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网络支付的风险分析与法律思考

2018-09-26 11:12李欣亮魏力
商业经济研究 2018年13期
关键词:风险分析

李欣亮 魏力

内容摘要:互联网、电子商务和智能终端的迅速发展催生了第三方网络支付,第三方网络支付以其高效、便捷的优势改变着人们的传统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但也给人们带来了一定的消费风险。本文针对这些风险,提出要完善法律制度、树立适度消费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和加强共同监管,以求第三方网络支付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消费的需要。

关键词:第三方网络支付 风险分析 法律思考

第三方网络支付现状

第三方网络支付指已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通过智能终端等媒介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实现消费资金的融通、支付、担保的一种消费支付模式。第三方网络支付丰富了消费者多样化的支付需求,克服了消费支付方式单一的局限,拓宽了消费支付渠道,给消费者带来了全新消费体验,生活中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进行消费。在我国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可以选择这样的消费方式进行消费,消费者正感受着互联网给生活带来的变化。据统计,2016年,我国共发生第三方网络支付业务900多亿笔,金额2500多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约40%和5%。第三方网络支付也影响着世界各国人民的生活,北欧丹麦、瑞典等国家陆续开展“无现金消费”活动。丹麦从2017年1月开始不再印刷和制作丹麦克朗现金,推行“无现金消费”;瑞典也在积极推进“无现金消费”,第三方网络支付已是瑞典社会的主要消费支付方式。这种新的消费支付方式改变了人们的传统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为人们提供了高品质的生活服务,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然而这种方式的普及并没有影响到现金的法定支付货币地位,仅使全社会的现金使用率受到影响。

第三方网络支付权利义务关系分析

第三方网络支付权利义务关系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通过非银行独立机构等第三方完成资金转移、支付结算而与交易参与者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该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消费者、商家、支付机构和银行等主体。第三方网络支付法律关系主要是围绕这几方主体而形成的支付机构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支付机构与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买卖双方与银行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支付机构与买卖双方形成的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消费者通过支付机构选购商品或者服务后,向支付机构提供的账户支付价款。商家向消费者发送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并告知支付机构。消费者收到商品或者服务后,通知支付机构向商家支付价款。支付机构作为受托人,要履行受托人的合同义务,积极为消费者、商家提供服务、担保,助力买卖双方交易的实现。

支付机构与各个主要银行形成的是合作伙伴关系。支付机构通过数据交换,将各个主要银行的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平台上,在消费中负责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事项的银行对接,以便消费支付的顺利实现。

买卖双方和银行之间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银行需要验证买卖双方的身份,以确保银行自己和买卖双方的资金安全,并根据买卖双方的指令完成资金转移和支付结算。买卖双方要选择有信用的银行进行合作,这样才能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买卖双方形成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买卖双方就某种商品或者服务达成意愿后,要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要支付价款,商家要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买卖双方通过支付机构完成资金转移和支付结算,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都不会导致支付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只能由交易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体现的是合同的相对性。

第三方网络支付快速发展的原因

(一)高效便捷

传统金融业和互联网业在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的复杂市场环境下稳步前行,共同推动了消费支付市场的高速发展。传统消费支付方式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只能在一定时间和地点使用,效率相对较低。消费中消费者需要花费更多精力和时间去选购商品或者服务,而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可以不受時间和地点的限制,可以省略不必要的手续和环节,每位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购买到自己必需的商品或者服务。支付机构这个中介打通了消费支付银行限制,根据消费情况可以快速实现消费资金的支付和清算。

(二)节约成本

第三方网络支付实现了立体化的“线上线下资金联动”、“线上线下销售联动”,这种“互联网+”消费形式实质上改变了消费中货币存在的形式和消费支付流程,同时大大节约了消费中货币流通的人力资源和现金管理的成本。第三方网络支付提高了商家订单处理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多家支付机构为了占据支付市场,采取不定额补贴、折扣、积分等方式补贴消费者,降低了消费者消费成本,吸引了消费者尽量使用网络支付来消费。对银行来说,这种消费支付方式既可以节约运行成本,又可以扩大业务。目前,支持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相关软件基本是免费下载使用,不存在有偿使用问题,也为各方节省了费用。

(三)服务多样

第三方网络支付中消费者、商家、支付机构和银行等各方之间达成了支付协议,支付机构为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资金转移和支付结算提供保障,为买卖行为提供了担保。以互联网为背景的第三方网络支付聚合了交易数据和支付数据,极大满足了消费者和商家的需求。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功能越来越强大,能够为消费者提供物流信息、资金转移信息、支付结算信息、退款信息等各种功能服务。支付二维码在支付领域的应用和普及,极大满足了商家的收款需求,推动了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广泛使用。

(四)安全可靠

支付机构会自动记录下具体的交易数据和支付数据,使所有交易均可追源,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比现金支付更能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既可以为其他消费者提供消费借鉴,又可以激励商家提高服务品质,实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第三方网络支付可杜绝假币使用,保障交易安全,使商家免受假币侵害。第三方网络支付对很多中小商家来说,还可以降低企业员工利用职权进行职务侵占的风险。

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的风险

(一)法律制度风险

我国有关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法律法规是随着网络支付市场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目前形成了基本制度框架。相关规定主要分散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到,相关法律制度数量不少,但只能参考适用或类推适用,适用范围欠缺针对性。相关法律制度对第三方网络支付进行规范时,制度分散化欠缺整体性,忽视对参与主体的全方位规范。在第三方网络支付违法行为的追责上,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比较宽松,不利于规范第三方网络支付行为。法律位阶比较高的法律制度,只能对第三方网络支付进行宏观和抽象的约束,欠缺对网络支付行为的具体规范。部分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比较低,权威性比较小。由于相应监管法律制度分散、位阶低,导致审判机关在处理相应纠纷时也比较谨慎。这些不利于提高支付机构的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也不利于提高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意识。

