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2018-09-24 08:11方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8期
关键词:彩礼问题

方眺

摘 要:目前我国法律中对彩礼返还的简单规定不足以解决实际问题。本文针对彩礼返还的问题,包括彩礼的范围、返还数额、共同生活的界定、当事人过错、习俗与法律的冲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解决建议。

关键词:彩礼;返还;问题

一、我国对于彩礼返还规定的问题

(一)彩礼的范围不确定

男女双方交往中相互赠与的东西,有的直接称之为“彩礼”,有的虽没彩礼之名,却有彩礼的性质。在实践中,被称之为彩礼的财物种类繁多,如三金、五金、改口费,等等。那么,这些财物在法律上是否属于彩礼?同样,为对方家人所购买的衣物,赠与的房屋、汽车等是否也在彩礼的范围内?我国法律对于彩礼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导致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需要对彩礼的范围有一个明确界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彩礼返还数额的不确定

法官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对于彩礼返还的数额往往面临一个问题,即应当还多少,全部还是部分?原告方通常认为应该全部返还,理由在于双方没有结婚,被告则认为彩礼可以部分返还或不予返还,理由在于双方虽然没有结婚但是对其名誉等有损害。《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仅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那么彩礼返还的数额排除事实不同这个因素,还应当按照何种标准来判定?对于究竟返还全部还是部分没有明确规定,由法官形式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其结果很大程度上与当事人的期望不符,使得当事方对案件的判决结果的满意程度不高。

(三)对共同生活的界定

《婚姻法》第41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都对共同生活有所规定,解释(二)第10条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可见法律将共同生活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联系在一起。但是,男女双方虽然领取结婚证但由于客观情况并没有同居,其中一方代替另一方履行贍养义务,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共同生活?或者,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当在一起同吃同住,这是否也算共同生活?由于实践的复杂性导致法律对共同生活的规定不完全,以至于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需要法官形式自由裁量权,但这在有时会导致不公正的裁决的出现。

(四)现行彩礼返还与民间习惯存在冲突

在我国某些地区,受文化、传统习俗等的影响,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得到大家认可即认为是夫妻关系而忽略了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抚养子女,当男方提出离婚时,由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属于未婚同居,依据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男方的返还彩礼的请求,这不仅不利于子女的成长,也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二、彩礼返还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彩礼返还的范围

对于彩礼返还的范围,《婚姻法解释(二)》的限定是“按照习俗”,因此可认为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过程中按照当地风俗相互赠送礼物,若其价值与当地生活水平相比较高,如房子、家电等,可以视为彩礼;若价值低于该标准,如日常消费品,则只能认为是礼尚往来的正常开销。

此外,还可以借鉴澳门法的规定,对于给予对方的物品应当进行个人信件及照片等私人之物与金钱等普通物品的划分。在请求返还时,私人之物涉及双方的个人隐私,应当返还;对于金钱等物,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裁决。

按照这些标准划分彩礼的范围,可以有效减少因彩礼返还数额不均所引起的纠纷。

(二)确定彩礼返还的比例

对于彩礼返还的比例,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再做划分。个人认为彩礼返还比例的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男女双方是否同居以及同居时间的长短;其次,支付彩礼方是否对于未缔结婚姻存在过错;再次,支付彩礼方为支付彩礼而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变化,如大量借钱、生活水品持续下降等;最后,彩礼是否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消费。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考虑以上因素再对彩礼的返还比例作出决定,实现有理有据。

(三)对共同生活做明确界定

对共同生活的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共同的住所;②夫妻间的性生活;③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④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⑤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

实践中,法官在审案过程中结合以上四个方面和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定双方是否共同生活,进而对于是否返还彩礼、返还的数额比例做出合理的裁判。

(四)坚持风俗习惯与制定法的互动完善

对于彩礼返还,不仅要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情况,而且要和当地的风俗习惯相符合。因此,立法者在规定彩礼返还时要因地制宜,不能用一个标准规定所有情况。

此外,对于事实婚姻,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共同生活,女方为男方生儿育女,大部分精力放在生活中,导致没有收入来源且社会评价降低。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返还彩礼对于女方来说极其不公。法官在判决时应当考虑女方是否有过错及其对家庭的贡献;同时法律应当对事实婚姻的相关情况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定,明确适用范围。

注释:

①《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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