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分析

2018-09-25 07:13姚京京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2期
关键词:合同效力股权

姚京京

摘要股权转让的发生是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间接体现公司力量的方式之一,而出资瑕疵股权合同的效力的判断是决定着股权转让后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而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用问题存在不同的说法:无效说、有效说和可撤销说。本文将从股权、股资格、可转让性、合同效力四方面,综合的进行考量商事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得出可撤销说更符合确保商业交易的外观主义和合同法规定的实质要素,以期在司法实践的案例中引起对多种理论学说的重视。

关键词股权 股东资格 可转让性 合同效力

一、出资瑕疵股权的界定

(一)股权的涵义

股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前者是指股权是指持股人在公司能够主张的权益,包含股息红利、剩余价值的分配请求权以及新股认购的请求权,其余还有享受合同、侵权等全部债权;后者指的是股权是指股东具备领有从公司获取收益和参与公司管理运营的权利。鉴于《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则,本文亦采用狭义的股权概念进行理论上研究。

(二)出资瑕疵股权的性质

1.出资瑕疵股权的含义

瑕疵股权转让指的是出让股权的股东与受股人签署的旨在转让其持有的存在非主观瑕疵的股权,让受让人继受股权成为新的股东。当股东为了获得公司的股权而进行出资,并依协议规定和公司章程向完成支付义务,并向公司进行财务方面的交接。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实现上述业务,资金给付的不及时会影响到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信誉,对公司及股东个体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而目前,我国商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出资瑕疵股权的是否具有真实的效用的定义还存在争议,《公司法》中对此概念的规则仍未清晰。

2.出资瑕疵股权的分类

鉴于理论上出资瑕疵股权有狭义和广义的分别,笔者认为出资瑕疵仅指由于股东出资不真实导致的实质性瑕疵结合,《公司法》和司法案例的实践中赞同将出资瑕疵股权分为出资违约、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三种类型。出资违约是指出资方没有及时出资,或者是没有按约定金额足额出资,这种情况下出资方要对其他按约履行合同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不实指用于抵偿出资的物品,实际价值与标价不符,一经发现需对公司进行足额缴纳金,其责任和出资違约的行为是一样的;抽逃出资是指未走程序,私自撤资的行为,通过虚构财务报表将其财务进行转移,此情况下,股东需对公司负返还责任;同时,违约股东被要求进行财务义务的履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瑕疵股权的可转让性分析

“股权转让的本质是指公司的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让与受让人,使转让人丧失股东资格、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行为。”所以,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知道,股东若想要将股权进行转让的前提是其拥有股东资格,否则,其权利的行使就毫无根据可言,权利将被架空。从理论上来讲,及时、适当地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该当具备股东资格,并依法享有其应有的权益,即转让股权。而具有出资瑕疵的股东由于其在出资时的不恰当行为,则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股东资格,对其所持的股权进行转让没有处分权,或者转让的股权合同视为无效。本文中的重点就是对出资瑕疵股东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分析,讨论瑕疵出资股权能否具备可转让性。

(一)出资瑕疵股东资格认定

1.股东资格认定

理论上说,对股东资格认定的重要尺度之一是股东出资,具备的两个要件是衡量的标准,即实质要件是指,股东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出资的行为不能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形式要件是指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公司法》对于股东权利资格认证的外在标志,这种标志通常情况下是指股东名册或者股权凭证等相关的书面文字证明。

2.出资瑕疵股东资格的认定

在公司运行过程中,股东的出资瑕疵行为时有产生股东未履行、未及时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但并未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造成影响,其原因如下:

第一,出资瑕疵这股东资格的认定是按照我国《公司法》之规定。即股东资格的认定广泛采用认缴资本制,具体出资与否并不影响出资者股东资格的认定,而且,依照新《公司法》,具有出资瑕疵行为的股东只要想公司补缴注册资金,并对其他同期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作出相应违约补偿,或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就能够不影响出资瑕疵股东的资格认定。

第二,确认股东资格合乎商法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的要求。这也就是,如前所述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满足。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类比之,即公司的工商登记和法人营业执照,对股东的资格认定起到关键作用,股东是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与公司的实质要件密不可分。当公司宣布破产时,股东的资格也随着公司的覆灭的不复存在,在这时进行股权转让即视为无效的股权转让。

