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视角下的自由、权力与财政

2018-09-27 09:31刘璐伟
大经贸 2018年8期
关键词:经济学财政

刘璐伟

【摘 要】 洛克在《政府论》中论述国家具有权力对社会成员之间所犯的不同的罪行规定其应得的惩罚,也有权处罚不属于这个社会的任何人对于这个社会的任何成员所造成的损害,凡此都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的财产。

在《权力与自由》一书中可以看到拥护权力的论者可以分为两个支派:主张消极权力的学派和主张积极权力的学派。消极权力是指免受政治权利干扰的权利,以保守主义者为代表,反对美国的福利性政策,认为福利权力是昂贵的支出,效率低下,建议联邦政府没有特殊的义务帮助其贫穷的选民,并且认为人为的福利权利会对私有财产造成损害,此权力观认为国家应充当“守夜人”的职能;积极权利强调国家政府所具有的公共权利对个人权利的积极保护,以自由主义为代表,认为政府承担有向更容易受到攻击的公民给予积极帮助的权利,即使会造成庞大的财政预算需求。

【关键词】 经济学 福利经济学 财政

一、洛克的契约论及其意义

洛克的《政府论》中提出反对君权神授的主张,反对君主制,提出“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利的政府”最适合保护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并提出政府出现的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财产私有制等,这些对于历史进程来说都具有进步意义。

洛克在说明政治社会的目的是保护财产時,阐述了奴隶的状态,即“奴隶是在一次正义的战争中被俘获的俘虏,基于自然权力要收到他们主人的绝对统辖权和专断权力的支配。这些人已经放弃了他们的生命权,放弃了他们的自由,也丧失了财产—处于奴隶状态中不能有任何财产—他们就不能在那种状态中被认为是政治社会中的任何部分,因为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

洛克先描述了自然自由,从而人人拥有完全自由的权利,后为了保护自身所有物不受侵犯,从而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授权社会来执行法律处罚任何犯罪的成员。洛克这样说道,“人们生下来就享有完全自由的权利,并和世界上其他任何人或许多人相等,不受控制地享受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他就自然的享有一种权利,不但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认为其他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裁判和处罚,甚至在他认为罪行严重而有此需要时,处以死刑。但是,政治社会本身如果不具有保护所有物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不能继续存在;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于是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

洛克在论证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时,这里的政府指的是资产阶级政府,财产指的是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带有一定的阶级局限性。同时在阐述自然法和自然自由时也带有一定的唯心主义色彩。

下篇中最为人熟知的是对分权理论的提出,具体是在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在本章中洛克写道:

“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由于那些必须经常加以执行和它们的效力总是持续不断的法律,可以在短期间内制定,因此,立法机关既不是经常有工作可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

但是,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因此,这里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如果愿意的话,可以称之为对外权。

虽然,正如笔者所言,每个社会的执行权和对外权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它们很难分开和同时由不同的人所掌握;因为两者的行使既然都需要社会的力量,那么把国家的力量交给不同的和互不隶属的人们,几乎是不现实的;而如果执行权和对外权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的手里,这就会使公共的力量处在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总会导致纷乱和灾祸。”

当一个理论刚刚提出的时候总会显得比较粗糙,理论提出者也会受制于自己的思维惯性。这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区分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划分相比,确实尤其不妥之处。但我们也应当认识到,革命的另一面往往是对民族主义的催化,身处资产阶级革命风雨中的洛克耳濡目染,对对外权力的认识不免偏颇。虽然全书都洋溢着对人民权利的保护和赞美,并提出政治权利的目的是为了公共福利;但对权力的警惕和创造性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构想还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慢慢积淀。所以这些学说也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洛克在下篇中,以百科全书式的笔触对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奴役、财产、父权、政治社会的起源、目的、国家形式、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特权、征服、篡夺、暴政和政府解体等进行了详尽的一一阐释,《政府论》固然有许多陈旧过时的观点,比如他还坚持亲权即父母对孩子的统治权,还有他认为公民均有惩罚罪犯的权力,这也说明了法律的发展和变迁。但是一些思想还是非常有启迪性的,让人思索着法与政治的源头。

二、洛克的契约论及其意义

拥护权力的论者可以分为两个支派:主张消极权力的学派和主张积极权力的学派。消极权力是指免受政治权利干扰的权利,以保守主义者为代表,反对美国的福利性政策,认为福利权力是昂贵的支出,效率低下,建议联邦政府没有特殊的义务帮助其贫穷的选民,并且认为人为的福利权利会对私有财产造成损害,此权力观认为国家应充当“守夜人”的职能;积极权利强调国家政府所具有的公共权利对个人权利的积极保护,以自由主义为代表,认为政府承担有向更容易受到攻击的公民给予积极帮助的权利,即使会造成庞大的财政预算需求。

消极自由拒绝政府,积极自由呼唤政府,前者省钱,后者花钱。然而霍姆尔斯和桑斯坦在《权利的成本》中对这两种权力观给予了有力的抨击,认为保护消极自由不比积极自由少花钱,且对政府的要求也不少。如个人财产的保护,必须依赖于政府的秩序,如没有政府财政的支持,对不法行为予以干预或通过对潜在侵权者的威慑作用,个人自由也会面临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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