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假”农资害人,绝不能一忍了之!

2018-09-26 08:11
中国新农村月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农资农药农户

当下,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暴利,胆大妄为地将一些劣质“山寨农资”销往乡下坑农害农。特别是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关涉农民土地命根子的坑农害农行为,农民只要遭遇其中一项做假,就会耽误庄稼一年的收成,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觉与关注!遭遇三假农资侵害时,切记依责赔没例外!

1、种子发芽率低于说明书标准应如何主张权益?

[案例]赵老伯从安某个体种子经营店购买芹菜种子6袋,价款660元。种子包装袋上的标明出芽率为90 - 95%,发芽周期为15至20天,成熟期为90天。赵老伯当即将其中的5袋种到蔬菜温室大棚中。尽管经心护理,可该芹菜种子到30天才开始陆续稀稀拉拉的发出嫩芽,而且发芽率也就在5层左右,远未达到90 - 95%的标准。经当地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结果其为发芽率为64%,远远低于产品标明标准。赵老伯找安某要求退还种子款,并赔偿损失。安某对检验站检测结果不予认可,只同意退还种子款。

[维权提示]赵老伯可依法要求安某退还货款,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同时,还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对安某予以行政处罚。《种子法》第四十六条(二)项规定: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为假种子。显然,安某所经营的芹菜种子属于不合格的假、劣种子,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其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同时,赵老伯可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对安某予以行政处罚。

2、使用方法有误致水稻减产,责任谁承担?

[案例]长期经营农药的商户马某凭借多年经营农药经验,与县农药技术员刘某(马某亲属)一起自行研制出一种由正规“垄歌”、“敌杀”等三种农药混合使用的配方农药,专门用于杀害水稻虫害。并在所经营的农资商店开展促销宣传并优惠出售。见售价比市场上的其它农药便宜,钟某等20余家农户购买并使用此农药。该农药宣传单说明的使用方法是:每次将“垄歌”三种农药按混合配比,喷雾两次,就能杀灭水稻早期害虫。然而,钟某等农户用此方法使用后,水稻飞虱虫害仅仅被杀灭约十分之二。由于效果不佳,导致病虫害侵害严重影响水稻生长,又连锁地出现稻株倒伏的现象。最终造成钟某等20家农户水稻减产40%。经有关部门对该农药质量检测,农药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提供的使用方法存在缺陷。事后,马某与技术员刘某以农药质量合格为由拒绝赔偿。

[维权提示]一项产品的是否合格,当然应包括产品所说明的使用方法正确。如果所提供的使用方法存在缺陷,给农户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农户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钟某等农户是按商家提供的方法使用农药,并无任何不当,其所遭受的减产损失应由商家全额赔偿。

3、化肥标注与宣传单不符,责任在厂家?

[案例]曹某到市郊李某家所开的农资商店选购化肥,李某当即将最新购进的“俄罗斯”牌复合肥宣传单递给曹某看,见该复合肥氮含量高,且比同类化肥价格便宜,当即为自己及妹妹等3家农户选购40袋。春种使用时发现,该种复合肥袋上的小标签标注的氮含量低于宣传单上标注的数值。便找到李某要求退货或价格让利。李某认为这是生产厂家的过错,不同意让利更不予退货。化肥氮含量标注与宣传单不符,用户只能自认倒楣?

[维权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除此之外,依据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曹某可以要求李某退货并按价款一倍数额赔偿,如不成可起诉至法院来维护其权益。

4、只要农药质量合格,其它责任自负?

[案例]汪某等6户村民因使用邱某出售的威力112农药,导致所种植的大头菜、芹菜等棚菜出现缺苗、高矮、叶色黄绿不均,怀疑所销售的农药有质量问题。经有关部门鉴定,农药质量无问题。但经了解,发现,因邱某在销售农药时,为便于农民少量购买的需要,将部分农药分成小份包装出售,因使用人分不清农药使用时的配置比例,导致农药比例高出一倍,造成经济损失6700余元。汪某等6户村民找到邱某,邱某认为,只要农药质量不存在问题,其它责任自负。该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维权提示]邱某未尽告知义务,依法应承担主要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邱某在销售时未能及时予以特别说明或告知,属于法律上的“未尽告知义务”情形。

同时,农药作为特殊农资商品,有关法规对其销售又有特别的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注意事项等服务。可见“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注意事项等服务,已经成为销售者法定的特别义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商家已经尽了告知义务,则可推定“未尽告知义务”,构成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经济的,理所当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猜你喜欢
农资农药农户
供销合作社:严厉打击农资假冒伪劣行为
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研究
贫困地区农户的多维贫困测量
贫困地区农户的多维贫困测量
农户的社会资本对农户民间借贷的影响
省供销社与中国农资流通协会、无锡农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全国42%的农户加入了合作社
5月上旬重要农产品和农资价格
2014年第四批农药生产资质合并企业名单
第十八届全国农药信息交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