(二)信息安全风险

在第三方网络支付中,由于消费者、商家、支付机构和银行之间要进行信息交换,在此过程中会产生大量信息,包括消费者的注册网站、支付账号、账号密码、账户余额、交易价格、收货地址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涉及很多个人隐私,可能遭到外泄或者盗取,会给消费者带来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从而使消费者对支付机构的信任度大大降低。如果支付机构为了商业目的,在未经买卖双方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一定方法对其掌握的各种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甚至有偿转让,可能会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现在很多恶意软件专门窃取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相关信息,只要发现消费者登录网站,恶意软件就会启动,监控网站将消费者输入的账号、密码等相关信息盗走;或者弹出钓鱼网站,诱骗消费者输入账号、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直接把相关信息盗走,最终使消费者上当受骗,骗取消费者资金。实名制是近年来兴起的核准制度,其在带来安全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三)“客户备付金”安全风险

第三方网络支付的资金先由消费者转到支付机构,待支付机构得到消费者确认授权付款后,再由支付机构将资金转给商家。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的价款普遍存在延时交付、延期清算的情况,会导致大量资金沉淀于支付机构并形成“客户备付金”。消费者虽然对“客户备付金”享有所有权,但“客户备付金”的实际控制权和支配权却由支付机构享有,所谓所有权成了相对所有权,这就给“客户备付金”的使用带来了很大风险,消费者的财产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如果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客户备付金”将可能无法使用或回提,从而出现安全隐患,不利网络支付的发展。在利益驱动下,银行为了获得与支付机构的合作机会,吸收更多资金,很可能放松对支付机构的监管,无视资金安全和支付风险,任由支付机构随意处置“客户备付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利息归属由支付机构和消费者双方协商决定,实践中消费者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支付机构也没有与消费者协商这个问题。

(四)非理性消费风险

在第三方网络支付时,由于是通过支付机构完成的转账,没有使用现金进行支付,消费者没有现金的视觉感受,只有数字上的印象,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消费者对自己支付能力的认识,不像现金支付那样能给消费者带来鲜明的视觉感受,不能触动消费者理性消费的神经,所以在第三方网络支付时消费者很容易冲动消费、过度消费和炫耀性消费,结果增加了经济负担。网络借贷消费的出现,刺激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消费者不知不觉就会增加消费次数和消费金额。消费者有时不能“面对面”地考察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只能通过广告宣传信息了解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认识偏差,容易做出错误的消费行为,影响消费目的的实现。另外,有些商家通过虚假宣传和带有欺骗性的营销行为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误导消费者消费,使消费者做出非理性消费。

防范第三方网络支付风险的法律思考

(一)完善法律制度

针对第三方网络支付情况,制定专门的网络支付管理法律制度。细化第三方网络支付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各方行为,以推动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快速发展。以法律制度形式规范支付机构注销、撤销和退出机制,以维护正常的网络支付秩序。以法律制度形式加强支付机构数据信息、客户备付金、非法吸收存款等风险点的管控,维护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安全。通过立法,加强网络支付管理,避免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资金套现和洗钱等违法活动。通过立法,明确第三方网络支付风险责任归属,保障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利益。鼓励支付机构在法律框架下以市场为导向创新金融业务,为网络支付市场提供更多服务。实施“客户备付金”保证金制度,实现多重担保,确保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二)树立适度消费观念

消费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要注重统筹计划,学会合理消费、计划消费。消费者在消费时,应自觉树立自控意识,抵制诱惑,并能结合自己的消费能力进行合理消费。借贷消费虽然可以缓解消费者付款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但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心理压力和经济压力,所以消费者一定要衡量自己的贷款能力,避免盲目借贷消费。消费者最好对商品或者服務进行“面对面”的查看和比较,从而掌握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消费者要能够辨认虚假交易、炒作信用等违法行为,从而避免自己被欺骗而做出错误消费。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法治教育,使消费者了解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方式、程序、风险,使消费者合法规避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三)提高安全意识

消费者网络消费时,一定要留意网站地址是否是合法有效的地址,从而避免被不法分子制作的假网站所欺骗。消费者应该将支付密码和登录密码区别设置,避免支付密码与登录密码相同或者相似,这样双重密码的保护功能才能发挥作用。支付密码不要设置的太简单,最好是用数字和字母的组合密码,防止被不法分子试对密码。在输入支付密码时,尽量避开人群或监控设备,以防被偷盗。消费者要谨慎对待二维码,网站、微博上发布的二维码不要轻易扫描、注册。不要随便使用公共场所的免费无线网,不要随意点击陌生人发送的链接或文件,以防止被恶性软件侵权。凡是通知中奖、汇款担保、银行账号出错、付款没成功等要求重新提供账号或密码的电话一律挂断,凡是带有陌生链接的短信一律不要打开。要注意保存网络消费订单及支付流程的相关信息,这些都是权益受损时进行维权的必要证据。

(四)加强共同监管

央行、银监会、工商、信息产业和税务等部门应该共同建立起上下融通、内外互动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监管第三方网络支付行为,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引入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维护网络支付市场秩序。在对支付机构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通过引导支付机构技术创新、流程创新、服务创新来激发支付机构的市场活力,提升支付机构的业务规范化水平,保证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政府应该规范支付机构信用评价程序,要求支付机构加强交易数据留存,从而增进买卖双方信任度,保障交易秩序。政府应该依法加强支付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支付机构违法成本,从而有效规范支付机构的市场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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