28日以RSS方式公开在该CVPR网站上”的结论,该结论与CVPR组委会工作人员的答复相互印证,进一步增强了互联网证据的证明力。

猜你喜欢
审查员专利审查组委会
“书香三八”读书活动:十载初心坚守
浅析基于博弈论视角下专利审查员与代理人间的意见分歧及弱化措施
提升专利质量,树优质审查作风
五年内商标注册、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将大幅压缩
中智、中捷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启动
新加坡启动专利审查非正式沟通渠道
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浅议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修改超范围的判断
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把握
展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