(二)出资瑕疵股权的可转让性概说与评析

从前文论述可知,出资者出资存在瑕疵与股权股东资格的获得并不具有线性关系,但并不代表其所拥有的股权也不受影响。出资瑕疵行为,一定对其股权的实质产生影响,视为瑕疵股权,对于瑕疵股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多方仍存在争议。有些人认为瑕疵股权拥有不可转让性,即便是转让,也应该贬值转让;另一些人认为,部分己完全出资的股权能够进行转让,未出资部分股权应予以冻结;还有一些人认为,只要对应出资的资金进行补足便可转让,当转让股权的资金不能补足出资时,公司或其余股东可协商进行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并向转让人追索所欠出资。

三、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一)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用认定的依据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之前,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理论界的观点存在差异,实务界有不同的裁判如下:

1.无效说

无效说认为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原因在于:一是主体不适格,二是合同标的违法,即主体资格和合同标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存在瑕疵,因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这种观点将投资者的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着重强调,并且将股东资格的取得作为适当、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具有充分条件,但是这种做法违反商事交易规则,忽略了《公司法》中章程和股东名册的外观主义规则,使得受让人、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证。

2.有效说

有效说认为股东的出资义务的履行和股东资格的取得不具有绝对的联系。股东名册是判别股东资格的重要根据。该学说从商业交易的方式阐述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有效性,被登记在股东名册的股东即具有股东资格,适格股东就不存在受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影响,这一说法也是被大部分学者认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起初持有效说。

从商业实践的角度来说明出资瑕疵股权是有可能具有有效性的,但此行为会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却是不可预计的,“有效说”一方面过分强调了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涉外商事交易的特点,没有考虑股东意思表示的不真实会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构成消极的效果。另一方面该学说割裂了股权转让过程中民法对于合同当事人保护的理念,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使得善意受让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使得受让人遭受损失。故而,该观点虽与前面学说意见相左,但因缺乏辩论思考而在合同的公平正义之方面有失偏颇。

3.可撤销说

可撤销说的探讨是基于主张股东资格的获得与出资行为没有必定的联系,照此逻辑,瑕疵出资股权并不绝对无效,应当考量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能否存在恶意的欺诈事由。那么,按照欺诈情况存在与否来看,一种是转让人如实告知受让方自己存在出资瑕疵的事实后,受让方仍然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此时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另一种情况是转让方采用隐瞒事实或者虚构事实的手段,受让方在不知情或者在当时的情况下也不可能知情,那么应当认定转让人与受让人存在民法上的欺诈,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时将此类合同归为可撤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后来持可撤销说的观点。浙江省高院、山东省高院和江苏省高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中持可撤销观点。

可撤销说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受让人在善意支配下被欺诈时赋予了其撤销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权利,切实地维护受欺诈的受让人的合法利益,存在合理性。但是其弊端在于由于强调当事人内心意思而忽视商事交易的效率和流通性,以及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撤销后加剧对公司、债权人、股东的利益冲突。

(二)本文观点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业界针对不同的情形進行了相应的策略探讨,总的来说,不同的制度有不同的对待方式,并不能一概而论。不据实情而片面的对其进行定义是不严谨的行为。对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尽量在不伤及债权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对其进行认定,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诚实守信实现市场效率的提高。

1.从合同的有效性构成要素出发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究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买卖合同,此种合同属于民事行为,对民事行为生效的认定在我国民法总则中已有规定,这其中包括主体适格、有可以履行的标的、具有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能力,那么受让股东对出资瑕疵股权的知晓程度即为当然要素。

2.从行为的危害性视角分析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障签订双方的利益,这其中如有恶意串通合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或合同内容明显带有不公平的性质,则被法律确认为无效。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出资瑕疵股权合同的受让人在明确知道此为瑕疵股权,并且本合同的签署会导致该股权所有公司的利益遭受侵害,明确知道此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将连带国有企业,仍继续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民事行为人将被认定此合同无效。与此同时,视情况对合同双方采取恰当的处罚。

四、结语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应然行为,是公司发展所必须的行为。股东的出资瑕疵一是违反法律规定,二是对股权所有公司的违约,并会对公司运营产生阻力。关于诸如在认定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时,股东资格、瑕疵股权的可性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在公司起步及经营中,应重新审视这些问题以保护和平衡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针对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看法和意见,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是对瑕疵股权转让行为的监督。相信未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出资瑕疵股权问题将会被更好的应对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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